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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秘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琪代 理 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康立賢律師相 對 人 鄭峻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峻宇間因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1 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所為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裁定,就聲請人於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1 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所提出「民事起訴狀」所附原證9 所核發之秘密保持命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狀所附原證9 ,並無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為此,聲請人依上述規定,聲請撤銷就

主文所示本院所核發該原證9 部分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5 項規定,本院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3 號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於本裁定確定時,於撤銷部分之範圍內,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