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全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
中德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共同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黃柏諺律師相 對 人 盧哲瑋
卓明金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0七年度民暫字第十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533 條、第53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民暫字第10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