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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專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3抗告人魏永彬4即原告5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RyanNic6holasSearle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7民國107年8月13日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3號裁定,提起8抗告,本院裁定如下:9主文10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1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12理由13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14,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15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16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17條第2項亦有明文。18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駁回起訴之裁定19,於同年8月30日提出抗告狀(書狀中誤載本件案號為10720年度民專抗字第73號,應予更正),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211,000元,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22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23裁定駁回之。

24三、爰裁定如主文。25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26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7法官杜惠錦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本件不得抗告。

3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4書記官林佳蘋562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