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秘聲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號抗 告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黃國銘律師許譽鐘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上字第1 號侵害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月5 日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