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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公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原 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鵬崴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被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被 告 陳錦堂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彭國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指定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