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原 告 創藝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民德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當代設計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第1 、2 項各別之全部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本院得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再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本院61年臺再字第186 號判例參照)。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起訴,並未將訴之聲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分開並分別敘明,且所據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並非法律,更非前述之「完全性條文」,故有釐清之必要,以使兩造集中於原告訴訟標的之爭點而為攻擊防禦,並確定將來可能發生之重複起訴一事不再理及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