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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代 理 人 傅祖聲律師

鍾薰嫺律師相 對 人 鄭國忠

徐祥哲楊智翔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所為104 年度民暫抗字第4 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主文第2 、3 、4 項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民暫抗字第4 號裁定主文第2 、3 、4 項命聲請人為相對人等提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等各於特定競業禁止期間屆滿前任職於香港商鑫澤數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見本院104 年度民暫抗字第4 號卷第202 至210 頁),並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臺抗字第905 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見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抗字第905 號卷第46、47頁)。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裁定,依上述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