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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專上更(二)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上 訴 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許家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裁字第585 號行政裁定終結確定,有行政裁定1 份附卷可稽,並據兩造陳報在卷,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