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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營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原 告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複代理人 朱庭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被 告 曾世偉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項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