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馨儀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