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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商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3原告漢記股份有限公司45法定代理人楊維漢6訴訟代理人黃慧萍律師7被告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8910兼法定代理人紀英妃11被告戴勝堂12共同13訴訟代理人謝秉錡律師14複代理人李秉哲律師1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6主文17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5日下午15時1018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19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20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1法官杜惠錦2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3本件不得抗告。

24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25書記官林佳蘋1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