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黃玲惠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被上訴人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施志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兼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嘉成 律師洪子洵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上訴人黃玲惠與被上訴人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志岳、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專利權權利歸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 日所為之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