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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專上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爍被上訴人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法定代理人 施建樑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授權契約事件,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愛迪生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 年8 月2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9 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