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原 告 可是文字影像工作室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甦原 告 陳柏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被 告 鑫聖傳媒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鑫盛傳媒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法平被 告 游茗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複代理人 蕭郁庭律師被 告 廖建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