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