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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著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訴訟代理人 呂 光律師

陳信瑩律師吳詩儀律師胡中瑋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維律師被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被上訴人 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佳訊錄影視聽企業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被上訴人 吳健強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劉承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15頁第3 至4 行關於「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本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就體系解釋而言,『公開傳輸』及『電信法』之事項均非屬系爭合約第2 條本文授權之範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本件判決業經合法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3 項規定,不得以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應一併由上訴審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