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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民著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 代理人 李念和訴訟 代理人 陳映姿被 告 環星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第23頁中理由欄關於「是其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就此6 首音樂著作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記載,應更正為「是其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就此17首音樂著作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