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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專抗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抗字第29號抗 告 人 吳東法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新茂環球有限公司、台灣索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小米通訊有限公司、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康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崴技術有限公司、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啟錸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2日本院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2日107 年度民專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於同年11月2 日具狀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乃未據抗告人繳納,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為上開補正及補繳,逾期未據補正及補繳者,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