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6號原 告 黃仁傑上列原告所提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ID:「0kcool」、「Kennyf506 」、「NTUGinger 」、「stereopony」等人之年籍資料。㈡關於上開人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關於上開人等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所謂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86號民事判例參照)。另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執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而原告之訴,若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黃仁傑於108 年1 月29日以民事追加被告狀,追加被告ID:「0kcool」、「Kennyf506 」之人(卷一第260至261 頁);於108 年5 月9 日以案件陳報狀追加被告ID:
「NTUGinger 」、「stereopony」之人(卷二第110 ),並經原告黃仁傑於108 年10月4 日準備程序,陳明有對上開四個ID所代表之人追加起訴之意(卷二第170 至171 頁),但原告黃仁傑並未陳明上開四個ID所代表之人之真實年籍,亦未表明就上開四個ID所代表之人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更未有關於上開四個ID所代表之人之訴之聲明,就此部分之起訴,顯然不符前揭法定程式。而本院先前業已發函查詢ID:
「0kcool」、「Kennyf506 」等人之真實年籍而無所獲,顯見此部分亦無法經由證據調查補足。茲限原告黃仁傑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