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3聲請人GileadSciences,Inc.(基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456法定代理人BrandonBoss7代理人張哲倫律師8莊郁沁律師9劉君怡10陳婷律師11相對人桂齊恒律師12何娜瑩律師13林均郁14翁雅欣律師15陳豫宛16蘇怡佳律師17上列聲請人與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18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聲請人聲請19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20主文21相對人桂齊恒律師、何娜瑩律師、林均郁、翁雅欣律師、陳豫宛
22、蘇怡佳律師就發明第I224103號專利申請案第00000000-000號23卷內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24第83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25示。
26理由27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均同意聲請人就發明第I00000000酸類似物及含彼之藥學組成物」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申請2延長之相關卷證資料(如附表所示),係屬聲請人之營業秘3密,因本案訴訟之被告等為聲請人之市場上競爭者,該些卷4證資料一旦外流,將使聲請人之產品競爭力蒙受重大之損害5,殊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6第11條、第12條等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7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8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9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10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11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12,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13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14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15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16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17、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18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19,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20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21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22有明文。
23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專利申請延長之相關卷證資料(如附表24所示),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12507年度民專訴字第83155頁),又迄至本件秘密保26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27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21示,或供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83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2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活動之虞3,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就主文所示4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5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6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8法官杜惠錦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0本件不得抗告。
11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12書記官林佳蘋13附註:
14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15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16明。
17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8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9第35條20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21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2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3第36條24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25,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26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27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31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41附表:
編號頁數文件名稱第116至119頁97年1月7日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之專利權授權實施契約證明1文件、中譯本第122頁97年1月3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智專一(一)15142字第09740225110號2函第123至125頁97年2月14日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97)林專字第9722555號函及其附件之3專利權授權實施登記申請書第128頁97年3月25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7)智專一(一)15142字第09720156220號4函第314至318頁、97年1月10日專利權延長期間申請書及第189至193頁、其附件C之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附件第177至178頁、E之國外臨床試驗期間證明文件5第142至175頁、第130至131頁101年3月7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第200至201頁)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1202169106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第207至210頁101年6月1日申復說明書7103年4月2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第223頁至背面)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3205269508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103年7月11日申復說明書及其附件2第232至245頁之臨床試驗資料、附件3之相關臨床試9驗表列103年10月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3第248頁至背面)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32138999010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5103年12月27日申復說明書及其附件之第252至255頁11臨床試驗證明文件104年4月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第262頁至背面)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42042238012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第265頁至背面、104年7月1日申復說明書13第267頁至背面104年8月10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第271頁至背面)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42106095014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104年11月6日申復說明書及其附件之第274至276頁15最終臨床試驗報告文件104年11月6日申復說明書及其附件之第278至283頁16最終臨床試驗報告文件、臨床試驗清單104年11月26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第287頁至背面4)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42160827017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函第294至295頁105年2月24日申復說明書18105年3月1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第298頁至背面)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52029757019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審查意見通知函第300、302頁105年6月14日申復說明書20105年6月27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第305頁至背面)智專三(四)01027字第1052078566021號發明專利權延長案核准審定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