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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司民全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民全字第5號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相 對 人 ○○○○○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相對人○○○○○○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有限公司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對第三人「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桃園市立田徑場」辦理活動租用場地之退還保證金債權於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有限公司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貳拾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及第526 條第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又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4 條亦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對於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是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未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即非釋明不足,法院自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係經國內會員專屬授權,並受國外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授權,於我國境內代為管理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法組成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訂有統一之使用報酬率,以管理人之名義授權音樂著作利用,並收取使用報酬。詎相對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係專門經營舉辦音樂演出活動者,於民國108 年1 月至3 月間已分別舉辦了如陳報狀附表1 場次1 、2 共2 場演出,且將於同年4 月舉辦陳報狀附表1 場次3 之演出(下稱系爭3 場演出),依法本應於各場演出前,向聲請人申請利用音樂著作,其迄今未獲聲請人授權,卻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聲請人所管理如陳報狀附表2 、3 、4 所示「00000000」、「○○○」、「○○○○○○」等音樂著作(下稱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系爭3 場演出迄今,其仍未提出完整之授權申請文件,使聲請人就系爭3 場演出,僅能暫以公告票價之均值乘以系爭演出預估出售八成票數概算其票房收入,扣除其概算之娛樂稅後,再乘以2.2%與曲目比例1 ,並就系爭演出場次1 、2 各加收新臺幣(下同)21,000元遲滯給付之行政處理費,相對人○○○○公司就系爭3場演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如陳報狀附表1 所示,總金額為2,205,736 元。相對人○○○○公司之資本額僅100 萬元,顯不足清償本件債務,且聲請人多次發函促其申請授權並繳納使用報酬,其已收訖,卻均不為給付、置之不理,確有逃避履行債務之情,並已致聲請人財產權遭受重大損害。此外,自公開資料顯示,相對人○○○○公司於107 年舉辦「000000000」活動,因故取消恐賠償上千萬元,而其資本額僅有100 萬元,可知其顯已無資力、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1 項所規定之「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聲請人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程序,願供擔保,聲請就相對人○○○○○○有限公司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對第三人「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桃園市立田徑場」辦理活動租用場地之退還保證金債權於2,205,736 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著作財產權之被授權人,且相對人○○○○公司擅自公開演出系爭著作,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等情,並提出聲請人設立許可證明書及法人登記證書、智慧財產局審議之音樂著作單場次授權費率、系爭3 場演出授權金計算表、相對人○○○○公司舉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活動資訊、侵權曲目清單(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為相當之釋明。聲請人復主張相對人○○○○公司(107 年7 月成立)之資本額僅100 萬元,顯已不足清償本件債務2,205,736 元,且聲請人多次發函促其申請授權並繳納使用報酬,其已收訖,卻均不為給付、置之不理,確有逃避履行債務之情。另相對人○○○○公司於107 年舉辦「000000000」活動,因故取消恐賠償上千萬元,其資本額僅有100 萬元,可知其顯已無資力、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公示登記資料、聲請人催促申請授權之通知、存證信函及回執、e-mail、取消舉辦「000000000」活動賠償相關報導(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雖已釋明本件金錢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惟此部分之釋明仍有不足,而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且經本院認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至於相對人○○○部分,聲請人僅以其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未說明及釋明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假扣押原因,堪認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為任何釋明,應屬「釋明欠缺」,非為「釋明不足」,尚無從准供擔保以代釋明,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案號。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