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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專訴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0號原 告 佳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張淑春訴訟 代理人 趙嘉文

楊理安律師被 告 尹鑽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良共 同訴訟 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朱仙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8 年

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成立於民國93年7 月(原證1 ),為專業的半導體、LC

D 、LED 等產業之設備製造商及代理商,目前各大TFT-LCD和半導體廠商均為原告之客戶(原證2 )。原告為中華民國發明第I489169 號「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4 年6 月21日至12

2 年3 月19日止,有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及公示資料為憑(原證3 ),原告以系爭專利所製造之「液晶配向夾具」(下稱原告產品),其優點在於上下夾持玻璃穩定、可使電壓電流供給穩定、供電接觸點精確,能有效提高面板廠生產效率(原證4 ),該項「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同時亦取得大陸發明專利,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核發之發明專利證書(專利號:ZZ 0000 0 0000000.5 )在案可稽(原證5 )。詎被告尹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尹鑽公司,原證

6 )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竟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鋼印標號「T320HVN05-A 」液晶配向夾具(下稱系爭產品),並以削價競爭之方式販售給與原告自94年起即有合作關係之訴外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原告迫於無奈,於104 年8 月31日發函警告被告尹鑽公司勿再侵權(原證7 ),惟被告尹鑽公司仍持續販賣系爭產品。至107 年

4 月17日及5 月10日,因友達公司工程師○○○二度將系爭產品(原證8 )交付原告並委託原告進行修繕(原證9 ),經原告確認並非原告所製造,並由原告公司業務○○○於10

7 年4 月30日以電話進一步詢問○○○後,始確定系爭產品係友達公司向被告尹鑽公司所購買,此並有電話錄音為證(原證10、14)。經原告將系爭產品送請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後,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而屬侵權(原證11),原告依法自得請求排除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以損失提供友達公司之訂單數量初步計算,保守估計僅於友達等六間工廠中即已損失訂單總價高達新臺幣(下同)53,609,304元(原證12),惟被告之侵害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於起訴時尚難以精確計算,原告暫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 項規定請求賠償最低金額2,000,000 元。又被告蔡俊良為被告公司之負責人,應依民法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與被告公司負連帶責任。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2 項、民法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提起本件請求。

㈡系爭產品為被告尹鑽公司所生產:

被告於其107 年8 月7 日民事答辯狀第2 頁第6 行自承其為友達公司「夾具產品」中部主要供應商,對其所生產並供應友達公司之「夾具產品」樣式自然知之甚詳,然其僅於書狀中簡略表示原告未舉證原證8 照片所示之系爭產品為被告尹鑽公司所生產,未直接否認系爭產品為被告尹鑽公司所生產,亦未說明原證8 照片所示系爭產品與被告尹鑽公司所生產者有何差異?尚與常情有違,參以原證10、14之電話錄音譯文,足證系爭產品確為被告尹鑽公司所生產。

㈢系爭專利之有效性部分:

⒈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被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是拼湊先前技術中之技術手段而不具進步性;又「用於液晶配向」既不影響或改變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於本件系爭專利有效性之認定自無庸考慮此節云云。惟查,依系爭專利於說明書所述內容可知,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習用之接觸模組於液晶配向之作業中,探針係設置於單一基座向上位移,並以探針之接觸端觸碰至液晶面板接觸電極,由於液晶面板係以單邊受力之方式進行液晶配向之作業,因此,當探針之接觸端施加於接觸電極之作用力過大時,便會增加液晶面板產生變形之機率,進而降低液晶面板的良率。從而,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係運用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以雙邊受力之方式夾持於液晶面板,相較於習用探針所採用之單一基座,可抵銷探針於液晶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並提升液晶面板進行液晶配向作業之穩定度,進而減少液晶面板產生變形之機率,此乃系爭專利之主要功效;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手段,主要是以驅動單元使連接之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液晶面板位移,並夾持於液晶面板,而由設置於第二夾件的探針接觸液晶面板之接觸電極而進行配向作業,可知各部構件間已具有相互作用之緊密關連性並非組合複數先前技術所構成之發明,系爭專利之發明類型非屬「組合發明」;退步言,即便系爭專利屬於「組合發明」,惟系爭專利達到可抵銷探針於液晶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並提升液晶面板進行液晶配向作業之穩定度,進而減少液晶面板產生變形之機率的功效,已屬技術特徵於功能上相互作用產生之新功效,仍具有進步性。又系爭專利用於液晶配向之探針必須通以高壓電流輸送至LCD 面板,已隱含探針具有耐高壓電流特性之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界定「用於液晶配向」具有限定作用,於進步性之判斷時自應納入比對。是被告上開主張,均不足採,合先敘明。⒉被證1 、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之LCD 面板(以下通稱液晶面板)之配向作業於實

務操作時,係液晶透過探針將電流供應器的電壓輸入面板內,讓液晶轉向透過紫外線曝光達到液晶配向快速效果,用以取代傳統的研磨配向製程,讓液晶面板的光學效果更好的技術。從而,系爭專利以複數探針接觸液晶面板之複數個接觸電極,是用以進行液晶配向之作業,其屬於液晶面板製作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而在液晶面板製作完成(包含完成液晶配向作業)後,才會進行液晶面板之測試作業。可知,系爭專利以複數探針接觸液晶面板之複數個接觸電極,實非用於液晶面板之測試作業,故與被證1 利用探針進行液晶面板之測試作業差異甚遠,應先予釐清。

②被證1 、3 、4 之技術內容:

⑴被證1:

被證1 所公告之專利說明書(原證17)於【實施方式】中

所揭示之水平移動式探針朝下模組(3)、面板自重式探針朝上模組(4)、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5)、旋轉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6)等數種可互換之檢測模組之相關說明,各模組(3 、4 、5 、6)所揭示之內容,均未揭示有任何以「壓夾」方式定位待測液晶面板之內容,此和被證1【新型內容】中所述「基座體上固定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使兩者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之內容於技術上不相對應;又被證1 為新型專利而未經實體審查,前揭說明書【新型內容】和【實施方式】不相對應之內容,似已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而有內容不明確而無法據以實現之問題,遑論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參酌後即可輕易、毫無疑問的得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

又被證1 所欲解決之問題主要在於,檢測裝置的各構件雖

組合在一起,但實際上是各自運作,導致檢測的流程必須耗費一定的時間與空間而僅達成某一項的測試,當有其他檢測項目需再執行時,就必須換到另一檢測治具機台上去進行,檢測的效能上顯有提升困難的問題。因此,被證1之技術手段主要係針對目前檢測使用的夾具結構提供數種模組化的構造與複數模組做延伸組合,可配合各項檢測裝置的使用與檢測各種大小尺寸不同的液晶面板,以達到讓檢測效能提高之功效者;而被證1 之說明書(原證17)第

7 頁第6 行至第10行記載:「…並與其相對應上方設有一上蓋板(55),並於上蓋板(55)底部設有一定位板(56),用在於阻隔紫外線照射與灰塵掉落在該探針(542)上,避免影響相對應之零組件因紫外線照射,而產生老化現象與探針檢測之穩定性…」可知,該說明書已明確記載所設上蓋板(55)和其底部所設之定位板(56),係作用在於阻隔紫外線照射與灰塵掉落在該探針(542 )上,與系爭專利之作用完全不同,且被證1 並未教示或建議上蓋板

(55)和其底部所設之定位板(56)可作為夾件和墊部之用,可證被證1 所述上蓋板(55) 和其底部所設之定位板

(56)並無被告所謂「壓夾」待測液晶面板定位之功能,與系爭專利顯有不同,難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揭露之上蓋板(55)和定位板(56)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一第一夾件,其一側設有一第一墊部;」以及「一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之技術特徵。

再者,被證1 說明書(原證17)於第4 頁第1-4 行已記載

:「本創作一種液晶面板檢測探針模組構造,針對目前檢測使用的夾具結構提供數種模組化的構造與複數模組做延伸組合…,讓檢測效能提高者。」之內容,故由其字意上不難發現,被證1 所述檢測夾具結構明顯和數種模組化的構造與複數模組為不同結構,始有所述延伸組合之概念,且經合理推測,以「壓夾」的方式定位待測液晶面板者為所述檢測夾具結構,所述數種模組化的構造與複數模組僅作為「測試」待測液晶面板;反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之「夾持」是探針和接觸電極接觸時同步之動作,和被證1 「壓夾」待測液晶面板再進行測試之動作,兩者差異甚鉅。是被告辯稱被證1 具有和系爭專利「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夾持液晶面板以及接觸液晶面板上之接觸電極之相同功能及作用,並非屬實;且被證1 說明書第4 頁第5 至11行之內容中,在「使兩者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之語句前所指檢測模組、液晶檢測機台、模組基座、固定探針基座、探針構件及壓板之任兩者皆可能為所述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的兩者,被告所述構成夾具者為「壓板」及「探針構件」兩者云云並非屬實。退步言之,縱使所述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的兩者為被告所述構成夾具者為「壓板」及「探針構件」,惟依被證1 說明書第4 頁第6-11行之內容亦指,仍須藉由模組基座上樞接具有複數線性滑軌與一氣壓缸的運作,始能驅動該探針構件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運作,並非單由「壓板」及「探針構件」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僅假設)能達成夾持液晶面板且探針構件同時接觸液晶面板的接觸電極的動作。是被告所稱被證1 之探針構件必然在夾具夾持液晶面板時會同時接觸到液晶面板上的接觸電極並進行測試云云,顯刻意曲解被證1 之夾具的操作方式,洵無足採。

⑵被證3:

被證3 所欲解決之問題主要在於,利用摩擦製程來達成液晶之配向效應,其機械摩擦過程會在液晶配向膜表面形成刮痕,並產生破壞薄膜電晶體之靜電力,而且摩擦布所產生之微細纖維,可能會形成液晶顯示器內之缺陷;以及液晶配向之技術如何增加液晶傾斜角之技術問題。因此,被證3 之技術手段主要係提供一種液晶配向之導電接觸模組,該導電接觸模組是液晶面板的導電介面,透過液晶面板的接觸電極,將一高壓電流供應器之電流穩定的輸進面板中,以達到使液晶產生配向效應,以及導電接觸模組具有耐高電壓高電流且不會燒毀之特性的功效。

⑶被證4:

被證4 所欲解決之問題主要在於,機械手臂之採購以及維修保養成本太高,並不符合背光模組組裝之成本效益之問題;驅動裝置以單側驅動易造成非驅動側翻轉落後,扭曲目標物;此外,翻轉大型目標物時,翻轉框架因單側驅動翻轉落後,結構強度需加強,同時馬達馬力亦需跟隨增大之問題;翻轉機構無法使一個工作物之上下兩面都可以被加工處理之問題。因此,被證4 之技術手段主要係提供一種翻轉機構及使用該機構之背光模組組裝裝置,其係利用具有馬達透過皮帶或鍊條驅動主軸,主軸兩側再透過皮帶或鍊條同動,帶動翻轉框架,進而達到雙側同動驅動動力平均翻轉平穩之目的;並且利用具有馬達透過皮帶或鍊條驅動主軸,主軸兩側再透過皮帶或鍊條同動,帶動翻轉框架,進而達到翻轉大型目標物時,翻轉框架因雙側驅動結構強度適中,馬達馬力適中之目的。又於翻轉機構之翻轉框架設至少一組氣壓缸與夾爪進行夾取背光模組,達到夾取固定背光模組以及依背光模組尺寸調整夾取位置之目的。並將翻轉機構與具有橫移以及垂直方向運動之機構組合,達到控制翻轉機構位置之目的。而被證4 之夾取機構,當通氣時驅動部帶動氣動夾爪往前推進,氣動夾爪可以透過通氣而使得夾爪改變夾取空間之大小,主要功能或作用在於夾取背光模組以進行翻轉,而非用於液晶面板配向作業,且無抵銷探針於液晶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的功能或作用,被告所稱系爭專利與被證4 具有相同之功能及作用之論點,實不足採。

③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用於液晶配向」對申請標

的「夾具模組」具限定作用,經參酌被證1 、3 、4 上述內容並予以綜合考量,縱使被證1 、3 、4 均和面板之技術領域相關,惟被證1 、3 、4 所欲解決的問題均非探針接觸液晶面板之電極之作用力過大而增加產生變形之機率的問題,故在所欲解決之問題上並無關連性;此外,被證1 、3 、4均無運用二夾件以雙邊受力之方式夾持於液晶面板,而有可抵銷探針於液晶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之功能或作用,故在功能或作用上亦無關連性,特別是被證4 之夾取機構,當通氣時驅動部帶動氣動夾爪往前推進,氣動夾爪可以透過通氣而使得夾爪改變夾取空間之大小,主要功能或作用在於夾取背光模組以進行翻轉,而非用於液晶面板配向作業,且無抵銷探針於液晶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的功能或作用;再者,被證

1 、3 、4 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手段,特別是「具有第一墊部的第一夾件」、「具有第二墊部的第二夾件」、「用以驅動第一夾件與第二夾件的驅動單元」、「用以液晶面板液晶配向的探針」、「探針具有接觸端及控制系統連接之連接端並用以液晶配向」以及「驅動單元同步驅動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以夾持液晶面板」等技術特徵,並無組合之相關教示或建議。被證1 、3 、4 之結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當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7 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1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 、3 之技術手段業如前述,至被證5 所欲解決之問題

在於,基板搬運裝置結構設計上,其基板料件之屬性更是必須特別考量的一個環節,以玻璃基板而言,因其多數應用於作為顯示面板之用,故表面可容許之瑕疵度必須掌控至相當微小狀態,而彎曲形變的幅度更必須掌控至最小狀態,但玻璃基板隨著面積規格的擴大,其搬運過程中欲將其瑕疵不良率精確管控於容許範圍內,相對越顯困難。因此,被證5 之技術手段主要係藉由平移式夾持導動架與可升降平移式撐持架二者於執行基板搬運導送作業流程時,能夠依據基板容置機構狀態之不同選擇同步或單一平移作動模式,而能靈活因應不同的基板容置型態,又藉由該可升降平移式撐持架的設計,係能夠上升將基板整體均勻捧住撐持,而能達到確保基板平整精度不受搬運動作所影響、有效提昇基板搬運品質與良率之實用進步性與較佳產業利用效益;而被證5 之平移式夾持導動架,其所設基板夾爪係呈可開合狀態,其閉合動作係可藉以夾住基板一邊側,主要功能或作用於進行基板之平移帶動,而非用於液晶面板配向作業,且無抵銷探針於液晶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的功能或作用,被告所稱系爭專利與被證5 具有相同之功能及作用之論點,實不足採。

②經參酌前述被證1 、3 、5 之說明書內容並予以綜合考量,

縱使被證1 、3 、5 在技術領域均和面板產業相關,惟被證

1 、3 、5 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均非探針接觸液晶面板之電極之作用力過大而增加產生變形之機率的問題,故在所欲解決之問題上並無關連性;此外,被證1 、3 、5 均無運用二夾件以雙邊受力之方式夾持於液晶面板,而有可抵銷探針於液晶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之功能或作用,故在功能或作用上亦無關連性,特別是被證5 之平移式夾持導動架,其所設基板夾爪係呈可開合狀態,其閉合動作係可藉以夾住基板一邊側,主要功能或作用於進行基板之平移帶動,而非用於液晶面板配向作業,且無抵銷探針於液晶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的功能或作用。縱認被證3 揭示複數個導電探針,以及被證5揭示基板夾爪於夾取基板時,上夾爪及下夾爪會同步朝向基板方向移動以夾持基板等相關內容,再者,被證1 、3 、5等專利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手段,特別是「具有第一墊部的第一夾件」、「具有第二墊部的第二夾件」、「用以驅動第一夾件與第二夾件的驅動單元」、「用以液晶面板液晶配向的探針」、「探針具有接觸端及控制系統連接之連接端並用以液晶配向」以及「驅動單元同步驅動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以夾持液晶面板」等相關技術特徵,並無組合之相關教示或建議。故而,被證1 、3 、5 等專利於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上均不具關連性,且被證1 、3 、5 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手段亦無組合之相關教示或建議,被證

1 、3 、5 並不具結合動機,被證1 、3 、5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當然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不具進步性。

⒋被告公司所銷售之T65 Probe Set 夾爪式產品(下稱T65 產

品,被證7 至1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新穎性:

①原告於104 年8 月31日警告函(原證7 )明確告知被告違反

之系爭專利內容,並明確表示市面上並無相同或近似之產品。被告於收到警告函後,均未曾提及曾經製造並公開銷售其T65 產品之事實,嗣後提出被證7 主張於其101 年間早已掌握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被告並以該技術製造並公開銷售T6

5 產品云云。惟遍尋被告公司網站持續公開之產品介紹,該網站上從101 年迄今所臚列之逾百項產品中,均未曾出現T6

5 產品(網址:http ://www .endiamond .com/prodlist .

asp )。與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要件均不相符,且於原告取得系爭專利前,亦未曾於業界聽聞被告製作相關產品之消息,被告主張之真實性,已有可疑之處。實則,果如被告所述,被告於收受警告函斯時即已掌握系爭專利之技術,並製造、公開銷售T65 產品云云,豈有收到他方警告函仍全無回應之理?何以未於本件原告起訴後之初次答辯提出「新穎性」抗辯?僅提出「進步性」之抗辯?足以使人合理懷疑被告本件提出之證據,乃臨訟拼湊,該證物之真實性及與本案之關連性均有待商榷。

②被告無法證明其所提出被證7 照片及被證8 影片所示之T65

產品即為被告101 年9 月5 日銷售與友達公司之系爭產品,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於申請前有「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事實:

⑴原告前所提出原證8 之系爭產品,所有販售予友達公司之「

液晶配向夾具」,其上均有友達公司之內部設備序號,此情亦為被告所不爭。然而,被告所提出被證7 照片、被證8 影片之T65 產品,其上並無友達公司之內部設備序號,足證該產品並非被告銷售予友達公司之系爭產品。此外,由於銷售與友達公司之系爭產品均用於面板生產線上,應處於無塵室環境,對照被證7 照片、被證8 影片中所示情境,包括大理石桌面、百葉拉門在內之諸多物件,均顯示該環境並非無塵室,故被證7 照片、被證8 影片顯然並非於友達公司拍攝。

而友達公司實際上亦無任由被告取回生產線上「液晶配向夾具」之可能,此均足證被告所提出被證7 照片、被證8 影片所示之T65 產品,絕非被告銷售與友達公司之產品,而係被告事後或臨訟所自行製作之物件;至被告雖提出被證9 訂購單及被證10出貨單為證,惟姑不論該等單據之真偽,由其上所載「JIG :T65 Probe Set (夾爪式)」與被證7 照片、被證8 影片所示產品上「T65 夾爪式-L1 」文字已有不同,證據之關聯性已值商榷,遑論T65 產品為被告事後自行製作,其上之標牌、鋼印、甚至產品之機構等均可「客製化」,尚難用以證明其所謂曾於101 年間銷售該產品與友達公司之事實。況且,果如被告所述,其曾銷售T65 產品與友達公司,何以不直接向友達公司取證?反而自行製作被證7 、被證

8 所示產品作為佐證?從未公開銷售該產品,與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要件均不相符。

⑵被告固提出被證13之「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及送

貨單」(下稱放行單),表示其上所載「品名」、「入場時間」、「入場PO」等資訊與被告於前提出之訂購單、出貨單及發票等交易文件能相互勾稽云云。惟就形式上觀之,縱使被證9 訂購單、被證10出貨單及被證13放行單三者資訊能相互勾稽,三者與被證7 照片及被證8 影片所示之「產品」唯一可能相關之處,只有該產品上標牌所示「T65 夾爪式-L1」部分,而該標牌依照片所示,應屬可拆卸或額外附加之部分,不排除有事後自行更換之可能;再者,標牌為「T65 夾爪式」之產品合理推測應不只一台,且有相同標牌之產品是否機構均完全相同,未因需求而與時俱進或改良,亦顯有疑問?再加以被證7 所示「產品」其上竟無友達公司之「內部設備序號」,故縱使被告所提出之各項文件能相互勾稽,亦無法證明其所提出之照片及影片所示「產品」即為被告101年9 月5 日銷售與友達公司之產品。此外,細繹被證13放行單上所載資訊,諸如「貨品及料號」及「備註」等欄位,竟恰好含有被告於本訴訟中所需勾稽之資訊即「入場時間2012/9/5, 入廠,PO :L6B-000000000000-HC」等文字,再據以比對一般友達公司所開立之放行單如原證9 之兩張放行單,其上均無上述「入場時間」、「PO號碼」等「特殊資訊」,而該等放行單所載貨品相類,用途亦均為「修理」,理論上格式不應有如此之歧異,故此等格式之差異及巧合即令人生疑。申言之,由於放行單上文字僅須「特定」放行貨品即可(且此處並無保稅問題),故申請人所填寫申請資訊未必全部經過友達公司人員實質審查,故被告所提之放行單上所載「入廠時間」、「PO號碼」等資訊之正確性,未必經過友達公司人員具體審核,恐有疑慮。

⑶又由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務見解可知,並

非單純證明有「銷售行為」,即可佐證「公開實施」之事實,故被告主張其將「產品」銷售予友達公司即屬「公開銷售」云云,於邏輯上尚有欠缺。縱被告提出被證7 及被證8 所示之「產品」即為被告於101 年9 月5 日銷售予友達公司之物,由於該等「夾具」之設計及製造技術均由友達公司提供予被告,並由友達公司委託被告所製作,且被告與友達公司間之「訂購單」及「合約」均設有保密條款「供應商因本訂單而知悉或持有友達光電之任何機密事項時,供應商同意負保密責任,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被證9 第2 頁、第3頁),故被告絕無將該等「產品」公開或銷售予其他面板廠之可能,因此,被告其所謂「銷售予友達公司」實難作為系爭專利已公開實施之佐證。

⑷另被告所謂「產線上使用時,產品整體結構均已暴露在外」

、「交由合作廠商定期維護保養」等事實縱使存在,被告亦未舉證證明此事實確實發生於系爭專利申請前;況一般面板廠對於其無塵室中之面板產線,必定有嚴密的管制,絕非公開之場域。友達公司亦是如此,此觀友達公司之AUO 環安衛管理規範(藍皮書)中記載:「全廠區禁煙火廠區內、外圍、無塵室內,非經核准,嚴禁拍照、攝錄影等」(原證19);友達公司於台中廠區107 年11月份承攬商協議會的【廠商紀律宣導】中亦再次強調「因應廠區資安管制,所有承商與訪客皆須配合張貼資安封條,且不可於管制區內攝影拍照,如有拍照需求敬請申請,並需由AUO 窗口陪同,違反規定者依據廠區規定處理」(原證20),是被告上開主張,自與常情不符,足證被告之主張友達面板產線係公開場域之說法,顯然無稽。

③至被告所提供之附表3 ⑴,針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雖有B 、

C 、D 、E 等四點之比對內容,惟比對內容中缺漏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前言部分所界定之內容。實則,基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用於液晶配向」之要件對系爭專利之申請標的「夾具模組」具有限定作用,且附表3 (1 )中之內容並未針對「用於液晶配向」之要件和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進行比對,明顯在比對要件有所缺漏,附表3 ⑴所揭露之內容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無審查基準(原證22)不具新穎性之情事,且被證7 、8 之夾具產品實際上亦未顯見或隱含用於液晶配向,難謂該等產品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又依被證7 之「夾具產品」,所稱「第一墊部」和「第二墊部」僅見為兩透明之塊體,且被證8 之「夾具產品」之操作影片僅見兩透明之塊體位於所在夾件的兩端,故自被證7 之照片和被證8 之影片中均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兩透明之塊體具有緩衝之功能,尚難認定被證7 、8 之夾具產品所見透明之塊體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第一墊部」和「第二墊部」之要件;再依系爭專利說明書【0017】段落於第5 頁第3 至6 行所述之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述之控制系統,已隱含可設定電壓之功能,惟被告於被證7 之照片中所指控制系統,從被證7 之照片和被證8 之影片上看來僅是一個殼件,縱使由被證7 之照片和被證8 之影片可解讀其探針以線路連接至殼件,亦未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其探針之連接端可電性連接至一隱含可設定電壓之控制系統,尚難認定被證

7 、8 之夾具產品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並將該些連接端以電性連接至一控制系統」之要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經被證7 、8 之夾具產品所完全揭露,故被證7 、8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附屬項2 至7 不具新穎性。

㈣並聲明:

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至少新臺幣2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等不得繼續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

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489169 號「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專利權之物品,並應將已製造之前述產品加以回收並銷毀。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㈠原告無法證明系爭產品為被告所生產:

⒈原告聲稱系爭產品為被告公司所生產,其所憑藉之唯一證據

,即為原告公司員工○○○與訴外人友達公司員工○○○間之電話錄音。然查,根據原告自行製作之原證10電話錄音逐字稿所載,原告公司員工○○○詢問:「欸○○哥那個…這一套那個P320HBN05A,這個是尹鑽的嘛?」,○○○答覆:

「對」。則原證10電話錄音中所敘及之產品序號(即P320HBN05A)與原告用以進行侵權比對之侵權產品序號(T320HVN05-A )完全不相符,且錄音之來源不明,自無從佐證系爭產品為被告公司所生產。遑論T320HVN05-A 及P320HBN05A均屬友達公司內部設備序號,被告實難以確認原告所謂侵權產品之來源,自無從提出不侵權之答辯。

⒉實則被告早自92年起即與友達公司合作開發各式夾具產品,

並持續與友達公司維持穩定之合作關係迄今,在夾具產品方面,被告公司亦為友達公司中部主要之供應商,更早於101年間,由被告員工將被告與友達公司合作研發之四款夾具產品在臺灣(被證1 )及中國(被證2 )申請新型專利在案,自無削價與原告競爭之必要。且本件原告係於107 年5 月15日始將系爭產品送請進行鑑定(原證11),卻早在104 年8月31日即向被告寄送專利侵權警告信,且未提出任何受侵害之具體事實(原證7 ),據被告瞭解,原告更同時將警告信寄送予友達公司,以阻礙被告與友達公司之合作關係。準此,原告顯然是在未曾看過被告產品、也未進行侵權比對之情況下,即不當對外發布競爭對手侵害專利權之警告函,自已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原告實係有意藉由寄發警告信及提起本件訴訟以妨礙競爭。

㈡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之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產品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A :「一種用於液晶

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係用於針對一設有複數個接觸電極之LC

D 面板進行液晶配向之作業」: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用於針對一設有複數個接觸電極之LCD 面板進行液晶配向之作業」之限定應讀入申請專利範圍內,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顯示系爭產品係用以進行液晶配向之作業;又細究原告所提出之侵權鑑定報告(原證11第29頁)明確指出受委託鑑定單位並不瞭解系爭產品是否具有「用於針對一設有複數個接觸電極之LCD 面板進行液晶配向之作業」之特徵,而僅於鑑定報告中記載「據委託單位所稱『T320HVN05-A 』確實為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無誤」等語,足證此鑑定報告乃依原告毫無根據之說法而作成,而並非依實際比對作成,並無公信力可言。因此,系爭產品自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A ,而不符合文義讀取。

⒉系爭產品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B :「一第一夾件,

其一側設有一第一墊部」及要件C 「一第二夾件,相對於該第一墊部設有一第二墊部」: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第一墊部」和「第二墊部」必須具有緩衝作用,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顯示系爭產品的兩透明塊體具有緩衝作用;又原證8 及原證11之侵權鑑定報告第30頁所附照片亦僅將系爭產品之兩透明塊體標示為「第一墊部」及「第二墊部」,並未說明其為何可解讀為具有緩衝作用之「第一墊部」及「第二墊部」。因此,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B 、C ,而不符文義讀取,應屬明確。

⒊系爭產品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E :「複數個探針,

其分別具有一接觸端及一連接端,該些探針分別設置於該第二夾件,而該些接觸端係用於接觸該些接觸電極,並將該些連接端以電性連接至一控制系統」: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探針」必須具有耐高電壓高電流特性,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顯示系爭產品之尖狀突出物具有耐高電壓高電流特性;又原證8 及原證11之侵權鑑定報告第33頁所附照片僅將系爭產品之尖狀突出物標示為「探針」,但並未說明其為何可解讀為「具有耐高壓電流特性之探針」,則系爭產品自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E ,而不符合文義讀取。

⒋綜上,系爭產品並未被系爭專利請求項1 (獨立項)所有技

術特徵文義讀取,基於全要件原則,自不構成侵權(原告並未主張均等侵害);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為請求項

1 之附屬項,其申請專利範圍較請求項1 更為限縮,系爭產品自無可能落入附屬項文義範圍,應無比對之必要。

㈢系爭專利之有效性部分:

⒈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摘要明確揭示:「本發明係提供一種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係用於檢測一設有複數個接觸電極之LCD 面板…」;英文摘要亦對應指出「This invention is a grip

per model for liquid crystal alignment used to dete

ct LCD panels that possess plural contacting electro

des . 」顯見系爭專利所描述之夾具模組並未限定僅能用於液晶配向,亦可用於檢測液晶面板時進行夾持。實則,具有液晶面板生產實務經驗之人均瞭解,液晶面板的「電性測試作業」的步驟係藉由探針將高壓電流施加於液晶面板上的接觸電極以測試液晶面板,而「液晶配向作業」的步驟係在進行上述「電性測試作業」使得液晶在受到電場驅動下轉向的狀況下,同時利用「紫外線曝光作業」照射液晶以達到液晶配向的效果。換言之,不論是在「電性測試作業」或是「液晶配向作業」的過程中,均需達到穩固夾持液晶面板,並利用設置於夾具上之探針將高壓電流施加訊號至液晶面板上的接觸電極,故「用於配向之夾具」相較於「用於測試之夾具」並無特殊之結構,尚無原告所謂系爭專利僅用於配向作業,故與測試用之夾具差異甚遠之情事,原告刻意區隔「用於配向之夾具」及「用於測試之夾具」,其目的僅在不當地將系爭專利所示之夾具限縮於配向用途,至為顯然,實則系爭專利之「用於液晶配向」等語僅單純描述夾具之使用方法,且系爭專利說明書通篇未提供任何適用液晶配向所需之特定結構(例如紫外線光源),顯然與專利審查基準之「用於熔化鋼鐵之鑄模」的範例之狀況截然不同,不應比附援引。遑論原告亦自承系爭專利之主要功效在於「運用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以雙邊受力之方式夾持於液晶面板」,而系爭專利說明書通篇亦僅揭示如何夾持液晶面板並透過探針將電壓輸入液晶面板內,但完全未揭示透過紫外線曝光取代傳統的研磨配向製程之技術。此外,系爭專利通篇未揭示任何適用液晶配向所需之特定結構,系爭專利所請者為一「夾具模組」,其發明重點在於以雙邊受力方式夾持面板,與利用紫外線曝光之液晶配向作業無關。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雖記載一種「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但系爭專利說明書通篇未提供任何適用液晶配向所需之特定結構,專利審查基準亦指出「…若物之用途的界定僅係描述目的或使用方式,未隱含該物具有某種特定結構及/ 或組成,則對於判斷該物是否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不生作用…」(被證12);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用於液晶配向」等語既不影響或改變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則於進步性審查時,自亦無庸考量「用於液晶配向」。準此,系爭專利說明書已明載可用於配向及測試作業,系爭專利請求項本體中所述之元件亦已構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完整結構,系爭專利請求項1 前言中所稱「用於液晶配向」等語,僅在描述該結構完整之發明的目的,不影響或改變夾具之結構,故對請求項所界定的範圍不具限定作用,對系爭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之判斷不生影響,自不應納入比對。

⒉被證1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

①原告雖另辯稱被證1 有內容不明確而無法據以實現之問題云

云,惟被證1 係被告所提出用以質疑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本件爭點應在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被證1之後,能否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發明,至於被證1 是否有效當非所問,合先敘明。

②被證1 、3 、4 具有結合動機:

⑴系爭專利與被證1 (液晶面板檢測探針模組)、被證3 (液

晶配向之導電接觸模組)及被證4 (翻轉機構及使用該機構之背光模組組裝裝置)均為液晶面板製程相關技術領域之發明,於技術領域具有高度關連性。

⑵系爭專利與被證1 具有功能或作用上的關連性:

依被證1 【發明內容】記載:「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藉該數種或複數檢測模組固定於液晶面板檢測機台上,在其機台上方設置一模組基座,並在基座體上固定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使兩者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再藉該模組基座上樞接具有複數線性滑軌與一氣壓缸的運作,進而可驅動該探針構件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運作,使該檢測模組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的運作,能達致便捷良好的使用效能者。」由上述可明確得知,被證1 之探針基座及壓板分別揭露了系爭專利的第一夾具及第二夾具,其作用在於壓夾液晶面板,而被證1 的探針構件係固定於作為第二夾具的壓板上,藉此當探針基座及壓板壓夾液晶面板時,探針構件亦可與液晶面板之接觸電極接觸而進行測試。原告刻意混淆被證1 之探針基座及壓板之壓夾功能及探針構件的測試功能,實有意圖誤導之嫌。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載明:「…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LCD面板位移,並夾持於LCD 面板」以及「探針分別設置於第二夾件,而該些接觸端係用於接觸該些接觸電極」,顯見系爭專利的第一夾件與第二夾件的功能作用即係為了「夾持液晶面板」,而設置在第二夾件上的探針的功能作用係為了「接觸接觸電極」。而被證1 第4 頁第5 至11行則揭示:「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使兩者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再藉該模組基座上樞接具有複數線性滑軌與一氣壓缸的運作,進而可驅動該探針構件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運作,使該檢測模組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的運作」。被證1 明確揭示了由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構成對應設置的夾具,且該夾具的功能作用係為了「夾持液晶面板」,而與壓板共同構成上方夾具的探針構件,其功能作用係為「接觸液晶面板上之接觸電極」。

因此,系爭專利與被證1 具有相同之功能及作用。

⑶系爭專利與被證3 具有功能或作用上的關連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載明:「…複數個探針,其分別具有一接觸端及一連接端,該些探針分別設置於該第二夾件,而該些接觸端係用於接觸該些接觸電極,並將該些連接端以電性連接至一控制系統。」,顯見系爭專利之探針的接觸端係用以接觸電極,而連接端係用以於控制系統電性連接;而被證3第6 頁第12至19行揭示:「導電接觸模組1 是以該導電探針10之面板接觸端11對應接觸一液晶面板的玻璃基板,已知的高壓電流供應器提供高壓電流透過上述導電接觸模組1 以及該液晶面板中的接觸電極,將高壓電流輸送至液晶面板內,外加電場驅使液晶的排列狀態發生變化」,則被證3 明確揭示了探針的接觸端11係用以接觸液晶面板的接觸電極,而另一端係用以與電流供應器連接,又被證3 說明書第6 頁最後

1 行至第7 頁第1 行亦已記載:「為了使該導電接觸模組1具有耐高電壓高電流且不會燒毀之特性,上述導電探針10以耐高電壓高電流之材質製造,例如銅金屬」,且第7 頁第18至21行亦已記載:「上述導電接觸模組1 以其導電探針10之面板接觸端11對應接觸該導電玻璃基板80的透明電極,已知的高壓電流供應器提供高壓電流透過上述導電接觸模組1 以及該導電玻璃基板80,將高壓電流輸送至液晶面板30內,跨越液晶層,驅動液晶的排列狀態發生變化,發生配向效應。」足認被證3 業已明確教示導電探針10具有耐高電壓高電流特性且用以液晶配向的作法,故被證3 的「用以液晶配向的導電探針」與系爭專利於功能上或作用上高度相關,且被證

3 亦明確提供了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⑷系爭專利與被證4具有功能或作用上的關連性:

被證4 圖4A-4C 及說明書第12頁第21行至第13頁第1 行記載:「請參閱圖四A 至圖四C 所示,該圖係為夾取機構動作示意圖。首先如圖四A 所示係為該夾取機構24位於未作動之狀態。如圖四B 所示,當通氣的時候,該驅動部240 會作動帶動該氣動夾爪241 往前推進。如圖四C 所示,該氣動夾爪可以透過通氣而使得夾爪向互推進而改變夾取空間243 之大小,進而夾取背光模組。」由上述可知,系爭專利與被證4 實具有相同之功能及作用。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載明:「…一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顯見系爭專利的驅動單元係用以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液晶面板位移,並夾持於液晶面板。被證4 第12頁第21行至第13頁第1 行揭示:「該驅動部240 會作動帶動該氣動夾爪241 往前推進。如圖四C 所示,該氣動夾爪可以透過通氣而使得夾爪向互推進而改變夾取空間243 之大小,進而夾取背光模組。」,被證4 明確揭示了氣動夾爪係用以朝向背光模組位移並夾取背光模組。因此,系爭專利與被證4 實具有相同之功能及作用。

⑸綜上所述,被證1 、3 、4 與系爭專利同屬相同技術領域,

且被證1 之夾具及探針、被證3 的探針的接觸端及連接端以及被證4 的夾取的氣動夾爪均與系爭專利於功能上或作用上高度相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高度動機結合被證1 、3 、4 ,並無疑義。

③被證1 、3 、4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原告雖辯稱「系爭專利之『夾持』是探針和接觸電極接觸時

同步之動作,和被證1 『壓夾』待測液晶面板再進行測試之動作有明顯差異。」云云。惟查被證1 說明書第4 頁第6 至11行明確揭示:「機台上方設置一模組基座,並在基座體上固定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使兩者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再藉該模組基座上樞接具有複數線性滑軌與一氣壓缸的運作,進而可驅動該探針構件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運作,使該檢測模組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的運作,能達致便捷良好的使用效能者。」,被證1 之探針構件構成上夾具的一部分,故必然在夾具夾持液晶面板時探針模組亦會同時揭觸到液晶面板上的接觸電極並進行測試,原告上述辯稱明顯刻意曲解被證1 之夾具的操作。

⑵原告又稱「被證1 所述上蓋板(55)和其底部所設之定位板

(56)並無被告所謂「壓夾」待測液晶面板之功能」云云。惟查被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4 行至第9 行及第7 頁第20至23行記載:「探針基座(54)上方設置有探針固定座(541 )與探針(542),其具有垂直位移的運作。另該探針固定座(541)與探針(542)前方設有一探針保護蓋(543),並與其相對應上方設有一上蓋板(55),並於上蓋板(55)底部設有一定位板(56)」及「定位壓板(643)為工程塑膠材質,緩衝柱(644)端部為工程塑膠材質,圓柱體上具有螺紋可以調整行程距離,其目的在於精準定位與緩衝夾具挾持液晶面板時震動造成損壞」。被證1 之上述段落旨在說明定位壓板為工程塑膠材質而可緩衝夾具挾持液晶面板時震動造成損壞,且如上段所述,被證1 之模組基座與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可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原告上述辯稱明顯為斷章取義而刻意曲解被證1 之夾具。

⑶被告所提出作為先前證據者為該「液晶配向之導電接觸模組

」專利之公開本,並非公告本,而被告前所引述之段落未見於被告所提出之被證3 (即公開本)中。遑論被證3 說明書第7 頁第18至21行已記載:「上述導電接觸模組1 以其導電探針10之面板接觸端11對應接觸該導電玻璃基板80的透明電極,已知的高壓電流供應器提供高壓電流透過上述導電接觸模組1 以及該導電玻璃基板80,將高壓電流輸送至液晶面板30內,跨越液晶層,驅動液晶的排列狀態發生變化,發生配向效應。」,顯見被證3 明確揭示液晶配向係通過利用導電探針接觸液晶面板上之接觸電極所達成,故被證3 的用以液晶配向的導電探針與系爭專利於功能上或作用上高度相關,且被證3 亦明確提供了關於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高度動機結合被證1、3 、4 。

⑷綜上所述,被證1 、被證3 與被證4 之組合業已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而屬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④被證1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被證1 、3 、4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 至7 不具進步性。⒊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1、3、5具有結合動機:

系爭專利與被證1 (液晶面板檢測探針模組)、被證3 (液晶配向之導電接觸模組)及被證5 (基板搬運裝置)均為顯示面板製程相關技術領域之發明,於技術領域具有高度關連性。且被證5 揭示:「本發明所揭基板搬運裝置A 之核心設計,主要在於該氣浮式載台30之承載面31上設置有所述平移式夾持導動架40以及可升降平移式撐持架50之搬運機構設計;其中該平移式夾持導動架40之進退方向係與氣浮式載台30一致,且該平移式夾持導動架40所設基板夾爪41係呈可開合狀態,如第4 圖(重製如下)所揭,其閉合動作係可藉以夾住基板05一邊側,以進行平移帶動」。另外,被證5 說明書第3 頁第11至17行(本院卷一第299 頁)進一步揭示:「基板搬運裝置結構設計上,其基板料件之屬性更是必須特別考量的一個環節,以玻璃基板而言,因其多數應用於作為顯示面板之用,故表面可容許之瑕疵度必須掌控至相當微小狀態,而彎曲形變的幅度更必須掌控至最小狀態,但玻璃基板隨著面積規格的擴大,其搬運過程中欲將其瑕疵不良率精確管控於容許範圍內,相對越顯困難。」由上述可知被證5 明確揭示了同步夾取的基本夾爪,且被證5 明確揭示其同步夾取之夾爪41可減少顯示面板之基板的變形幅度,被證5 明確揭示了基板夾爪41的功能作用係為同步朝向基板05並夾取基板05,證明系爭專利與被證5 所欲解決之問題實具有關連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高度動機結合被證1、3 、5 。

②被證1 、3 、5 之組合業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

術特徵,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與被證1 及被證3 具有功能或作用上的關連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載明:「…一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

」,系爭專利的驅動單元係用以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液晶面板位移,並夾持於液晶面板。被證5 揭示:「本發明所揭基板搬運裝置A 之核心設計,主要在於該氣浮式載台30之承載面31上設置有所述平移式夾持導動架40以及可升降平移式撐持架50之搬運機構設計;其中該平移式夾持導動架40之進退方向係與氣浮式載台30一致,且該平移式夾持導動架40所設基板夾爪41係呈可開合狀態,如第4 圖所揭,其閉合動作係可藉以夾住基板05一邊側,以進行平移帶動」(被證5 之第4 圖),被證5 明確揭示了基板夾爪41的功能作用係為同步朝向基板05並夾取基板05。此外,被證5說明書第3 頁第11至17行亦揭示:「基板搬運裝置結構設計上,其基板料件之屬性更是必須特別考量的一個環節,以玻璃基板而言,因其多數應用於作為顯示面板之用,故表面可容許之瑕疵度必須掌控至相當微小狀態,而彎曲形變的幅度更必須掌控至最小狀態,但玻璃基板隨著面積規格的擴大,其搬運過程中欲將其瑕疵不良率精確管控於容許範圍內,相對越顯困難」。由上述可知被證5 明確揭示了同步夾取的基本夾爪,以減少顯示面板之基板的變形幅度,系爭專利與被證5 所欲解決之問題實具有關連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高度動機結合被證1 、3 、5 。

③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7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被證1 、3 、5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 至7 不具進步性。⒋T65 產品(被證7 至1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新穎性:

①被告提出之「T65 產品」照片及影片確實為被告101 年9 月

5 日銷售予友達公司之產品:原告雖稱被告未於第一時間提出「T65 產品」作為新穎性之前案證據,故懷疑「T65 產品」為被告臨訟拼湊者云云。然被告係於101 年9 月5 日將「T65 產品」銷售予友達公司,距今已逾6 年之久,為求謹慎,被告自需耗費相當時間蒐集完整之交易文件;又因被告101 年間銷售予友達公司之「T6

5 產品」,目前尚由友達公司持續使用中,被告僅能於「T6

5 產品」定期維護保養時,向友達公司商借以拍攝照片及影片,自難以與進步性之主張一併提出。實則,友達公司將「T65 產品」交給被告公司時,亦有檢附「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及送貨單」(被證13),其中,該送貨單所記載之「品名」、「入廠時間」、「入廠PO」等資訊均與被告前提出之訂購單、出貨單及發票等交易文件(被證9 至11)完全相符!被告已提出完整且可相互勾稽之交易文件,並提出送貨單以佐證照片及影片之來源,自足證被告確有於10 1年9 月5 日銷售「T65 產品」,且被告所拍攝之照片及影片確實為「T65 產品」。原告雖又辯稱「T65 產品」之照片及影片中顯示之產品名稱為「T65 夾爪式-L1 」,與交易文件所載之「T65 夾爪式」似有不符云云。惟原告同為液晶面板之專業製造商,亦應深知一套夾具模組實包含四支夾具,且需兩兩相對使用。為便於使用者確認各夾具應安裝之位置,實務上均會於夾具上標明L1(左側1 號)、L2(左側2 號)、R1(右側1 號)及R2(右側2 號),惟該等編號並不影響「T65 產品」結構上之同一性,實無疑義。

②「T65 產品」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並為公眾所知悉:

⑴查友達公司前於101 年7 月30日以傳真方式向被告公司發出

訂購單(訂購單號L6B-000000000000-HC ,被證9 ),訂購品項為「JIG :T65 Probe Set (夾爪式)」產品共三組,被告公司於101 年7 月31日接受該筆訂購單。被告公司於10

1 年8 月底完成生產,原訂於101 年8 月31日出貨,後為配合友達公司收料時程而延後至101 年9 月5 日正式出貨,此有被告公司之出貨單(被證10)可稽,其中客戶欄明載為「友達」、產品規格欄明載為「JIG :T65Probe Set(夾爪式)」、且備註欄亦記載訂購單號「L6B-000000000000-HC 」,均與友達公司前揭訂購單所載資訊相符,且經友達公司人員於9 月5 日簽收無誤。被告公司另於101 年11月5 日出具統一發票予友達公司(被證11),其中品名欄明載為「JIG:T65 Probe Set (夾爪式)」,備註欄亦記載訂購單號「L6B-000000000000-HC 」,均與友達公司前揭訂購單所載資訊相符而足認為真。由前揭訂購單、出貨單及發票等單據相互勾稽可知,被告公司生產之T65 Probe Set (夾爪式)產品於101 年9 月5 日即已對外公開銷售,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2 年3 月20日,自屬適格之前案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

⑵原告固質疑被證13所示友達公司放行單所載資訊過於完整,

有無經友達公司人員審核實有疑義;且友達公司之訂單設有保密條款,故被告不得公開銷售T65 產品;並援引本院107年民專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陳稱本件未能證明有公開銷售行為云云。惟查:

被告於101 年9 月5 日確有將「T65 產品」銷售予友達公司

,此一事實已有完整交易文件可資佐證(被證9 至11),且根據被證13友達公司放行單所示,被告據以拍攝被證7 照片及被證8 影片之產品確實來自友達公司,其產品型號標牌並無任何變造或改裝之跡象。此外,被告如有意自行特製一夾具產品作為前案證據,何須等待友達公司放行T65 產品後,始提出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之比對?在在顯示被證7 號照片及被證8 號影片所示之T65 產品即為101 年9 月5 日銷售予友達公司者。更甚者,被證13放行單之備註欄所載「入廠時間」及「PO號碼」等資訊均為友達公司人員自行填寫,且經加蓋園區事業出區證明章,並由保稅業務人員再次簽章確認,自屬明確且可與T65 產品之交易文件勾稽,原告自行臆測放行單所載資訊「未經友達公司人員審核」,並無所據,自非可採。況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原證23),被告前已說明T65 產品於產線上使用時,其產品整體結構均已暴露在外,所有進入友達公司廠內之不特定第三人均可清楚知悉T6

5 產品結構,且友達公司會定期將T65 產品交由不特定之合作廠商進行維護保養,則包括原告在內之其他廠商亦有機會經手T65 產品,並據以瞭解其結構,自已達到能為公眾得知之狀態。至原告抗辯進入產線之人員是否可以拍照?或前開公開實施之情事「實際上」是否有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發生?即非所問,至為明確。此外,T65 產品為液晶面板之夾具,於產線上使用時,其產品整體結構均已暴露在外,所有進入友達公司廠內之不特定第三人均可清楚知悉T65 產品結構與設計,自已公開實施且為公眾所知悉;遑論友達公司會定期將「T65 產品」交由包括原告及被告在內之合作廠商進行維護保養,則包括原告在內之其他廠商亦有機會經手「T65產品」,並據以瞭解其結構與設計,益證T65 產品已屬公眾所知悉者,足堪認定。

被告公司網站本即未刊載任何夾具產品之介紹,蓋因被告主

要並非透過網站銷售產品,且被告公司網站於委請廠商製作完畢上線後即未再定期更新,原告僅以被告公司網站未刊載「T65 產品」,遽論該產品未經公開銷售,實屬速斷。且原告援引之上開判決意旨實係在審究「僅憑原告自承之內容而無實際產品照片時」,是否可認為專利不具新穎性。其案件事實及先前技術證據之態樣顯與本件訴訟相去甚遠,應無參酌之餘地;且細究原告所稱友達公司訂單所設之保密條款,其內文係要求被告不得洩漏「友達公司之機密事項」,惟「T65 產品」係被告公司所研發生產,非屬「友達公司之機密事項」甚明,且「T65 產品」之設計亦經被告公司進一步持之於台灣及中國申請專利獲准在案,已屬公開資訊,顯見被告及友達公司均未負有不得洩漏T65 產品結構之保密義務,自無不得銷售之情事。

③T65 產品業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的全部技術特徵3(1 )至3 (7 ),足證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而應予撤銷:

原告雖辯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第一墊部」及「第二墊部」隱含具緩衝功能,故被證7 、8 所示「T65 產品」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第一墊部」及「第二墊部」之要件云云。惟依據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判字第634號判決(被證14)意旨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並未記載墊部具有緩衝功能,原告任意讀入說明書之限制條件以限縮其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顯然於法不合。又查被證7 照片及被證8影片所顯示之兩透明塊體,分別設置於第一夾具及第二夾具之相對側,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一第一夾件,其一側設有一第一墊部;一第二夾件,相對於該第一墊部設有一第二墊部」要件;退步言之,縱認墊部具有緩衝功能,T65 產品於夾持液晶面板時,此兩透明塊體會與液晶面板接觸,且透明塊體明顯為塑膠材質,其相較於金屬材質之夾具必然具有緩衝效果,故此兩透明塊體顯已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對於第一墊部及第二墊部之描述。因此,被證7 、8所示T65 產品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而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㈣原告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為無理由:

原告雖宣稱「原本僅有原告得生產『液晶配向夾具』並提供各大面板廠」,並以原告於訴外人友達公司丟失之訂單及預估損失總價(原證12)作為計算損害賠償之依據云云。惟原告於本件訴訟所主張之侵權產品僅有「序號為T320HVN05-A之夾具產品」一種,惟原告自行製作之原證12號「預估損失統計表」,其中所載之訂單產品序號均非「T320HVN05-A 」,則該等訂單縱與被告有關,亦顯與本件訴訟無涉,則原告以其他無關產品之訂單作為計算損害賠償之依據,自難憑採;且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業如前述,原告自不得持系爭專利對被告主張權利。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

決,被告願以現金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官整理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91至93頁):㈠原告主張之侵權產品(T320HBN05-A ,下稱系爭產品)是否

為被告所生產?㈡侵權部分:

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之專利權範圍?㈢有效性部分:

⒈被證1 、3 、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⒉被證1 、3 、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⒊被告公司所銷售之T65 產品(被證7 至11)是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新穎性?㈣原告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有無理由?

若有,損害賠償金額若干為適當?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又本件系爭專利申請日為103 年3 月20日,審定日為104 年4 月29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3 年專利法)為斷。再按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如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已為公眾所知悉,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103 年專利法第22條第

1 、2 項定有明文。㈡系爭專利內容分析:

系爭專利提供一種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係用於檢測一設有複數個接觸電極之LCD 面板,其包括有:一第一夾件,其一側設有一第一墊部﹔一第二夾件,相對於第一墊部設有一第二墊部﹔一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並可使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夾持於LCD 面板﹔複數個探針,其分別具有一接觸端及一連接端,該些探針分別設置於第二夾件,而該些接觸端係用於接觸該些接觸電極,並將該些連接端以電性連接於一可設定電壓之控制系統,藉由上述之結構,於LCD 面板進行液晶配向作業之過程中,能有效改善LCD 面板之變形效果者(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而原告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7 的內容如下:「1.一種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係用於針對一設有複數個接觸電極之LCD 面板進行液晶配向之作業,而該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包括有:一第一夾件,其一側設有一第一墊部;一第二夾件,相對於該第一墊部設有一第二墊部;一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

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以及複數個探針,其分別具有一接觸端及一連接端,該些探針分別設置於該第二夾件,而該些接觸端係用於接觸該些接觸電極,並將該些連接端以電性連接至一控制系統。2.如請求項1 所述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中,該些探針分別以垂直方式並配合間距排列設置於該第二夾件之側邊。3.如請求項1 所述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中,該驅動單元可作動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使其具有一開放狀態及一夾持狀態。4.如請求項3 所述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中,於該夾持狀態時,該驅動單元可作動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夾持於該LCD 面板。5.如請求項3 所述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中,於該開放狀態時,可將該LCD 面板之一側邊自由滑置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之間。6.如請求項1 所述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中,當該驅動單元作動於該第二夾件,使該些探針接觸到該些接觸電極時,該第一夾件亦會同時位移並接觸該LCD 面板之一側。7.如請求項1 所述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中,該驅動單元可為一氣壓缸。」㈣系爭產品之實物照片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㈤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⒈被證1 為101 年9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437459 號「液晶面

板檢測探針模組」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2 年3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1 為一種液晶面板檢測探針模組,係包括有一液晶面板與測試機台、數種與複數檢測模組固定於液晶面板檢測機台上,在其機台上方設置複數檢測模組基座,經由複數傳輸線與連接器相互串接,並在基座體上固定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使兩者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再藉該模組基座上樞接具有複數線性滑軌與一氣壓缸的運作,進而可驅動該探針構件在液晶面板上做接觸運作,使該檢測模組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的運作,構成一模組化的結構,具有良好的使用效能者,又成本低廉的效能,是為一極具有實用性價值之創作者(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⒉被證3 為99年1 月6 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液晶配

向之導電接觸模組」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2 年3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3為一種液晶配向之導電接觸模組,一高壓電流供應器所提供的高壓電流透過該導電接觸模組配合一液晶面板中的接觸電極,將高壓電流輸送至該液晶面板中,使該液晶面板中的液晶產生配向效應(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⒊被證4 為99年12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I334042 號「翻轉機構

及使用該機構之背光模組組裝裝置」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2 年3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4 提供一種翻轉機構,包括有一驅動部、至少一旋轉從動部以及一旋轉台。該驅動部,其係可提供一驅動動力。該至少一旋轉從動部,其係與該驅動部相連接,該旋轉從動部可接收該驅動動力以輸出一旋轉動力。該旋轉台,該旋轉台之至少一側邊係與該至少一旋轉從動部相連接,以藉由該旋轉動力進行轉動,進而翻轉運動。利用該翻轉機構更提供一種背光模組組裝裝置,透過一夾取機構夾取背光模組,然後藉由該翻轉機構之旋轉使該背光模組之背面朝向工作方向,以利於背光模組之組裝(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⒋被證5 為99年10月11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基板搬

運裝置」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102 年

3 月2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證5 係提供一種基板搬運裝置,其特點包括:一軌道;一可旋轉升降座,組設於軌道上,包括滑動組配部、旋轉部及升降部;一氣浮式載台,呈可平移進退狀設於可旋轉升降座之升降部上,該氣浮式載台之承載面上設有平行間隔排列之氣浮箱體,各氣浮箱體之間形成有內凹通道;一平移式夾持導動架,呈可平移進退狀設於氣浮式載台承載面上,其間隔設置之基板夾爪平移進退時係容置於氣浮式載台與之相對位的內凹通道中;一可升降平移式撐持架,呈可平移進退狀態及可升降狀設於氣浮式載台之承載面上,包括有間隔設置且呈凸伸型態的基板撐持架部,其平移進退時係容置於氣浮式載台與之相對位的內凹通道中,且所述基板撐持架部的位置係與平移式夾持導動架所設基板夾爪的位置相錯開;藉此,所述平移式夾持導動架與可升降平移式撐持架二者於執行基板搬運導送作業流程時,能夠選擇同步或單一平移作動模式,而能靈活因應不同的基板容置型態,又該可升降平移式撐持架能夠上升將基板整體均勻捧住撐持,而能達到確保基板平整精度不受搬運動作所影響之實用進步性(其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㈥被證1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其係用

於針對一設有複數個接觸電極之LCD 面板進行液晶配向之作業,而該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包括有:一第一夾件,其一側設有一第一墊部;一第二夾件,相對於該第一墊部設有一第二墊部;一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以及複數個探針,其分別具有一接觸端及一連接端,該些探針分別設置於該第二夾件,而該些接觸端係用於接觸該些接觸電極,並將該些連接端以電性連接至一控制系統。而被證1 說明書第4 頁第5 至11行揭示「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藉該數種或複數檢測模組固定於液晶面板檢測機台上,在其機台上方設置一模組基座,並在基座體上固定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使兩者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再藉該模組基座上樞接具有複數線性滑軌與一氣壓缸的運作,進而可驅動該探針構件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運作,使該檢測模組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的運作,能達致便捷良好的使用效能者」,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被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4 至10行揭示「垂直滑台氣缸( 53) 前方設置探針基座( 54) ,其中探針基座( 54)上方設置有探針固定座( 541)與探針( 542),其具有垂直位移的運作。另該探針固定座( 541)與探針( 542)前方設有一探針保護蓋( 543),並與其相對應上方設有一上蓋板( 55),並於上蓋板( 55) 底部設有一定位板( 56) ,其作用在於阻隔紫外線照射與灰塵掉落在該探針( 542)上,避免影響相對應之零組件因紫外線照射,而產生老化現象與探針檢測之穩定性」;經由分析前述被證1 揭示之內容可知,被證1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具有垂直滑台氣缸(53)以驅動探針基座( 54) 垂直位移的運作,使探針基座( 54)上方設置有探針固定座( 541)與探針( 542)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並與上蓋板( 55) 及上蓋板( 55) 底部之定位板(56)( 上蓋板( 55) 及定位板( 56) 即相當於前述之壓板) 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而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的運作。其中上蓋板( 55) 底部之定位板

( 56),其作用亦可用於阻隔紫外線照射與灰塵掉落在該探針( 542 ) 上,避免影響相對應之零組件因紫外線照射,而產生老化現象與探針檢測之穩定性。又由被證1 圖7 揭示之複數個設置於探針基座( 54) 之探針( 542)可知,其可用以接觸接觸電極並電性連接一控制系統,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複數個探針,其分別具有一接觸端及一連接端,該些探針分別設置於該第二夾件,而該些接觸端係用於接觸該些接觸電極,並將該些連接端以電性連接至一控制系統」。由上比較,可知被證1 已實質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具有垂直滑台氣缸( 53) 以驅動探針基座( 54) 垂直位移的運作,使探針基座( 54) 上方設置有探針固定座( 541)與探針( 542)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並與上蓋板( 55) 及定位板( 56) 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而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被證1 之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上蓋板( 55) 、定位板( 56) 、探針基座

( 54)、垂直滑台氣缸( 53) 、多個探針( 542)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夾具模組、第一夾件、第一墊部、第二夾件、驅動單元、複數個探針等技術特徵。

②至被證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

、「相對於該第一墊部設有一第二墊部」、「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技術特徵,亦未揭示其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可使用於「液晶配向」,然由被證3 說明書第7 頁第18至21行揭示「上述導電接觸模組1 以其導電探針10之面板接觸端11對應接觸該導電玻璃基板80的透明電極,已知的高壓電流供應器提供高壓電流透過上述導電接觸模組1 以及該導電玻璃基板80,將高壓電流輸送至液晶面板30內,跨越液晶層,驅動液晶的排列狀態發生變化,發生配向效應」,可知將被證

1 之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經由提供高壓電流的方式即能使其具有「液晶配向」之作用,故將被證1 之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應用於「液晶配向」並無困難,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技術特徵;又由被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20至23行揭示「緩衝固定座

( 642) 設有定位壓板( 643 ) 與緩衝柱( 644),其定位壓板( 643)為工程塑膠材質,緩衝柱( 644)端部為工程塑膠材質,圓柱體上具有螺紋可以調整行程距離,其目的在於精準定位與緩衝夾具挾持液晶面板時震動造成損壞」,可知使用工程塑膠材質之定位壓板( 643)及緩衝柱( 644)具有緩衝夾具挾持液晶面板時震動造成損壞之目的,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緩衝夾具挾持液晶面板時震動造成損壞,依前述被證1 揭示之工程塑膠材質之定位壓板( 643)及緩衝柱( 644),而在被證1 所揭示之探針基座( 54) 上相對於定位板( 56) 設置工程塑膠材質之緩衝構件亦無困難,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相對於該第一墊部設有一第二墊部」技術特徵;再由被證1 揭示之垂直滑台氣缸( 53) 以驅動探針基座( 54) 垂直位移的運作,並與固定於上方之上蓋板( 55) 壓夾LCD 面板,被證1 之垂直滑台氣缸( 53) 固無法驅動上蓋板( 55) 垂直位移,然被證4 說明書第12頁最末行至第13頁第1 行及圖4 揭示一驅動部( 240)之氣動夾爪(241)可透過通氣而使得夾爪互相推進而改變圖4A中之夾取空間( 243)之大小,進而夾取背光模組。準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4 之氣動夾爪( 241)可透過通氣而使得夾爪互相推進技術內容,應用於被證1 之垂直滑台氣缸( 53) 並無困難,即能經易完成系爭專利之「一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技術特徵。

③原告雖另於107 年9 月3 日民事爭點整理狀主張:由被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6 至行記載「並於上蓋板( 55) 底部設有一定位板( 56) ,其作用在於阻隔紫外線照射與灰塵掉落在該探針( 542)上,避免影響相對應之零組件因紫外線照射,而產生老化現象與探針檢測之穩定性」可知,被證1 已明確記載所設上蓋板( 55) 及其底部所設之定位板( 56) ,係作用在於阻隔紫外線照射與灰塵掉落在該探針( 542)上,被證1所述上蓋板( 55) 和其底部之定位板( 56) 並無謂「壓夾」待測液晶面板定位之功能;探針固定座( 541)與探針( 542)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並與探針基座( 54) 上方設置有探針固定座( 541)與探針( 542),並與上蓋板( 55) 及定位板(56) ( 上蓋板( 55) 及定位板( 56) 即相當於被證1 說明書說明書第4 頁第7 行之壓板) 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而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是以被證1 已實質上揭示上蓋板( 55) 及定位板( 56) 具有「壓夾」待測液晶面板定位之功能;且被證1 、3 、4 等專利對照系爭專利欠缺結合動機,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為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之發明,系爭專利之發明摘要亦記載有系爭專利之發明係「用於檢測一設有複數個接觸電極之LCD 面板」,被證1 為液晶面板檢測模組之發明,被證3 為液晶配向導電接觸模組之發明,被證4 則為翻轉機構及用該機構之背光模組組裝裝置之發明,是被證1 、3 、4 與系爭專利均為液晶顯示器生產、檢測相關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而系爭專利之發明係運用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以雙邊受力之方式夾持

LCD 面板,以抵銷探針於LCD 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而能解決於液晶配向作業時,習知探針設置於單一基座,使LCD 面板單邊受力而增加面板產生變形之機率之問題(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5】、【0008】段) ,被證1 之發明則係在基座體上固定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使兩者組成相對應的夾具,再驅動探針構件與LCD 面板接觸運作,使檢測模組能直接對待測LCD 面板進行壓夾及測試( 參酌被證

1 說明書第4 頁第5 至11行) ,其以基座體上固定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組成夾具,再驅動探針構件與LCD面板接觸運作,直接對待測LCD 面板進行壓夾( 於夾合後,當然係以雙邊受力之方式夾持LCD 面板) 及測試,可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習知探針設置於單一基座,使LCD 面板單邊受力而增加面板產生變形之機率之問題,另被證3 之液晶配向導電接觸模組及被證4 之翻轉機構之具有2 個夾件之氣動夾爪( 241) (參被證4 圖4),則可分別解決液晶配向作業之探針模組相關問題及LCD 構件之夾持問題,是以,被證1、3 、4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具有關連性;再者,系爭專利之發明係運用第一夾件及第二夾夾持LCD 面板,以探針接觸LCD 面板,被證1 之發明係以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組成夾具對LCD 面板進行壓夾,以探針構件與LCD 面板接觸,被證3 之液晶配向導電接觸模組可用以接觸LCD 面板,被證4 之翻轉機構之具有2 個夾件之氣動夾爪( 241) (參被證4 圖4)可用以夾持LCD 構件,業如前述,是被證1 、3、4 與系爭專利具有功能或作用上的關聯性,而具有明顯之結合動機。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其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3 、4 之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被證1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7: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

些探針分別以垂直方式並配合間距排列設置於該第二夾件之側邊」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7 揭示以垂直方式並配合間距排列設置於探針基座( 54) 側邊之探針( 542),即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1 、3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

驅動單元可作動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使其具有一開放狀態及一夾持狀態」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之垂直滑台氣缸( 53) 可驅動探針基座( 54) 而與固定於上方之上蓋板

( 55)壓夾LCD 面板,被證4 圖4 揭示氣動夾爪( 241)未作動呈開啟狀態( 圖4A) ,氣動夾爪( 241)作動呈夾持狀態(圖4C) ,即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1 、3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請求項3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於

該夾持狀態時,該驅動單元可作動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夾持於該LCD 面板」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之垂直滑台氣缸( 53) 可驅動探針基座( 54) 而與固定於上方之上蓋板( 55) 壓夾LCD 面板,被證4 說明書第12頁最末行至第13頁第1 行及圖4 揭示一驅動部( 240)之氣動夾爪( 241)可透過通氣而使得夾爪互相推進而改變圖4A中之夾取空間( 243)之大小,進而夾取背光模組,即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1 、3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5 依附請求項3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於

該開放狀態時,可將該LCD 面板之一側邊自由滑置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之間」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於該開放狀態,此即可將該LCD 面板之一側邊自由滑置於該上蓋板(55) 與探針基座( 54) 之間,即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之附屬技術特徵,被證1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⑤系爭專利請求項6 依附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當

該驅動單元作動於該第二夾件,使該些探針接觸到該些接觸電極時,該第一夾件亦會同時位移並接觸該LCD 面板之一側」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具有垂直方式並配合間距排列設置於探針基座( 54) 側邊之探針( 542),垂直滑台氣缸

( 53)可驅動探針基座( 54) 而與固定於上方之上蓋板( 55) 壓夾LCD 面板;被證4 說明書第12頁最末行至第13頁第1行及圖4 揭示一驅動部( 240)之氣動夾爪( 241)可透過通氣而使得夾爪互相推進而改變圖4A中之夾取空間( 243)之大小,進而夾取背光模組,將被證4 之氣動夾爪( 241)可透過通氣而使得夾爪互相推進技術內容,應用於被證1 之垂直滑台氣缸( 53) 並適當調整LCD 面板設置高度,並無困難,即能輕易完成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1、3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依附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

驅動單元可為一氣壓缸」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具有一垂直滑台氣缸( 53) ,即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1 、3 、4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㈦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

①查被證1 已實質上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具

有垂直滑台氣缸( 53) 以驅動探針基座( 54) 垂直位移的運作,使探針基座( 54) 上方設置有探針固定座( 541)與探針

( 542) 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並與上蓋板( 55) 及定位板( 56)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而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被證1 之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上蓋板( 55) 、定位板( 56) 、探針基座(54) 、垂直滑台氣缸( 53) 、多個探針( 542)即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夾具模組、第一夾件、第一墊部、第二夾件、驅動單元、複數個探針等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至被證1 固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相對於該第一墊部設有一第二墊部」、「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技術特徵,亦未揭示其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可使用於「液晶配向」,然由被證3 說明書第7 頁第18至21行、被證1 說明書第7頁第20至23行揭示之內容,可知將被證1 之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應用於「液晶配向」,及在被證1 所揭示之探針基座( 54) 上相對於定位板( 56) 設置工程塑膠材質之緩衝構件均無困難,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相對於該第一墊部設有一第二墊部」等技術特徵,亦如前述;又被證1 揭示之垂直滑台氣缸( 53)以驅動探針基座( 54) 垂直位移的運作,並與固定於上方之上蓋板( 5 5)壓夾LCD 面板,被證1 之垂直滑台氣缸( 53)並無法驅動上蓋板( 55) 垂直位移,被證1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一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技術特徵,然被證5 說明書第3 第14至16行揭示「基板搬運裝置結構設計上,其基板料件之屬性更是必須特別考量的一個環節,以玻璃基板而言,因其多數應用於作為顯示面板之用」,且被證5 圖4 已揭示一具有上、下夾件同步朝向基板( 05) 位移以夾持基板之基板夾爪(41) ,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被證5之具有上、下夾件同步朝向基板( 05) 位移以夾持基板之基板夾爪( 41 )技術內容,應用於被證1 之垂直滑台氣缸(53)並無困難,即能經易完成系爭專利之「一驅動單元,其係連接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並可使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同步地朝向該LCD 面板位移,並夾持於該LCD 面板」技術特徵。

②原告雖於107 年9 月3 日民事爭點整理狀另主張:由被證1

說明書第7 頁第6 至行記載「並於上蓋板( 55) 底部設有一定位板( 56) ,其作用在於阻隔紫外線照射與灰塵掉落在該探針( 542)上,避免影響相對應之零組件因紫外線照射,而產生老化現象與探針檢測之穩定性」可知,被證1 已明確記載所設上蓋板( 55) 及其底部所設之定位板( 56) ,係作用在於阻隔紫外線照射與灰塵掉落在該探針( 542)上,被證1所述上蓋板( 55) 和其底部之定位板( 56) 並無謂「壓夾」待測液晶面板定位之功能;且被證1 、3 、5 等專利對照系爭專利欠缺結合動機,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惟如前述,被證1 已實質上揭示探針固定座(541) 與探針( 542)在液晶面板上作接觸,並與探針基座( 54)上方設置有探針固定座( 541)與探針( 542),並與上蓋板(55) 及定位板( 56) ( 上蓋板( 55) 及定位板( 56) 即相當於被證1 說明書說明書第4 頁第7 行之壓板) 組成相對應設置的夾具,而能直接對檢測機台上的待測液晶面板,進行壓夾以及測試,是以被證1 已實質上揭示上蓋板( 55) 及定位板( 56) 具有「壓夾」待測液晶面板定位之功能;又查系爭專利為用於液晶配向之夾具模組之發明,系爭專利之發明摘要亦記載有系爭專利之發明係「用於檢測一設有複數個接觸電極之LCD 面板」,被證1 為液晶面板檢測模組之發明,被證3 為液晶配向導電接觸模組之發明,被證5 為基板搬運裝置,是被證1 、3 、5 與系爭專利均為液晶顯示器生產、檢測、搬運相關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再者,系爭專利之發明係運用第一夾件及第二夾件以雙邊受力之方式夾持LCD 面板,以抵銷探針於LCD 面板所施加之作用力,而能解決於液晶配向作業時,習知探針設置於單一基座,使LC

D 面板單邊受力而增加面板產生變形之機率之問題(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5】、【0008】段) ,被證1 之發明則係在基座體上固定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使兩者組成相對應的夾具,再驅動探針構件與LCD 面板接觸運作,使檢測模組能直接對待測LCD 面板進行壓夾及測試( 參酌被證1 說明書第4 頁第5 至11行) ,詳言之,被證1 之以基座體上固定探針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組成夾具,再驅動探針構件與LCD 面板接觸運作,直接對待測LCD 面板進行壓夾( 於夾合後,當然係以雙邊受力之方式夾持LCD 面板) 及測試,可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習知探針設置於單一基座,使LCD 面板單邊受力而增加面板產生變形之機率之問題,被證3 之液晶配向導電接觸模組可解決液晶配向作業之探針模組相關問題,被證5 之基板搬運裝置之基板夾爪41(參被證5 圖4)可解決LCD 面板之夾持問題,可知被證1 、3、4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具有關連性;且系爭專利之發明係運用第一夾件及第二夾夾持LCD 面板,以探針接觸LCD面板,被證1 之發明係以基座及其上方探針構件與壓板組成夾具對LCD 面板進行壓夾,以探針構件與LCD 面板接觸,被證3 之液晶配向導電接觸模組可用以接觸LCD 面板,被證5之基板搬運裝置之基板夾爪41( 參被證5 圖4)可用以夾持LC

D 構件,是被證1 、3 、5 與系爭專利亦具有功能或作用上的關聯性,而有明顯之結合動機。

③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被證1 、3 、5 之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是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7: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

驅動單元可作動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使其具有一開放狀態及一夾持狀態」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之垂直滑台氣缸( 53) 可驅動探針基座( 54) 而與固定於上方之上蓋板( 55) 壓夾LCD 面板,被證5 圖4 揭示基板夾爪( 41) 未作動呈開啟狀態,基板夾爪( 41) 作動呈夾持狀態,即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1 、3 、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請求項3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於

該夾持狀態時,該驅動單元可作動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夾持於該LCD 面板」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之垂直滑台氣缸( 53) 可驅動探針基座( 54) 而與固定於上方之上蓋板( 55) 壓夾LCD 面板,被證5 說明書第12頁最末行至第13頁第1 行及圖4 揭示一具有上、下夾件同步朝向基板( 05) 位移以夾持基板之基板夾爪(41),即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屬技術特徵,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5 依附請求項3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於

該開放狀態時,可將該LCD 面板之一側邊自由滑置於該第一夾件及該第二夾件之間」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於該開放狀態,此即可將該LCD 面板之一側邊自由滑置於該上蓋板(55) 與探針基座( 54) 之間,即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之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1 、3 、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6 依附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當

該驅動單元作動於該第二夾件,使該些探針接觸到該些接觸電極時,該第一夾件亦會同時位移並接觸該LCD 面板之一側」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具有垂直方式並配合間距排列設置於探針基座( 54) 側邊之探針( 542),垂直滑台氣缸( 53) 可驅動探針基座( 54) 而與固定於上方之上蓋板(55)壓夾LCD 面板;被證5 圖4 揭示一具有上、下夾件同步朝向基板( 05) 位移以夾持基板之基板夾爪( 41) ,將被證5 之具有上、下夾件同步朝向基板( 05) 位移以夾持基板之基板夾爪( 41) 技術內容,應用於被證1 之垂直滑台氣缸( 53)並適當調整LCD 面板設置高度,並無困難,即能輕易完成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1 、3 、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⑤系爭專利請求項7 依附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

驅動單元可為一氣壓缸」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3 、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被證1 圖6 、7 揭示一垂直移動式探針朝上模組( 5)具有一垂直滑台氣缸( 53) ,即相當於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附屬技術特徵,是被證1 、3 、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㈧綜上,被證1 、3 、4 之組合或被證1 、3 、5 之組合均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不具進步性,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具有應撤銷之事由存在,原告不得本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於本件民事訴訟中對被告主張權利,則本件關於被告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之其他無效證據,及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之權利範圍等爭執事項,即無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有應撤銷之事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自不得本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7 於本件民事訴訟中對被告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依103 年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2 項、民法第185 條、公司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未經審酌之證據,均與本判決所為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述論,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