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楷崴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被上訴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彭國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所為107 年度民公上更
(一) 字第2 號判決主文第4 項漏未諭知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之負擔,茲依職權及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79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