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上字第5號聲 請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滿麗代 理 人 黃麗蓉 律師
黃詩雅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李彥群 律師相 對 人 宋健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二八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億壹仟零肆拾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前依本院104 年度民聲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210,400,000 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3 紙,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104 年度存字第1288號辦理提存。茲因該等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4 年度民聲上字第11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及士林地院104 年度存字第1288號提存書為證。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