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 陳泰廷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家安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8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有管轄權: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起訴與上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中華民國發明第I361391號「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專利權,專利權期間自101年4月1日起至117年5月19日止(下稱系爭專利)。故本案訴訟為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上訴人合法撤回部分上訴聲明: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4項,原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嗣於108年8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上開聲明,且經被上訴人同意在案(見本院卷第183至185頁)。核其上訴聲明之部分撤回,僅為撤回供擔保之聲明,自應准其撤回。
三、上訴人合法更正事實或法律陳述: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與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前於108年8月13日之準備程序,主張被上訴人有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87頁)。上訴人嗣於108年12月19日之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其陳述,表示不主張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事實與法律效果(見本院卷第325頁)。
核其性質僅為更正事實或法律之陳述,非變更訴訟標的事項。況被上訴人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均未表示不同意,且本院已賦予當事人充分之攻擊防禦程序。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合法更正事實或法律陳述,本院無庸審理被上訴人是否有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部分。
四、被上訴人變更法定代理人: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而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與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袁中新,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吳家安,經其於民國108年9月19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55至258頁)。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承受訴訟。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1.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
1.上訴人之請求權基礎: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系爭專利為有關於一種通報系統,特別係指一種在遇及待舉報之情事時,能夠透過電子傳輸方式,即時向有關單位通報、檢舉或是派工之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詎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竟委外開發使用系爭專利應用方法之軟體「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檢舉案件審查、處分及區隊稽查連繫平台等作業資訊管理系統」(下稱系爭系統)。系爭系統使用系爭專利之實施方法,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7之範圍,構成文義侵權,有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報告表可證(下稱系爭鑑定報告)。上訴人雖於106年11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上情,惟被上訴人回應稱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等情。且被上訴人至今仍持續販賣系爭產品,顯有侵權之故意,上訴人得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排除侵害。
2.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之文義侵權範圍:⑴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之侵權比對:
由一般市民利用可攜式行動電話,以無線網路連結到系爭系統網站。繼而由一般市民利用可攜式行動電話拍照或攝影之檔案資訊,透過無線網路傳送至系統業者(5)所建構之系爭系統網站後台管理端。而資訊整合伺服端(2)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20)、資訊分派系統(21)、資料庫(22)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23)。申言之:①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1)或資訊接收端(3)電子資訊;②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可同時傳送至委任單位(6)或處理單位(60)資料庫。③系統業者與委任單位或處理單位之資料庫可獨立備份,可依後台管理權責雲端共享。處理單位最後可由資料庫獲取利用可攜式行動電話經資訊整合伺服端所提供照片,或影音檔之違規違法證據,依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進行告發、開單、罰款,並將處理結果回報資訊整合伺服端,資訊整合伺服端可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備查,可發送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該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準此,比對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之步驟可知,系爭系統網站「後台管理端」系統架構與前台應用頁面,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7技術特徵及架構方法完全相同,被上訴人之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範圍,符合各請求項之文義讀取,構成文義侵權。
⑵系爭鑑定報告認定系爭系統有使用系爭專利之實施方法:
參諸系爭鑑定報告認定系爭系統有使用系爭專利之實施方法:①「由後台管理端針對舉報項目及所選擇之區域進行比對確認,確認後即通報高雄市市政府環保局之相關處理單位進行處理程序」部分,系爭專利系統操作手冊第16頁之檢舉案件須知,有要求舉報者須填寫詳細違規地址,利於由後台管理端針對舉報項目及所選擇之區域進行比對確認,然後將違規證據,包含照片正確車種及車號確認後,即通報被上訴人之相關處理單位進行處理程序。②「網站回報系統」、「所有過程之進度會回報給後台管理端」部分,系統操作手冊第9頁之檢舉功能2有詳列「由於經檢查之案件,需經過一段時間之審查,因此在本選項可掌握檢舉案件承認之情形,可藉此掌握審查進度」。③系統操作手冊第16頁之我的檢舉清單有詳細說明:可將需查閱之檢舉案件依據案件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區域、違規車輛、違規電話及違規行為進行篩選,依照您選取之選項提供相對應之案件清冊,內容包含案件相關資料及案件處理進度等語。倘系統未將處理進度回報給後台管理端,應無可能提供給舉報者查閱。
3.被上訴人有侵權故意:⑴上訴人以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
上訴人曾於106年11月7日寄出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行為有侵權之虞,期被上訴人能於30日內回覆溝通協調,經被上訴人行文振興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興發公司)查詢後,振興發公司函覆:網站採用之系統設計架構,為微軟公司於91年提出之ASP. NET網頁架構,並使用微軟作業系統之IIS網頁伺服器等情。上訴人雖不爭執網站網頁架構技術確為業界公開習知之技術,其架構方式及應用方法未侵犯系爭專利權。惟系爭系統有如前述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被上訴人自行認定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無涉,從未與上訴人聯繫溝通,顯屬明知與容認侵權發生,自有侵權之故意。
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以取得利益:
被上訴人雖抗辯稱其非第一手接觸系爭系統,且振興發公司保證未侵權及願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責任,且系爭系統之建置係為市民共同參與維護環境整潔之公益使用,並非圖私人之利,不論是裁罰金額或民眾檢查獎勵金之發放,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云云。然被上訴人與振興發公司間之契約行為與本件無涉,且振興發公司受被上訴人之要求設計製作系爭系統,被上訴人利用系爭系統行使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開立大量罰單獲取鉅額罰款,是被上訴人為實際執行侵權行為及獲利者,其藉國家賦予之公權力,自訂檢舉獎勵辦法與獎勵金,鼓勵不知情之民眾為獲取獎金加入會員成為共犯,在未獲上訴人授權下,共同執行對系爭專利之侵權行為,分別謀取巨額之裁罰金與檢舉獎勵金,此因侵權所獲得之利益為不法所得,且造成不知情民眾被檢舉裁罰損失與民怨,非屬公益使用。
4.據爭系統、系爭系統及系爭專利不同:⑴系爭系統之功能優於據爭系統:
被上訴人所提先前技術「91年環保署烏賊車檢舉系統」(下稱據爭91年系統)、「92年環保署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下稱據爭92年系統,合稱據爭系統),前於92年公開網頁提供民眾檢舉使用,以當時網站技術與網路傳輸速度,僅限於提供報案連絡電話,或由民眾寄送檢舉照片或光碟證據,始能成案,嗣後進步至民眾可由家用有線電腦掃瞄照片或下載數位相機所拍攝照片,繼而以家用有線電腦連接電話線上網傳送照片檔,以提供檢舉證據。因系爭系統於102 年開放使用時已全面改版,除可供民眾以家用電腦連線上網傳送資訊外,亦增加智慧型手機版無線連接裝置,市民始利用可攜式行動電話拍照或攝影之檔案資訊,透過無線網路即時將資訊證據,傳送至振興發公司所建構管理系統網站之後台管理端,此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能瞭解之內容,並依系爭專利應用方法可據以實現。
⑵系爭專利與據爭系統之流程架構不同:
系爭專利為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利用可攜式多媒體擷取裝置。例如,具備照相或影音收訊功能之智慧型行動電話等,藉由無線網路將數位化之電子資訊,在第一時間即時透過無線網路,立即傳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2)與資訊接收端(3),以利資訊接收單位可立即掌握事證或隨時處理。處理單位(60)可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備查,可透過無線網路即時回覆,其中即時通報系統包含各種可攜式之多媒體擷取裝置、網站網頁、網站或手機應用軟體程式、後台管理系統,並組合委任單位、系統業者、提報者、資訊接收端處理單位,成為系統性應用方法。職是,以科技發展成果或新式網站或應用程式等公開常用技術,均可為系爭專利「系統性應用方法」所應用。準此,系爭專利之組成要件與技術特徵,自與據爭系統之流程架構不同。
5.系爭專利有新穎性與進步性:上訴人於97年申請系爭專利時,手機拍照功能及透過網路APP以數位化傳送技術尚未成熟,上訴人即以資訊科技發展應用之趨勢發想研發,將手機拍照、網路傳輸及網站網頁功能等技術整合,創新為系爭專利。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之「系統性應用方法」,主要係指提報者具備可攜式多媒體擷取裝置。例如,具備照相或影音收訊功能之行動電話、掌上行動電腦(PDA)或數位相機等,遇亂丟垃圾或其他違規待舉報情事,透過拍攝或錄影方式儲存於多媒體擷取裝置,再藉由多媒體擷取裝置建置之群組分類系統及使用介面,將影音資訊發送至系統業者之資訊整合伺服端。即時通報系統是由包含各種可攜式多媒體擷取裝置、網站網頁、網站或手機應用軟體程式及後台管理系統,組合委任單位、系統業者、提報者、資訊接收端處理單位,完成系統性應用方法,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審核頒發發明第I361391號證書,符合產業利用性、合於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專利要件。
6.損害賠償之計算:被上訴人使用系爭系統,每年接受民眾檢舉與透過系統舉發所開立罰單高達數十萬件,獲得鉅額款項,侵權賠償金額應以自侵權行為,即系爭系統正式啟用後所裁罰之件數與獲取之裁罰金額為基準,並參酌專利法第97條計算損害賠償,上訴人僅依法主張損害賠償範圍之一部即200 萬元。上訴人並要求被上訴人未取得上訴人授權前,應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下架停止其系爭系統應用網站。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與聲明:1.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主張略以:
1.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範圍內:⑴系爭專利之解釋方法:
系爭專利為達「快速便捷之舉報不法或違規情事」目的,由數個子系統透過有線或無線網路相互連結之數個單位與數種應用方法,共同組成之系統方法,統稱「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主要強調以網路連結之資訊傳遞。網路資訊傳遞可經由雙方或多方相互連結協議,設定成自動或半自動或被動執行模式,即時通報透過網路連結,可即時於遠端接收所欲傳達之資訊,系爭專利範圍包含3 個子系統間互相連結之應用方法,無需強調所有步驟與方法均一定是「自動化」或「必須馬上即時處理」。換言之,系爭專利「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可為包含自動或半自動或人工被動執行之應用方法。是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避免將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揭露之實施方式或限制條件,不當讀入請求項而限縮其範圍,應就其文義作最寬廣之解釋。
⑵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及應用方法相同:
①以網路為資訊互相傳送,需有硬體設備與軟體程式之要素,
而多媒體是電腦與電子系統,其系統能整合、處理及儲存,並傳遞包括視訊、音訊、影像以及文字等各種不同之媒體。以應用方向觀之,多媒體系統由四大部份組成:人機界面、資料傳遞、資料儲存、設計後台應用項目。硬體設備需有人啟用與執行,軟體程式可依技術需求設計成自動、半自動及手動來執行。系爭專利範圍請求項1、2、4實質揭示技術特徵,為資訊發送端、資訊整合伺服端及資訊接收端,相互間以無線或有線網路傳送與接收電子資訊。例如,甲端以多媒體擷取裝置將資訊傳送到乙端後台應用項目,再與丙端人機界面結合資料傳遞與資料儲存的應用方法,以達成實質遠端即時通報與提供處理單位檢舉事證之目的。其與被上訴人利用系爭系統接收舉報會員以多媒體擷取裝置,將舉報資訊透過網路將資訊傳送至乙端後台,再提供處理單位分級處理之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兩者完全相同。
②以網路作資訊互相傳送,需有資訊發送系統與資訊接收系統
,資訊發送系統為單向傳送資訊,倘以資訊發送系統發送資訊,並同時以資訊接收系統接收資訊為雙向互相傳送資訊。例如,甲端以多媒體擷取裝置將資訊傳送至乙端後,同時接到回覆訊息,再由甲端或丙端以多媒體裝置連結乙端資料庫,以資訊發送系統發送查詢對應密碼後,乙端資訊接收系統接收密碼資訊後,即時從資料庫擷取對應查詢資料,以資訊發送系統發送其欲查閱之資訊至甲端或丙端資訊接收系統,始能於其顯示器顯示資訊內容,供其遠端查詢和後續處理。所謂查閱者,係指有人因需求翻查資料獲取所需之資訊,在實體部分係指查閱書本或文件資料,倘用網路查閱資料,需透過多媒體裝置之顯示器,始能看見所查的電子資訊,而顯示器須透過資訊接收系統,以網路協定始能由遠端接收電子資訊,以取得所欲查閱之電子資訊,倘甲端或丙端無以網路連結乙端資料庫,並以人工操作輸入對應密碼,應無可能讀取乙端資料庫資訊。再者,倘乙端僅供查閱,且未用資訊傳送系統,將資訊傳送到甲丙端之多媒體裝置的話,甲丙端應無可能從遠端顯示器看到查閱內容。
⑶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4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2 、4 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 文義及均等範圍,是系爭系統自亦落入其附屬項2 、4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2.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⑴系爭系統構成均等侵權: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將通報系統包含有:至少一甲端資訊發
送端、一乙端資訊整合伺服端及至少一丙端資訊接收端。而子系統之執行方法與技術特徵及附屬項2、附屬項4之技術特徵,已實質揭露與詳細說明。而請求項6、附屬項7、圖式第一圖及系爭專利公告本說明書第11頁第17行至第17頁第9行,詳細說明與揭示對應用方法及其所包含之步驟與技術特徵。系爭系統所揭露證據,無論是施行技術特徵或應用方法和包含之步驟,均為系爭專利範圍第1、2、4、6、7項所涵蓋。職是,被上訴人之系爭系統使用自動化或人工處理,僅要應用系爭專利之應用方法,以均等論擴大解釋應落入系爭專利範圍內,並構成均等侵權。
②當民眾甲端以多媒體裝置之資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資訊傳送
到乙端時,乙端會自動發送即時訊息予甲端資訊接收系統通知甲端已註冊成功,且會通知甲端案件新增完成,並取得案號,倘甲端未設置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應無可能即時從乙端取得案號。再者,檢舉民眾或被檢舉人自行登入系爭系統進行遠端連線查詢時,乙端會將資料庫資訊對應查詢項目,以資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資訊傳送至甲端多媒體裝置之電子資訊接收端,以供甲端遠端顯示器讀取欲查閱資料,依三部測試法,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B部分,係以實質相同方式,執行實質相同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結果,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技術特徵為無實質差異,兩者為均等。職是,系爭系統採取手段、達成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B相同,產生效果與完成目的相同,故兩者實質完全相同。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
辨識」,未強調以電腦自動直接分案或人工分派分案,而是如同系爭系統將檢舉項目或管轄範圍,依所屬類別儲存於資料庫作為電子資訊辨識,待丙端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連線上資料庫,再對應丙端依違規地區或對應之管轄範圍,使用資訊分派系統分案與各承辦單位處理。系爭系統依資訊分派系統將檢舉案件審理狀態,分為尚未受理、已告發未繳款、已告發已繳款、不受理、不舉發、撤銷等項目,其應用方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揭示「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技術特徵完全相同。依三部測試法,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部分,係以實質相同之方式,執行實質相同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結果,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為無實質差異,兩者為均等。職是,系爭系統採取技術手段、達成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相同,產生效果與完成目的相同,故兩者實質完全相同。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D,主要揭示資訊接收端技術手段
與應用方法技術特徵,除無強調電腦直接分案外,亦未強調一定要以自動化執行系爭專利應用方法與達成目的。換言之,僅要處理單位之處理人員連上系統查閱下載檢舉資訊,再分案給承辦人員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儲存在資料庫之應用方法,其採用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D之應用方法。依三部測試法,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D部分,係以實質相同之方式,執行實質相同之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結果,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內容,其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為無實質差異,兩者符合均等論。職是,系爭系統採取技術手段、達成功能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D相同,產生效果與完成目的相同,故兩者實質完全相同。
⑵系爭系統構成文義侵權:
①倘民眾甲端未用上網裝置連上系爭系統網站後,再以電子資
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資訊發送至乙端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應無可能完成會員登錄,以獲取乙端發送會員註冊成功之線上回覆訊息。倘民眾甲端未用上網裝置連上系爭系統網站後,再以電子資訊發送系統,將電子資訊發送到乙端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應無可能完成以影片、照片新增檢舉案件,並即時獲取乙端發送案件成立之案號。再者,倘檢舉民眾未用多媒體行動裝置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以接收下載來自乙端所傳送之電子資訊,不可能在民眾端之顯示器頁面上遠端查閱,並得知其所檢舉之案件回報和審理狀態。換言之,無論是系爭系統甲端之註冊會員或新增檢舉案件,乙端以系統自動回報或待甲端以會員方式登入乙端資料庫查詢時,乙端就會即時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發送訊息予會員之訊息接收系統,甲端就能以多媒體裝置之顯示器透過網路資訊傳送,從遠端查閱即時得知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是民眾自行連網欲查閱其所檢舉之案件及審理狀態,均必須由乙端將電子資訊,以發送系統發送至甲端之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足證系爭系統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對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職是,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符合文義讀取,落入文義侵權範圍。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C揭示「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
資訊辨識」技術特徵,其與系爭系統等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的方式連上網站,登入乙端資料庫查詢時,乙端就會即時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發送訊息給處理單位之訊息接收系統,丙端就能以多媒體裝置之顯示器透過網路資訊傳送,從遠端查閱即時獲得等待處理資訊,再依系爭系統所提供予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之資訊分派系統,分派給第二階段處理單位。再者,系爭系統提供電子資訊設定辨識分類系統以供查閱下載,俟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之方式連上網站查閱下載時,乙端接收到丙端查閱訊息時,便以乙端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丙端相關權責單位,以供處理單位分案予第二階段處理單位處理。系爭系統設定提供電子資訊辨識分類系統,以供查閱下載,等檢舉民眾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之方式連上該網站下載時,乙端接收到甲端查閱訊息時,便以乙端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甲端。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技術特徵「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技術特徵完全相同。職是,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C之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符合文義讀取,落入文義侵權範圍。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D揭示之技術特徵,其與系爭系統
乙端設定提供對應於丙端群組分類系統,以供丙方查閱下載,係等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之方式連上乙端,並輸入對應密碼後查閱下載時,乙端接收至丙端之查閱訊息時,便以乙端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丙端相關權責單位,以供處理單位分案處理。待丙端處理單位處理後,將審理狀態分為尚未受理、已告發未繳款、已告發已繳款、不受理、不舉發、撤銷等資訊,再將資訊處理系統處理後之電子訊息,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將處理後之電子訊息,發送至乙端資料庫儲存,以供甲端或丙端查閱下載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足證系爭系統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對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準此,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之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符合文義讀取,落入文義侵權範圍。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A、1E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主要技術
特徵,符合文義侵權,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1B、1C、1D,主要為揭示要件1A三個子系統架構之連結與互動說明,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次要技術特徵,再配合附屬項2與附屬項4之技術特徵,其與系爭系統技術特徵和應用方法完全相同。職是,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專利範圍,符合全要件原則,並構成文義侵害。
⑤系爭系統要求甲端透過網路登入後,連上被上訴人委託振興
發公司所建置之檢舉案件資訊管理系統,進行檢舉案件填報,並將檢舉照片或影片上傳至資料庫。等待政府端之處理單位,透過網路連線輸入密碼辨識後,進入資料庫,開始搜尋是否有民眾檢舉所轄業務之案件種類,倘有檢舉案件,即就民眾上傳至資料庫之檢舉資料進行下載查詢,以便進行案件判讀,將案件分為受理及不受理,經受理者,即以違規地點決定由何區隊受理。足徵系爭系統技術特徵、技術手段、應用方法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技術手段、應用方法完全相同。準此,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C之專利範圍,並構成文義侵害。
⑥系爭專利之資訊接收端,係指應用多媒體裝置以有線或無線
傳輸方式相互連結至乙端之第一階段單位或個人,或第二階段接收資訊分派處理系統分派任務之承辦單位或個人,第一階段單位或個人其輸入對應密碼後,即可由丙端以電子訊息接收系統接收乙端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發送對應群組分類之電子資訊。而系爭系統稱由政府端之處理單位,透過網路連線輸入密碼辨識後,進入資料庫,開始搜尋是否有民眾檢舉所轄業務之案件種類,倘有檢舉案件,即就民眾上傳至資料庫之檢舉資料下載查詢進行比對分析,以便進行案件判讀,將案件分為受理及不受理,經受理者,即以違規地點決定由何區隊受理。足證系爭系統之技術特徵、技術手段、應用方法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技術手段及應用方法完全相同。職是,系爭系統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D的專利範圍,符合全要件原則,並構成文義侵害。
⑦乙端以資訊接收系統接收丙端處理後回覆之訊息並儲存於資
料庫後,乙端可依與甲端預設之回覆系統主動回覆,嗣甲端以資訊接收系統上網連結到乙端資料庫,登入密碼後查閱,乙端會以資訊發送系統傳送至甲端之資訊接收系統,甲端可於遠端查閱欲查詢項目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可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E揭示之技術手段與目的,而系爭系統以IIS網頁伺服器提供資料查詢、以供檢舉人、被檢舉人查詢之技術特徵,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E揭示之技術特徵完全相同。準此,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6E之技術特徵與應用方法完全相同,符合文義讀取,落入文義侵權範圍。
3.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侵權賠償金額應以自侵權行為即系爭系統正式啟用後所裁罰之件數與獲取之裁罰金額為基準,並參酌專利法第97條計算損害賠償。上訴人僅先請求賠償金額50萬元,僅為賠償侵權金額之一部。上訴人亦請求被上訴人未取得上訴人授權前,應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並下架停止系爭系統之應用網站運作。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人之上訴駁回。並答辯如後:
(一)系爭系統未侵害系爭專利:
1.系爭系統無主動即時分案至政府端之效果:系爭系統中檢舉民眾須事先註冊會員,透過瀏覽器登入後連上IIS網頁系統執行ASP.NET寫成之web form,在被上訴人委託振興發公司所建置之系爭系統進行檢舉案件填報,並將檢舉照片或影片上傳至資料庫,系爭系統本不會產生主動即時之電子資訊案件分派動作。是民眾僅單純透由檢舉案件資訊管理系統,將檢舉照片或影片上傳至資料庫,系爭系統不會產生主動即時將案件分派至政府端之效果。而需政府端人員同樣使用瀏覽器連上IIS網頁系統,始會再度透過ASP.NET程式進入資料庫,政府端之處理流程分稽查科及區隊,先由稽查科透過上述程序進入資料庫,開始搜尋是否有民眾檢舉所轄業務之案件種類,倘有檢舉案件,就民眾上傳至資料庫之檢舉資料進行查詢,而因民眾上傳檢舉案件時,須一併拍攝車牌,以確定違規人資料,故稽查科人員會進行車籍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以便進行案件判讀,將案件分為受理及不受理,倘不受理者,須勾選不受理原因。例如,車輛報廢或註銷、車主為外籍人士、動作不明確、車主死亡、車牌或影片模糊、資料有誤等項目。經受理者,即以違規地點決定由何區隊受理,再由區隊同仁進行檢舉案件之實際查證,判定是否應舉發,倘確認為應舉發,區隊即進行舉發、裁處及獎金發放等後續作業。為不舉發者,由區隊再交由稽查科覆核確定不舉發是否妥適。
2.系爭系統未以資訊發送系統發送回覆查閱資料:系爭系統未將檢舉案件透過網路傳送至政府端,政府端人員須自行登入系爭系統進行查詢,此與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之即時通報功能顯然不同,因系爭專利定義是「利用可攜式之多媒體擷取裝置。例如,具備照相或影音收訊功能之智慧型行動電話,將數位化電子資訊在第一時間透過無線網路,即時傳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2)與資訊接收端(3),以利資訊接受單位,可立即掌握事證或立即處理」。足見系爭系統之功能與上訴人所主張之系爭專利不同。再者,由上訴人提出之手機版本頁面,僅為網頁版面設計,實無從看出系爭系統具有資訊分類分派功能。而上訴人所提之檢舉清單頁面,僅係民眾連上系爭系統查詢檢舉案件進度,而處理進度為政府端人員自行連上系爭系統後,輸入檢舉案件處理進度為初審中,系爭系統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民眾於下次上線後,始依查詢其所檢舉案件之承辦進度,此與為達到即時之效果,電子資訊必須主動於子系統間傳送之情形,顯然不同。
3.系爭系統所無之技術特徵:⑴系爭系統未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之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以ASP.NET網頁架構設計之網站系統,先由民眾以網頁瀏覽器連上網站填寫及上傳資料至網站單一版本,倘民眾欲查詢檢舉案件處理結果,須自行連上網站進行查詢。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亦以網頁瀏覽器連上網站,查閱儲存於網站單一版本之相關原始資料,故民眾、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係各自分別連上網站進行上傳資料、查閱儲存資料,並無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端間,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之技術特徵。
⑵系爭系統無發送電子資訊至資料整合伺服端之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並無實施步驟「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由於民眾與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均係各自以網頁瀏覽器連上網站,民眾係留下欲通報資料在系爭網站系統,再由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查閱儲存於網站單一版本之相關原始資料,以進行後續檢舉案件之處理流程,自無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料整合伺服端之情形甚明。
⑶系爭系統無將通報情事分類整合為多重群組之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建置網站資料庫,檢舉民眾透過網站介面留下通報資料在網站資料庫,或進入資料庫調閱資料,故檢舉民眾僅係在網站資料庫進行存取。相同情況亦發生在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係透過網站介面調閱儲存於網站資料庫之通報資料,故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亦於網站資料庫進行存取而已。是檢舉民眾、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分別、各自對網站資料庫進行操作,並無網站資料庫主動傳送資料給任何一方之情形。違規時間、違規行政區、違規地點、違規行為等項目,僅為系爭系統依業務規則及依操作者之選項,配合顯示相關選項,以輔助及簡化操作,系爭系統依檢舉民眾所選擇之地點或檢舉事項,被動依法規之業務流程,顯示對應之選單,並無群組分類系統整合為多重群組。足見系爭系統與「多重群組、群組分類系統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整合為多重群組」無關。準此,系爭系統是被動依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之查詢條件,調閱該區案件資料,純屬資料庫篩選,並非系爭系統主動傳送至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職是,系爭系統是被動依檢舉民眾之選擇資料,顯示檢舉所應填寫之資料選單,並非系爭系統主動傳送至檢舉民眾,故系爭系統僅係供檢舉民眾、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分別操作,進行資料存取。
⑷系爭系統無確認是否成案並進行處理程序之技術特徵:
系爭系統為網站資料庫係依照登入者身分或操作者所選擇之資料,逐步調閱及顯示資料,僅為一般常見之資料庫查詢動作,系爭系統僅被動依檢舉民眾或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之操作動作,顯示資料庫符合需求之資料,無群組分類項目作任務辨識比對分析,並確認是否成案與進行處理程序之技術特徵、應用方法。
4.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之權利範圍: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可知,系爭專利應用方法包含3個子系統,案件先由子系統資訊發送端輸入,隨即將電子資訊傳送至子系統資訊整合伺服端,電子資訊在子系統資訊整合伺服端會進行分派再發送至資訊收端,專利範圍特別強調: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備查,且為達到即時之效果,電子資訊必須主動於3個子系統間傳送,處理人員透過子系統資訊接收端,會即時收到分派之電子資訊,處理後子系統資訊接收端之電子資訊,會即時回覆發送至子系統資訊整合伺服端,是資訊接收端與子系統資訊整合伺服端,有明確之回覆資訊進行傳輸。顯見系爭專利之方法需具有明確之資訊分派動作,且動作與作為備查資料庫之作用不同。民眾僅單純透由檢舉案件資訊管理系爭系統,將檢舉照片或影片上傳至資料庫,系爭系統不會直接將檢舉資料直接發送至政府端,被上訴人承辦人員亦需等到下次登入系爭系統時,同樣使用瀏覽器連上IIS網頁系統,始會再度透過ASP.NET程式進入資料庫系統,開始搜尋是否有民眾檢舉所轄業務之案件種類,倘有案件種類始會進入承辦處理作業。職是,檢舉案件自民眾檢舉至被上訴人承辦人員知悉處理間,具有時間落差,無法如系爭專利達到即時通知效果,故未落入系爭專利權利範圍。
(二)系爭系統之處理流程為91年間廣泛公開之技術方法:
1.系爭系統核心資訊技術為微軟ASP.NET公開技術:依照微軟公司於91年提出之ASP.NET網頁架構所提出之ASP.NET架構所開發,ASP.NET分成瀏覽器與微軟IIS網頁伺服器,ASP.NET程式透過IIS網頁伺服器可存取資料庫伺服器。使用者有多個身分者,分別以自身電腦瀏覽器經由Internet與主機溝通及作業,均為單向與主機交易,並無主機主動傳遞之情形,民眾完成報案或檢舉後,倘受理人員不登入系統,不能得知民眾曾經陳情或檢舉。
2.環保署烏賊車檢舉網站系統:自環保署烏賊車檢舉網站系統,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存放於資料庫伺服器中並取得案件編號,案件儲存於資料庫後,系統並無主動通報功能,係於環保人員上線後,再查看是否有民眾於所轄範圍內進行案件檢舉,依轄區進行相應之調查處理。再者,環保人員於線上輸入處理結果後,系統逕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民眾於下次上線後,始依案件編號瀏覽所檢舉案件,此為典型微軟ASP .NET資訊系統架構。本處理作業流程前於91年間,透過年度業務說明會議中公開之解說,並廣泛為中央及地方環保單位所習知與普遍採用。
3.環保署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自環保署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陳情民眾或環保人員均透過網頁瀏覽器,連上環保署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網頁伺服器,民眾陳情案件存放於資料庫伺服器,並取得案件編號,案件儲存於資料庫後,系統並無主動通報的功能,係於環保人員上線後,再查看是否有民眾於所轄範圍內進行案件檢舉,依轄區進行相應之調查處理。而環保人員於線上輸入處理結果後,系統逕將處理結果儲存於資料庫,民眾於下次上線後,始依案件編號瀏覽所檢舉案件,為典型微軟ASP .NET資訊系統架構,本處理作業流程前於92年間,透過環保署年度業務說明會議公開解說,已廣泛為中央及地方環保單位所習知與普遍採用。
(三)被上訴人並無故意過失:
1.被上訴人與振興發公司之約定足證被上訴人無故意過失:被上訴人與振興發公司於建置系爭系統之初,已於契約書第16條第3款第3目載明:⑴振興發公司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被上訴人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絕無抄襲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⑵振興發公司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已獲得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不特定人得使用;⑶倘可歸責於振興發公司之事由致第三人對被上訴人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振興發公司應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請求或訴訟,並賠償被上訴人之損失。振興發公司於契約書附件亦提出智慧財產權切結書,倘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願自負民事、刑事責任。故系爭系統乃電子傳輸之軟體,被上訴人依上開契約委由振興發公司建系爭系統,非第一手接觸系爭系統及相關數位軟體之人,且數位軟體有其無體性及專業性,被上訴人對軟體之使用,係基於振興發公司所提出取得專利保護或是專利權人合法授權之切結與保證之外觀,信賴系爭系統並無專利侵權之虞,此善意信賴容屬正當,被上訴人符合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侵害上訴人權利之情事。
2.上訴人之存證信函不足證被上訴人有故意過失:系爭系統是否有侵權情事,仍屬真偽不明之情形,非謂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片面之主張即停止遂行受理民眾檢舉違規之案件。況被上訴人身為系爭系統之終端使用者,依一般社會通念,尚難要求終端使用者對於資訊系統運作之軟體,均須進行專利查證後始得使用。再者,被上訴人為求慎重,曾於收受上訴人存證信函後,隨即以106年11月27日高市環局稽字第10609147400號函,詢問振興發公司系爭系統是否有侵權之情形,振興發公司函覆略以:本專案網站所使用者,均不具專利申請資格之業界早已廣泛與公開之習知技術,且本專案相關技術及處理流程均於92年間,已廣泛使用於環保署與各級環保單位之民眾檢舉系統,相關流程及技術應用,顯與前開專利之專利範圍無涉等語。職是,足見被上訴人已盡到查證之義務,被上訴人無侵權之故意或過失甚明。
(四)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為無理由:系爭系統之建置使用,係為市民共同參與維護環境整潔之公益使用,並非圖私人之利,自裁罰金額至民眾檢舉獎勵金之發放,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高雄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被上訴人無不法獲利情事。準此,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為無理由。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後(見本院卷第183至196頁之108年8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當事人不爭執事項:1.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1年4月1日起至117年5月19日止;2.被上訴人委託振興發公司開發系爭系統。
(二)當事人主要爭點:當事人主要爭點如後:1.系爭系統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2、4、6、7之文義及均等範圍?2.被上訴人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3.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有無理由?倘有成立侵權,適當賠償金額為何?
二、本院審理順序: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7,其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云云。惟被上訴人抗辯稱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範圍,不得對其主張專利權等語。職是,本院參諸當事人之主要爭點:㈠首應分析系爭專利與系爭系統之技術特徵;㈡繼而判斷系爭系統,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7之專利權範圍;㈢倘系爭系統有落入系爭專利範圍,最後判斷被上訴人有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暨被上訴人應負擔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三、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目前舉凡舉報、派工等通報程序,均須透過人力處理。例如,當管轄單位收到民眾陳情通報,一般會派遣巡察人員親至現場巡察與處理庶務工作,倘遇及需要維修作業,須待巡察人員返回管轄單位後,再行聯絡施工單位派工前往進行維修作業,整體耗費之時間過長,且易因為巡察人員懶散遺忘或漏記事項,錯失時效,造成成效不彰、效率不佳之問題。況處理民間之相關庶務工作繁多,管轄單位實難以有效透過人力掌握全數工作進度,固確有改良之必要(參照原證1所示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之先前技術)。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系爭專利揭露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及其應用方法,系統包含: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至少一資訊接收端。當遇及待通報之情事時,得利用資訊發送端將通報資訊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資訊,即將資訊再分派發送至資訊接收端,資訊接收端收受通報資訊,會即時通知處理人員執行處理程序。待完成處理後,資訊接收端會將完成處理之回覆訊息,經由資訊整合伺服端而通知資訊發送端。準此,本發明得令通報程序具便捷快速,能夠有效掌握處理時限,避免怠工之情事發生,俾提升施工成效(參照原證1系爭專利摘要)。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請求項,請求項1、6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上訴人主張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至7,茲說明前開請求項內容如下:
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系統包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及至少一資訊接收端。分別說明技術特徵如後:
⑴資訊發送端:
其建置有群組分類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群組分類系統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合伺服端;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
⑵資訊整合伺服端:
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端之電子資訊;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
⑶資訊接收端:
設置數目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端間,係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資訊接收端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連結。
2.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4之內容:系爭專利請求項2與4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⑴依請求項1所述之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其中無線傳輸方式為無線網路傳輸。⑵依請求項1所述之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其中資訊發送端為一多媒體擷取裝置。
3.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內容: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其所包含之步驟有:⑴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⑵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電子資訊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⑶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之後,即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⑷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⑸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
4.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內容:依請求項6所述的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其中當處理程序正進行而尚未完成時,資訊接收端得隨時將處理狀況與處理時間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令資訊整合伺服端得隨時掌握通報項目之處理情形。
四、系爭系統技術分析:
(一)系爭系統主要技術特徵:系爭系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檢舉案件審查、處分及區隊稽查連繫平台等作業資訊管理系統」,係被上訴人依據「(101)高市環局總字第139號合約書」採購契約委外開發以ASP.NET網頁架構設計之網站系統,提供檢舉民眾及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的方式連上該網站,查閱儲存於網站單一版本之相關原始資料。民眾依法提供之佐證資料使用前述標準之網頁檔案傳輸方式上傳檔案,並儲存於網站伺服器。網站系統採用之系統設計架構,為微軟公司於91年提出之ASP.NET網頁架構,以建立Web Form(網頁表單)與Web Service(網頁服務)類型網頁,並使用微軟Windows作業系統提供之IIS(Internet Informaiton Services)網頁伺服器,並使用C#程式語言進行程式開發。系爭系統主要技術特徵:1.記載系爭系統之查詢分成兩部分,分別為被檢舉人查詢及檢舉人查詢;2.被檢舉人查詢係經由系統畫面點選查詢被檢舉案件,輸入違規車號或廣告電話即可查詢被檢舉案件。系爭系統之圖式,如附圖2所示。
(二)系爭系統為資料庫:系爭系統為資料庫,民眾上傳至資料庫之系統,政府是至資料庫去看,政府端分兩個單位,稽查科跟區隊,要先為基本之查詢。例如,車牌號碼等。查詢後確認要不要舉報是由區隊舉報,不是用電腦直接分案,是人工依照違規地區之管轄範圍分給不同之區隊人員承辦。電腦系統收到檢舉資料後,不會主動通知承辦人員,是承辦人員自己上系統去看。準此,可知系爭系統IIS網頁伺服器具有一資料庫,並非電腦分案。電腦系統收受檢舉資料後,不會主動通知承辦人員。
五、專利侵權之判斷:
(一)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1.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要件: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字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解析其技術特徵為5個要件,如附表1所示,要件編號1A至要件編號1E內容如後:
⑴要件編號1A:
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為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系統包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至少一資訊接收端。
⑵要件編號1B:
其中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群組分類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群組分類系統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電子訊息發送系統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合伺服端;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
⑶要件編號1C:
資訊整合伺服端,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分派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發送端或資訊接收端之電子資訊;資訊分派系統係作電子資訊辨識、紀錄接收電子資訊之時間點與分派處理,並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中備查;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分類後之電子資訊發送至所屬類別之資訊接收端,或係發送電子資訊給資訊發送端。
⑷要件編號1D:
資訊接收端,設置數目係對應於群組分類系統,其建置有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資訊處理系統與資料庫、與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資訊處理系統係為辨識、確認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再進行處理程序,同時將電子資訊儲存於資料庫;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資訊整合伺服端發送之電子資訊;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將處理後之回覆訊息,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
⑸要件編號1E:
資訊發送端與資訊整合伺服端間,係透過無線傳輸方式傳遞電子資訊;資訊整合伺服端與資訊接收端間,係透過無線或有線傳輸方式相互連結。
2.系爭系統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發送端:系爭系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檢舉案件審查、處分及區隊稽查連繫平台等作業資訊管理系統」,係被上訴人依據「(101)高市環局總字第139號合約書」採購契約委外開發以ASP.NET網頁架構設計之網站系統,提供檢舉民眾及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之方式連上網站,查閱儲存於網站單一版本之相關原始資料(見原審卷第241至242頁)。檢舉民眾依法提供之佐證資料使用前述標準之網頁檔案傳輸方式上傳檔案,並儲存於網站伺服器,檢舉民眾雖可利用個人手機、電腦所具有之網頁瀏覽器連線至系爭系統,系爭系統所提供者,為供檢舉民眾連線之介面,使檢舉民眾可利用個人手機、電腦所具有之網頁瀏覽器連線至系爭系統且個人手機、電腦應屬檢舉人所有,並非系爭系統之一部,故系爭系統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資訊發送端。
3.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與1B之文義:系爭系統未包含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之資訊發送端,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系統包含有:至少一資訊發送端、一資訊整合伺服端、至少一資訊接收端」技術特徵不同,並無要件編號1B「其中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群組分類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群組分類系統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合伺服端;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技術特徵。準此,系爭系統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技術特徵不同,且並無要件編號1B技術特徵,故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4.系爭系統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要件:要件編號1B記載「其中資訊發送端,其建置有群組分類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電子訊息接收系統;群組分類系統係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電子訊息發送系統係用以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合伺服端;電子訊息接收系統係用以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的電子資訊」。由於資訊發送端置有群組分類系統、電子訊息發送系統與電子訊息接收系統,能夠獨立執行「將通報情事加以分類並整合為多重群組」、「將電子資訊發送至整合伺服端」、「接收來自資訊整合伺服端之電子資訊」特定功能而得到特定結果,屬解析請求項時得設定之技術特徵,可作為判斷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之依據。系爭系統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B,其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如附表1所示,兩者顯無手段、功能及效果之實質相同可言,可徵系爭系統不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侵權。
(二)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文義或均等範圍: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文義及均等範圍,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4均為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而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進一步之限縮,系爭系統當然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4之文義範圍及均等範圍。
(三)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1.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6技術特徵要件:依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字記載,系爭專利請求項6可解析其技術特徵為5個要件,如附表2所示,要件編號6A至要件編號6E內容如後:⑴要件編號6A:一種數位化即時通報系統之應用方法,其所包含之步驟有;⑵要件編號6B: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⑶要件編號6C: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後,會依循所選擇之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將電子資訊發送至群組所歸屬之資訊接收端;⑷要件編號6D:
資訊接收端收到通報之電子資訊會進行比對分析,在確認後,針對通報項目進行處理程序;並至通報項目處理完畢,資訊接收端會發送一回覆訊息至資訊整合伺服端,告知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⑸要件編號6E:資訊整合伺服端收到回覆訊息後,發送回覆訊息至資訊發送端,告知通報項目之處理情況與完成時間。
2.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要件編號6E之文義:被上訴人雖以ASP.NET網頁架構設計系爭系統,提供檢舉民眾及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之方式連上網站,查閱儲存於網站單一版本之相關原始資料(見原審卷第241至242頁)。系爭系統僅提供檢舉民眾及環保單位相關權責人員使用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之方式連上網站,需民眾以手機或電腦內建之網頁瀏覽器以web form的方式連上網站,始能填寫檢舉清單及上傳照片或影片(見原審卷第307至311頁),檢舉民眾依法提供之佐證資料,使用前述標準之網頁檔案傳輸方式上傳檔案,並儲存於網站伺服器,檢舉民眾雖可利用個人手機、電腦所具有之網頁瀏覽器連線至系爭系統,系爭系統所提供者,為供檢舉民眾連線之介面,使檢舉民眾可利用個人手機、電腦所具有之網頁瀏覽器連線至系爭系統,故被上訴人高雄市環境保護局所建置之系爭系統,未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B之步驟「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故系爭系統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編號6B「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職是,系爭系統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編號6B技術特徵,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如附表2所示。
3.系爭系統未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要件:要件編號6B「用資訊發送端取得欲通報之電子資訊,並透過群組分類系統及其介面,選擇所在地域與所欲通報之項目群組,再將其發送至資訊整合伺服端」特徵,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記載技術中敘述資訊發送端所獨立執行之功能,而得到特定結果之步驟,屬解析請求項時得設定之技術特徵,可作為判斷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之依據,由於系爭系統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要件編號6B技術特徵,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如附表2所示,兩者顯無手段、功能及效果之實質相同可言,可徵系爭系統不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均等侵權。
(四)系爭系統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或均等範圍: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文義及均等範圍,而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直接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而為系爭專利請求項6專利權範圍進一步之限縮,故系爭系統當然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文義範圍及均等範圍。
六、本判決結論:綜上所述,系爭系統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4、6、7之專利權範圍。職是,上訴人固主張系爭系統侵害系爭專利,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請求排除侵害。然系爭系統未侵害系爭專利,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系爭專利權,其請求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院無庸審究之說明:上訴人固於108年8月13日當庭以書狀聲請傳喚證人馬振耀,欲證明系爭系統獲得之檢舉案件數量與罰鍰、獎金金額,以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然系爭系統並未侵害系爭專利,已如前述。況提出上開數據,仍需以文書資料為主,人證至多為書證之佐證,自核無傳喚之必要性。準此,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上訴人不得對於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而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之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