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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公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被 上 訴人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法定代理人 Alexandre Arnault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彭國洋律師複 代 理人 郭亮鈞律師被 上 訴人即 上 訴人 康鉅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裕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