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原 告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複代理人 朱庭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被 告 曾世偉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項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