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15號聲 請 人 黃仁傑相 對 人 李昀軒
李子鋐許哲仁吳予瑭蘇仲朋鄭皓文林泓毅許丞廷吳軒宇相 對 人 非法人團體PTT法定代理人 李毓璱(臺灣大學課外活動組主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法院應該依照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然沒有勝訴希望的,並沒有適用。這是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的規定。
二、聲請人就我院107 年度民補字第75號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下稱聲請人提訴案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提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卡為證,其中有關低收入戶卡部分,並經我向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查證屬實。根據這些資料可知:聲請人於105 年度全年所得為新臺幣14,000元、名下並沒有可課徵財產稅之財產,且為臺北市政府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據此,可以認定聲請人確實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另外,根據聲請人提訴案件的資料來看,雖然還有必要進一步闡明其所訴債務不履行及違反著作權之訴訟標的為何,但因民事訴訟採取有償主義,在依職權闡明前,仍應先確認有關裁判費用繳納之要件是否已經完備,所以應該還是要先處理有關訴訟救助的聲請。在此階段,還沒有辦法認定聲請人提訴案件顯然沒有勝訴希望。至於相對人李子鋐於聲請人提訴案件提出答辯狀,抗辯聲請人提訴案件,違反重覆起訴之禁止規定,這有必要調取前案卷宗或判決,另外詳細加以比對,才能確定是否有重覆起訴之情形,相對人李子鋐也已經提出函調前案卷宗之聲請,現階段也無法認為聲請人提訴案件顯然沒有勝訴希望。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救助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該予以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