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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8 年民營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原 告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複 代理 人 歐陽漢菁律師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蔡啟斌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被 告 梁振升

李昌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複 代理 人 陳以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2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裁判日期: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