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 定 代理人 李念和訴 訟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映姿被 告 林玟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 定 代理人 李念和訴 訟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映姿被 告 林玟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