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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營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原 告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鍾薰嫺律師馮達發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被 告 梁振升

李昌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複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