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審被 告 炫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弘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00,000 元及非財產上起訴裁判費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