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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秘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5號

壹、本件為秘密保持命令裁定,所涉案件為我院107 年民營訴字第7 號營業秘密損害償等事件(下稱本案)。

貳、聲請人:本案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利康公司)、江福元、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捷公司)、林德仁及莊錦烽共同聲請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貳、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如下: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本案原告Haldor Topsoe A/S (下稱HTAS)委任之複代理人曾鈺珺律師(送達處所:臺北市○○○路○○○ 號7 樓)。

二、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及保護理由⒈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⑴富利康公司代碼10707-7 民事陳報及秘密保持命令聲請狀所附之被證26~38。

⑵康捷公司狀署日期108 年3 月22日民事陳報證據狀所附康被證5~8 。

⑶向我院刑事庭調取的我院108 年刑智上訴字第5 號刑事案件

全案卷宗(含偵查卷、第一審卷)及該案所有扣案證物。但莊錦烽遭扣押編號A2-1的筆記型電腦除外(此部分目前應禁止閱覽)。

⑷財政部關務署108 年3 月28日台關緝字第1081006011號函送有關富利康公司之一般進口申報資料。

⒉保護理由:

上開各項卷證分別業經我院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8 、9 、10、15、16、17、18、19號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不應本案原告HTAS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有所更換,即為不同之認定,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鈺珺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應予准許。

三、禁止內容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肆、其他說明本件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⑷財政部關務署108 年3 月28日台關緝字第1081006011號函送有關富利康公司之一般進口申報資料,富利康公司漏未將其一併列入,本裁定逕行列入,以利程序得以迅速進行,請富利康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盡速補正此部分聲請,如未補正,我院將於開放相關卷證閱覽前,變更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附錄: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