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著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原 告 商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德隆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賴怡文律師梁育瑋律師被 告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斯威被 告 江天雄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 理人 商桓朧律師

黃文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