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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專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猛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彭國洋 律師複代理人 葉舜華被上訴人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勳聖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張瑜庭 律師上訴人東生華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勳聖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所為之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