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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相 對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200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萬元(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貳張,存單號碼B00227

4 、B002275 ,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肆張,存單號碼D000733 至D000736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壹張,存單號碼E001030 ),准以新臺幣壹億貳仟壹佰萬元或同面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又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之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第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 年度民全字第8 號民事裁定、106 年度民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 億2 千1 百萬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5000萬元2 張,存單號碼B002274、B002275 ,面額500 萬元4 張,存單號碼D000733 至D000

736 ,面額100 萬元1 張,存單號碼E001030 )為擔保,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2002號辦理提存在案。

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民全字第8 號民事裁定、106 年度民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2002號提存書影本各1 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5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