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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司民全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民全字第4號聲 請 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聲 請 人 00000000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限公司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4 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即非釋明不足,法院自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獨家代理「○○○○○○」伴唱機(下稱系爭產品),而聲請人00000000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則為上開螢幕部分「S+ 電容式數位觸控螢幕」之進口商。系爭產品為第三人0000000000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製造,為供雲端資訊儲存服務之設備,其本身功能亦為多媒體播放器,擁有全球最大合法卡拉OK曲庫,亦擁有全球最大的市占率,供個人及家庭使用利用串流連結已公開視聽著作之網站或合法授權使用之雲端曲庫,重製版權及VIP 雲端資料中心提供皆在中國。詎相對人卻以聲請人○○公司在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售場寄賣之展示機,有其在台灣取得專屬授權之5 首歌曲為由,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聲請警方,將位於新北市○○區○○路○○○展售場之系爭產品展示機1 台違法查扣。然系爭產品內自雲端取下之版權內容在中國合法重製保證,且系爭產品機器硬碟內亦無相對人之歌曲,若被認為有違反台灣著作權法,則聲請人○○公司並未參與第三人○○○○公司雲端資料庫之提供,亦是為受害人,而非著作權加害人。(二)相對人為專業之版權公司,明知相關法律規定,竟未事先通知聲請人協助原廠移除其所主張5 首專屬授權歌曲,即對聲請人在○○○展售場之展示機及無辜店員進行查扣及訊問,顯係為避免市占率遭瓜分而作之下乘之舉,導致聲請人在○○○○○分店面臨被下架之命運,相對人此舉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等規定,造成聲請人之損害。聲請人○○公司所展示之系爭產品主機1 台費用新台幣(下同)29,900元,乘以○○○○○分店,再以分店每月售出1 台為計算基礎,計算5 天之營業損失為274,083 元。聲請人○○公司所展示之「S+ 電容式數位觸控螢幕」費用1 台為15,000元,亦遭池魚之殃,則同上開算法,所受營業損失為137,500 元。

(三)由於相對人僅為一資本額500 萬元之公司,其資產用來購買少數老式歌曲之版權已所剩無幾,且此些歌曲已無重製付費之價值,相對人亦未加入○○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及其他在台灣及中國大陸音樂類相關集管團體,從而可以嚴格的說相對人已無資產可言,其所造成聲請人之損害賠償,會有日後難以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以下規定,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先就相對人之財產於上開金額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5 首專屬授權歌曲,違法聲請警方對其置於○○○展售場之展示機及無辜店員進行查扣及訊問,顯係為避免市占率遭瓜分而作之下乘之舉,導致聲請人在○○○○○分店面臨被下架之命運。相對人此舉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等規定,造成聲請人之損害云云。並提出「○○○○○○」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機器照片、版權證明書、新北市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押物品收據(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相對人之行為究係合法主張權利?抑或不當行使權利?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等,均尚待偵查、審判釐清,聲請人就假扣押本案請求之釋明尚嫌不足。另聲請人空言臆測相對人僅為一資本額50

0 萬元之公司,其資產用來購買少數老式歌曲之版權已所剩無幾,且此些歌曲已無重製付費之價值,相對人亦未加入相關集管團體,從而可以嚴格的說相對人已無資產可言云云,然就相對人是否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其聲請假扣押金額411,583 元之假扣押原因,則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資釋明,揆諸首揭說明,自屬「釋明欠缺」,非僅為「釋明不足」而已,而此部分之欠缺尚無從以提供擔保方式以代之。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