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22號原 告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貴訴訟代理人 顧培生被 告 新凱旅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棠燕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不得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使用「辜負」、「望月想你」、「情人淚」、「墮落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著作。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被告不得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使用「辜負」、「望月想你」、「情人淚」、「墮落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著作。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⒈原告係依法設立之伴唱歌曲代理商,就「辜負」、「望月想
你」、「情人淚」、「墮落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著作(下稱系爭音樂著作)均取得重製、散布、出租、公開演出、公開上映等專屬授權之權利,有權利人0000000000、00000000分別出具之「獨家發行權暨專屬授權證明書」、「授權證明書」等可佐,先予敘明。
⒉被告址設於臺中市○里區○○里○○路○○號,負責人為李棠
燕,並登記所營事業資料為「大客車出租業務」,有原告自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查詢之被告營業登記資料可稽,被告明知系爭音樂著作均係原告已取得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非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出租、公開演出,詎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下,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4 月11日在車號000-00號遊覽車上公開演出系爭音樂著作予乘客演唱使用,致侵害原告之上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有原告於104 年4 月11日至該遊覽車上蒐證之照片、影片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37號、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2號等刑事判決可佐。
⒊按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
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被告既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原告對系爭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且被告曾有其他使用盜版電腦伴唱機之行為,為防止被告繼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爰提出本件訴訟。
二、被告方面:被告於本院107 年2 月5 日言詞辯論時認諾原告上開訴訟標的請求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201 頁言詞辯論筆錄)。理 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原起訴聲明第1 項為「禁止被告於遊覽車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使用『辜負』、『望月想你』、『情人淚』、『墮落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著作。」,嗣於本院106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時變更為「被告不得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使用『辜負』、『望月想你』、『情人淚』、『墮落情話』、『紅塵緣』等五首音樂著作。」(見本院卷第185、186 頁),經核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原告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
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又「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31號著有判例可參);「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53號著有裁判可參)。
㈡經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對原告請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
係逕行認諾(見本院卷第201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及前揭裁判意旨,本院自應本其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則原告請求被告不得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使用系爭音樂著作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被告認諾所為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即無必要,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
1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