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號抗 告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黃國銘律師許譽鐘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上字第1 號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月5 日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