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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專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3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6法定代理人吳非艱7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9度民專訴字第1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10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四項核屬財產權上之請求,其上訴11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12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13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14,特此裁定。

15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1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7法官杜惠錦1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9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20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21抗告。

22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23書記官林佳蘋1信股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