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著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烱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國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SocieteAnonyme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8 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0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且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 由

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㈠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㈡上訴人受不利判決的部分即本件判決主文第1 至4 項,其中

第1 項、第2 項的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1,650,000 元(本院卷一第259 頁);第3、4 項的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2,000,000 元、4,000,000 元。故其上訴利益為9,300,000 元(1,650,000+1,650,000+2,000,000+4,000,000=9,3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

605 元。但上訴人尚未繳納,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關於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