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原 告 吳東法被 告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我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我院於民國
108 年4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4
3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