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烱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國商‧賽玲有限公司C'eline SocieteAnonyme 等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8 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05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且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 由
一、關於第二審裁判費:㈠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㈡上訴人受不利判決的部分即本件判決主文第1 至4 項,其中
第1 項、第2 項的訴訟標的價額已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1,650,000 元(本院卷一第259 頁);第3、4 項的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2,000,000 元、4,000,000 元。故其上訴利益為9,300,000 元(1,650,000+1,650,000+2,000,000+4,000,000=9,3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
605 元。但上訴人尚未繳納,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關於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的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