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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公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麻吉一七股份有限公司

(MACHIPOPO, INC.)在 台訴訟 及非訴訟代理人 張芝綺訴 訟代理 人 潘欣榮律師

麻敏萱律師被 告 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林慕柔訴 訟代理 人 劉偉立律師複 代理 人 張容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