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錦烽上列被告即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Holdor Topsoe A/S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依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0,224元,與主文第二項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計算,合併計算其價額為25,300,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