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馨儀上列當事人因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