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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秘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禮代 理 人 桂齊恆律師相 對 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美商AST Products , Inc .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字第8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陳昭龍律師、王上仁律師對於本院108 年度民秘聲字第35號卷內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以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狀⑵所附之附件4.3 「ITRI溶液進貨記錄」及附件6 「TPU 導管塗層溶液之檢驗紀錄」、108 年7 月11日以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狀⑶所附之附件7.1 「塗層溶液工作指導書(SOP-RD-083_A1-Hydromer批膜製程通用版)」之全部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有關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以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狀⑵所附之附件4.3 「ITRI溶液進貨記錄」部分,因ITRI溶液並非成品溶液,須以數種溶液調配合成,事涉披膜液成分及組成比例,屬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且為能相互勾稽,就ITRI溶液部份無法以遮掩方式陳報提出,故須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進行保護。另就附件4.3 第1 頁,該披膜液欄位上方係與本案塗層溶液無關之零組件資料,故以遮掩處理,惟此遮掩部份並無防礙原告進行攻擊防禦,如本院或相對人仍認為聲請人有提出無遮掩版本之必要,請本院擇訂調查庭期,聲請人願於開庭時當庭出示供檢核。另就附件6 「TPU 導管塗層溶液之檢驗紀錄」,事涉溶液之檢驗結果,以及ITRI溶液之披膜液成分,屬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秘密,實有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進行保護之必要。

㈡有關聲請人於108 年7 月11日以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狀⑶

所附之附件7.1 「塗層溶液工作指導書(S0P-RD-083_A1-Hydromer批膜製程通用版)」部分,此工作指導書係被告總結Hydromer溶液使用經驗,專門撰寫之批膜製程通用版本,詳細記載規格呎吋、操作步驟、設定參數及注意事項等,屬聲請人公司之營業秘密,且因整份均為塗層溶液批膜之相關資料,無法以遮掩方式陳報提出,故須以聲請秘密保持命令進行保護。

㈢又參照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字第38號裁定意旨,目前鈞院核

發秘保令對象仍以律師、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外部人士為主,此等人士因非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或內部員工,與聲請人不存在競爭關係,因此多數裁定排除內部員工,為此本件秘密保持命令核發對象應以陳昭龍律師及王上仁律師為宜。為避免因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及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聲請人爰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及第12條之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 年7 月4 日以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狀⑵所附之附件4.3 「ITRI溶液進貨記錄」及附件6 「TPU 導管塗層溶液之檢驗紀錄」之全部資料,及於108 年7 月11日以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狀⑶所附之附件7.1 「塗層溶液工作指導書(S0P-RD-083_A1-Hydromer批膜製程通用版)」全部資料,業經聲請人釋明其內容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至該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楚君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