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
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康立賢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鄭峻宇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 月19日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及同年月30日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1 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橡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前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