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上 訴 人 吳應楷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劉偉立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信璋 律師被上訴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丁偉揚 律師被上訴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李姿璇 律師輔 佐 人 陳政大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劉文雄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律師
林昀璇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有管轄權: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並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管轄之性質,雖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起訴與上訴,均主張被上訴人國防部、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公司,而與國防部合稱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中華民國第I253493號「液態能源裝置」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第I297058號「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系統」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第I302965號「重型機具之散熱系統」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3,系爭專利1至3合稱系爭專利),係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本件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與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開發本件雲豹甲車動力系統之部分構件,係依參加人所委託,被上訴人國防部與參加人訂有相關契約,被上訴人中興公司為得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施作。再者,中興公司於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參加人告知訴訟,參加人受告知訴訟後並未聲明參加訴訟,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諭知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參加訴訟(見原審卷二第141頁反面、156至157頁;原審卷三第98頁)。
嗣參加人於108年12月27日之準備程序期日,當庭以書狀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69至270頁)。準此,參加人於本件訴訟中,就兩造之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事件,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而有參加訴訟之法律上利益,前於本院具狀參加訴訟狀在案,並主張不輔助任何一造(見本院卷四第367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
1.被上訴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
1.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上訴人為00000000(下稱○○○○)創辦人與負責人,上訴人自90年成立○○○○迄今,戮力投入油壓工程、相關零件、系統規劃領域之技術開發,至今已逾10年,深獲業界好評,且獲得數件我國專利,堪稱油壓工程領域之佼佼者,系爭專利為上訴人所有專利。
2.上訴人之請求權基礎:被上訴人國防部為執行「國防自主」政策,前於100年間由○○○○○○發包00000000「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採購案(下稱系爭標案)限制性招標(案號:GI00232L249),由被上訴人中興公司於101 年1 月間以4,888,044,000元得標,○○○○為系爭動力底盤之原始開發廠商。參加人於99年間為配合國防自主政策與自建雲豹甲車之計畫,委託○○○○開發雲豹甲車動力底盤系統之部分計畫,包括「綜合液壓泵總成等8 項各28組」契約書及「管路總成等共6 項各28組」契約書,委託上訴人設計與製造雲豹甲車原型車之部分構件,由前揭契約書之附件,可知雲豹甲車之部分構件係為上訴人所開發。嗣上訴人因故未能繼續參與雲豹甲車之專案與投標,至系爭標案之弊案爆發後,上訴人始知○○○○○○系爭標案,係以○○○○所開發之系統為藍本,進行限制性招標,且中興公司得標後,竟以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交付予○○○○○○,並由○○○○○○轉交國防部其餘各單位使用,故侵權行為人除中興公司外,應包括○○○○○○以外之國防部各使用單位。準此,依專利法第58條第1 項、第96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停止使用系爭侵權產品,並就被上訴人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金額:系爭標案之侵權產品共有幾件?是否均侵害上訴人專利?均有待本件訴訟調查後,始能釐清實際損害金額。準此,謹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聲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為1,000萬元。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與聲明:
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略以:
1.第三次更正系爭專利3請求項1:因系爭專利3之更正,被上訴人提出引證10至12主張系爭專利3第二次更正之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上訴人再次聲請更正系爭專利3請求項1,此為第三次更正。關於系爭標案之採購品(下稱系爭1至3產品,合稱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2,暨被上訴人提出之引證案,是否得證明系爭專利
1、2具有得撤銷之事由,均已達可裁判之程度,比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2,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1、2之權利範圍。因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涉及上訴人之權益,故第三次更正系爭專利3請求項1。比對第三次更正後之系爭專利3請求項1與系爭產品之侵權比對,可證明系爭產品落入第3次更正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權利範圍。
2.被上訴人之證據組合不足證系爭專利1與2不具進步性:⑴引證不足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1、6及8除未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1「泵浦設於能源槽
與致動器間」外,亦未揭露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參照引證7說明書第0010段之說明可知,引證7藉由在制動器之驅動迴路,另外設置之油冷卻迴路,使部分液壓油經過去除氣泡與冷卻後,再輸入驅動系統迴路之供給側,始可達成可防止阻礙制動器之驅動,降低油溫之上升之功效,其與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9頁第2段之作用原理不同,且引證7未揭露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1與引證6、7所涉之行政訴訟判決,將「氣泡去除
器」比對為系爭專利「能源噴射器」,原審誤解引證6、7「氣泡去除器」作動,並僅憑「氣泡去除器」內有圓錐狀結構,逕認「氣泡去除器」具有將液態能源噴入回復管路之功能,且行政訴訟判決未審酌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引證6、7為不同之重要技術特徵。引證9僅揭露有一擴散器,其作用在於減緩液壓油之流速,不具有能源噴射器,且未揭露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③引證1、6至9均無法揭露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組合技術特
徵,縱組合引證1、6至9,仍無法得出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界定之整體技術特徵,故組合引證1、6至9,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比對上訴人之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證據間之差異,並無以實施例或圖式限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之問題。反觀被上訴人比對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方式,顯將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界定之整體技術特徵,予以個別拆解且單獨解釋,違反進步性之整體比對原則。
④引證1、引證6至引證9間,並無結合動機。參照引證1譯本第
5頁之發明所要解決之課題內容可知,引證1係透過切換控制閥,以解決其技術問題。參照引證6譯本之摘要內容可知,引證6是為解決在氣溫低之區域或時間啟動引擎,有除去氣泡困難問題。參引證7譯本第3頁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內容可知,引證7是為解決同時處理大量之工作油時,無法去除氣泡及其氣泡除去器體積過大之問題。引證8、9為藉由擴散器以減緩工作油流速,達到消除亂流之目的。準此,引證1、6、7與8、9所欲解決之問題、可達成之功能與作用,均不具有共通性。
⑵引證不足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由引證3揭示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第二控制闊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第一管路」技術特徵。引證3、2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2請求項1透過其具有可達成部分合流之功能,而可在液壓作動裝置所需之傳動負載較小,將其液壓油以部分分配予冷卻風扇,藉此使液壓作動裝置與冷卻風扇均可正常運作之功效,引證3未揭露出具有改善引擎室空間之功效。引證2雖揭露「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然引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中所界定「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第一管路」技術特徵。引證2、3不具有結合動機,引證2及引證3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引證3所欲解決之問題,為如何降低損耗;引證2所欲解決之問題,為如何使冷卻系統之風扇葉片,能即時停止運轉,就可達成功能或作用上,不具有共通性。引證2、3未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有可將兩者技術內容相互結合之教示或建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動機會組合引證2、3。
3.被上訴人國防部無權使用系爭專利:系爭專利為上訴人所研發,上訴人與國防部間未有開發、採購之契約關係,被上訴人國防部雖主張系爭專利為研究開發所得,國防部為出資人,有權實施系爭專利云云。然應由國防部舉證,提出證據證明系爭專利均為研究開發所得,國防部與上訴人間有契約關係。
4.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被上訴人中興公司製造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被上訴人國防部在中興公司製造系爭產品時,曾以「風扇罩:⑴外觀配件尺寸不齊。⑵無內部液壓管路設計藍圖。綜合液壓油箱:⑴外觀配件尺寸不齊。⑵內部結構不明。⑶回油-過濾-出油連接方式不明」為由,由國防部所屬000000000第○○○○借用「綜合液壓油箱」樣品供中興公司對照參考,以實施系爭專利,足證被上訴人共同侵害系爭專利。
5.被上訴人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國防部之招標由○○○○○○發包,國防部自有軍品生產之專業能力。以「○○○○○○」為關鍵字於我國之專利檢索系統搜尋,查得1,732筆專利資料,可知國防部不僅有軍品生產之專業能力,亦有專利申請、檢索之專業知識。上訴人之專利權屬公開資訊,國防部有能力為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疏未查證,自有過失。再者,國防部已知悉本件專利爭議,仍繼續使用系爭產品,至少至本件起訴後,國防部具有侵害系爭專利之主觀故意。被上訴人中興公司為履約之製造商,其與上訴人為競爭同業,熟悉此領域之技術與其產品特性,且中興公司實收資本額高達42億元,具專業之技術與研發能力,檢索專利檢索系統,查得以中興公司為申請人之141筆專利資料,是中興公司具備專利申請、檢索之專業知識,中興公司為製造商而熟悉本領域之相關技術,上訴人之專利權屬公開資訊,中興公司未為最低限度之專利權查證,逕自生產而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自有過失。
6.上訴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與排除侵害:被上訴人具有故意或過失,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損害賠償,應有理由。系爭標案金額達4,888,044,000元,被上訴人中興公司因侵害系爭專利而受有相當利益,被上訴人共同侵害系爭專利,被上訴人應依民法第185條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實際侵害情節、被上訴人所獲得之利益等項目,應待證據調查方能得知,上訴人僅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及第245條規定,先聲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最低金額,嗣後聲請調查證據,確認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之金額,再擴張給付範圍之聲明。
二、被上訴人中興公司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宣告假執行。並答辯如後:
(一)被上訴人中興公司依約按圖施作:標案得標廠商不負研發之義務,被上訴人中興公司依約按標案藍圖有施作之義務,中興公司按約依藍圖施作,負有履約義務,難認有侵權之意,遑論本件是否構成侵權,容有爭執。是中興公司並無過失。被上訴人國防部所屬0000000000000(下稱○○○○)於101年4月25日,係先要求中興公司須切結借用樣品僅供參考,後續依契約藍圖進行驗收作業,始同意借用樣品。嗣中興公司依命於101 年4 月26日出具切結書,保證對借出「風扇罩、綜合液壓油箱、轉向液壓油箱、排氣管總成、進排氣系統裝配、40010 號進氣管組件、進排氣系統裝配及40114 號撓性管及排氣管總成」樣品,僅作藍圖比對參考,足證中興公司係借樣參考後,依藍圖施作、驗收,屬依約施作。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之範圍:系爭產品經勘驗比對結果,未落入系爭專利1、3之專利範圍,並不構成侵害,縱上訴人就系爭專利3進行更正,然依本件勘驗結果可知,在系爭產品中,僅發現有「第一分流道」及「第二分流道」,「第一分流道」連接一輸入管路,「第二分流道」連接另一輸入管路。分流閥實際僅是簡單中空管,其「第一分流道」及「第二分流道」為簡單通孔,不能認為具有「兩均壓道」,系爭產品不具備兩均壓道之技術特徵,足認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3更正後之專利請求項第1項。系爭標案源於被上訴人國防部及參加人歷來研發委製成果,被上訴人得標後履約之行為,並非侵權行為。
三、被上訴人國防部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免宣告假執行。並答辯如後:
(一)本件無再行勘驗之必要:上訴人前於109年6月15日實地進行勘驗時,突襲式聲請拆卸迴流保護裝置,遭被上訴人中興公司人員告知無法拆卸,且拆卸可能會造成毀損方作罷,今猶仍聲請勘驗迴流保護裝置,顯屬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而有礙訴訟終結。上訴人雖提出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第三次更正,然109年6月15日勘驗過程未見上訴人主張之止逆閥,相較被控侵權產品「風扇導罩」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符合全要件原則,無從構成專利侵權,足認有被上訴人國防部無提出迴流保護裝置內部結構或再行勘驗之必要。
(二)組合引證足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證1揭露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各別為引證1所揭露,或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1之揭露可輕易完成,故引證1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進步性。
(三)引證2與3足證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證2、3為適格之引證文件,且引證2、3具有組合動機,引證2、3在技術領域具有共通性、所欲解決問題具有共通性、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有教示或建議,是系爭專利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3之揭露,有動機能結合引證2、3。縱系爭專利2請求項1具有部分合流之作用及效果,僅是習知控制閥之固有功能,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縱認請求項1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惟衡酌系爭專利與引證間之技術手段比對,可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四)第三次更正之系爭專利3請求項1仍欠缺專利性:上訴人之第三次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核屬訴之追加,顯非適法。縱為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仍為逾時提出。系爭專利3請求項1業經認定欠缺可專利性,不得就系爭專利3請求項1進行更正,況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再更正,已實質擴大或變更,且第三次更正後之系爭專利3請求項1,違反明確性原則,是系爭專利3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2項、第3項規定。
再者,組合系爭專利3之先前技術及引證2、5與1、2、5,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是原公告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更正後之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證10至12揭示系爭專利3多樣技術特徵,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實際之油壓馬達數量為調整,故更正後之系爭專利3請求項1技術特徵,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及引證1、2、5、10至12所揭示之技術特徵,可輕易完成。
(五)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上證21、21-1不足證明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上證21、21-1未依照專利侵權判斷要點進行侵權比對,而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所稱「液態能源裝置」元件歧異,不具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準此,系爭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
(六)上訴人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為無理由:系爭專利違反充分揭露原則、引證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暨排除侵害,為無理由。上訴人先參與被上訴人國防部之雲豹甲車計畫,嗣後始申請系爭專利,國防部為出資人,而系爭專利為研究開發所得,國防部有權實施發明。不論被上訴人中興公司製造之系爭標案326套動力底盤系統,是否侵害系爭專利,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國防部侵害系爭專利,即屬無據。國防部無侵害系爭專利之客觀行為,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或過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並非有據。
四、參加人答辯聲明:參加人受告知參加訴訟,參加人雖願提供與本案相關契約文書與訂購單等證物,然不輔助本件訴訟上任何一造而為訴訟參加。其參加系爭訴訟維護合法權利,參加人無輔助之當事人,不受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規定之拘束,參加人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與協議簡化爭點: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茲說明如後(見本院卷一第339至362頁之108年9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
(一)當事人不爭執事項:
1.系爭專利1之專利期間自95年4月21日至113年7月12日止;系爭專利2之專利期間自97年5月21日至115年5月23日止;系爭專利3之專利期間自97年11月11日至115年6月29日止,均為上訴人所擁有之專利。
2.○○○○○○採購中心於100年12月間為辦理「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採購案編號為GI00232L249之公開招標。被上訴人國防部於100年間由○○○○○○發包系爭標案,由被上訴人中興公司於101年1月以4,888,044,000元得標。
3.陸軍後勤司令部於91年2月22日與工研院簽訂「陸軍後勤司令部訂購軍品契約」,採購案編號為TM91962P011PE。○○○○○○採購中心分別於95年12月14日、98年12月21日與工研院簽訂「○○○○○○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約」,購案編號為GL95020L196PE、GI98270L277PE。
(二)當事人主要爭點:
1.引證1、6至9或其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證2至3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證1、2、5、10至12或其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3請求項1及專利說明書全文是否明確揭露?
2.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系爭產品3是否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3.倘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範圍,系爭專利具有效性,被上訴人對於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是否均有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
4.倘被上訴人成立系爭專利侵權,上訴人依據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上訴人1,000萬元?有無理由?
5.倘被上訴人成立系爭專利侵權,上訴人依據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向被上訴人主張排除侵害系爭專利請求權,有無理由?
二、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準據法: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其向被上訴人行使專利權云云。惟被上訴人抗辯稱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不得對其主張專利權等語。準此,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厥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行使系爭專利之權利前提要件,本院自應探究系爭專利是否合法有效。上訴人前於93年7月13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系爭專利1,智慧局於95年4月21日核准審定;於95年5月24日向智慧局申請系爭專利2,智慧局於97年5月21日核准審定;於95年6月30日向智慧局申請系爭專利3,智慧局於97年9月30日核准審定。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均應以核准審定時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三、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一)系爭專利1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1所欲解決之問題:當能源輸出裝置欲驅動較大型機具時,泵浦吸油端管路尺寸必須加大,且需準備相當大體積之儲油槽,始能容納足夠之油料,俾供驅動較大馬力之機具,故能源輸出裝置有加以改進之必要(參照系爭專利1之說明書第5頁之先前技術第2、3段)。
2.系爭專利1之技術內容:一種液態能源裝置,包括:一動力源、一能源槽、一液壓迴路、一能源輸送管、一泵浦、一致動器、一過濾裝置及一回復管路;藉由泵浦所產生的吸力將油品吸入,並使液壓迴路之管內有一壓力,由於處於密閉狀態,可使壓力保持不變,以驅動一動力源,並經初級過濾器之過濾,將雜質、水從油品中分離,使油品在正壓下快速進入能源噴射器內,使油品中之氣泡被分離,並將油品以噴射狀噴入該回復管路中,再回到泵浦(參照系爭專利1之摘要)。
3.系爭專利1之功效:一種液態能源裝置,其係利用一過濾裝置中之能源噴射器在壓力下,以高速噴射經該回復管路而進入泵浦,使液態能源在相同之流量,能增加泵浦之輸出功率,以達到縮減回復管路尺寸及減少能源槽體積之目的(參照系爭專利1之說明書第5頁之發明內容第1段)。
4.系爭專利1請求項1分析: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1請求項1:
系爭專利1請求項共計2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1為獨立項,請求項2為附屬項,系爭專利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1,本院僅說明上訴人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內容。
⑵系爭專利1請求項1內容:
一種液態能源裝置,包括一動力源、一能源槽、一液壓迴路、一能源輸送管、一泵浦、一致動器、一過濾裝置及一回復管路:①動力源供應泵浦之起始動力;②能源槽用以儲存液態能源;③能源輸送管用以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④液壓迴路用以連結泵浦、致動器及過濾裝置,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⑤泵浦設於能源槽與致動器間,俾供經由能源輸送管將液態能源吸入,且將液態能源經由液壓迴路輸入致動器;⑥致動器設於泵浦與過濾裝置間,具有一流入端、一流出端及一動力輸出部,流入端係供液態能源流入,動力輸出部係輸出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流出端係供輸送液態能源至過濾裝置;⑦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初級過濾器藉由液壓迴路與致動器連接,俾供過濾致動器流出之液態能源,並利用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噴入回復管路中而流回泵浦,俾供再次運用液態能源。
(二)系爭專利2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2所欲解決之問題:無法解決冷卻風扇一直是隨著引擎同步轉動之缺點,當引擎長時間運轉,而當冷卻水箱溫度過高且無法散熱時,冷卻系統自然必須降低該引擎轉速,連帶影響雙液壓泵之輸出油量降低,造成冷卻風扇轉速下降,所產生之風量,不足以供應冷卻水箱散熱,仍無法有效降低引擎之冷卻水箱之水溫。況壓力不足之作動油,可能無法驅動液壓作動裝置,而發生不可預知之工安問題。準此,有必要針對習用之液壓冷卻系統所產生之缺點,作進一步改善之必要(參照系爭專利2之說明書第6頁之先前技術)。
2.系爭專利2之技術內容:本發明與重型機具之一引擎、一冷卻風扇及複數液壓作動裝置相互連設,以冷卻引擎之冷卻水箱,冷卻系統包括至少一第一液壓泵,其連通於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之輸入,以輸出作動油;至少一第二液壓泵,連通於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輸出作動油;一第一控制閥,其連通於第一液壓泵,並具有一連通於冷卻風扇之第一管路,以供控制第一液壓泵之作動油之輸出,並驅動冷卻風扇;一第二控制閥,連通於第二液壓泵,具有一連通於冷卻風扇之第二管路,以供控制第二液壓泵之作動油之輸出,並驅動各液壓作動裝置;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第一管路(參照系爭專利2之說明書第7頁之發明內容)。
3.系爭專利2之功效:藉由複數液壓泵與數控制閥之配置,並利用控制閥進行各液壓泵所輸出之高壓作動油之分流或合流,而驅動冷卻風扇與其他液壓作動裝置,除解決引擎低轉速時之散熱問題外,亦提高冷卻效率,並增快重型機具之液壓作動裝置之作動速度,且改善在狹小引擎室空間安排上之困擾,降低冷卻系統之成本,可持續維持冷卻系統之運作,而降低整個重型機具之零件之損耗(參照系爭專利2摘要)。
4.系爭專利2請求項1分析: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2請求項1:
系爭專利2之請求項共計18項,其中請求項1、10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系爭專利2主要圖式,如附圖2所示,本院僅說明上訴人主張受侵害之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內容。
⑵系爭專利2請求項1內容:
一種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系統,其與重型機具之一引擎、一冷卻風扇及複數液壓作動裝置相互連設,以冷卻引擎之冷卻水箱,冷卻系統包括:①至少一第一液壓泵,連通於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輸出作動油;②至少一第二液壓泵,連通於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輸出作動油;③一第一控制閥,其連通於第一液壓泵,並具有一連通於冷卻風扇之第一管路,以供控制第一液壓泵之作動油之輸出,並驅動冷卻風扇;④一第二控制閥,其連通於第二液壓泵,並具有一連通於各液壓作動裝置之第二管路,以供控制第二液壓泵之作動油之輸出,並驅動各液壓作動裝置;其中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第一管路。
(三)系爭專利3之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3所欲解決之問題:習用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有如後缺點:⑴散熱裝置之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相同,造成熱風無法排出,使散熱裝置喪失散熱功效。其自油壓泵輸入之作動油,被二輸入管路所分流,所分流之作動油油量不平均,因此於輸入各油壓馬達之油量不平均,造成二冷卻風扇之轉速不同,進而造成產生內部熱循環情形產生,使二冷卻風扇無法完全排出熱氣。⑵當引擎熄火時,各油壓馬達之轉軸會被慣性旋轉之冷卻風扇所轉斷,而減低油壓馬達壽命,並使管路吸入外部空氣。當重型機具之引擎突然熄火時,二冷卻風扇原以高速旋轉作動,二油壓馬達雖立即停止運轉,然二冷卻風扇會以慣性繼續旋轉,並分別強制轉動二油壓馬達之轉軸,而轉斷其停滯不動之轉軸,且各管路不再有作動油進行循環,反而造成各管路會吸入外部空氣(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之先前技術)。
2.系爭專利3之技術內容: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包括一控制裝置,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徑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內,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之發明內容)。
3.系爭專利3之功效: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主要利用一控制裝置之設置,控制單一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能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以改善各冷卻風扇之轉速不相同,所造成引擎室內之熱氣無法排出之問題,並維持其散熱功效(參照系爭專利3摘要)。
4.系爭專利3請求項1分析:⑴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3請求項1:
系爭專利3之請求項共計3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上訴人於109年8月25日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之第二次更正,系爭專利3主要圖式,如附圖3所示。
⑵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第二次更正內容:
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包括:①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②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徑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③一迴流保護裝置,迴流保護裝置設有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各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再次適當分流至各支管,且各自流入迴流保護裝置;而各止逆閥之出口匯流於第二管路,二輸出管路之一者連通於迴流保護裝置之第二管路,並再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二輸出管路之另一者,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
四、系爭產品技術內容:系爭產品1為液態能源裝置,主要構造包括一動力源、一能源槽、一液壓迴路、一能源輸送管、一泵浦、一致動器、一過濾器及一回復管路。系爭產品2為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系統,冷卻系統主要構造包括一第一液壓泵、一第二液壓泵、一第一控制閥、一第二控制閥。系爭產品3為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散熱裝置主要構造包括一控制裝置及二輸出管路。系爭產品照片,如附圖4所示。
五、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一)引證1之技術內容:引證1為2003年7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539812號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1申請日2004年7月13日、系爭專利2申請日2006年5月24日、系爭專利3申請日2006年6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1之發明不論驅動源之熱力機或電動機等之油壓泵之形式為何,經常以效率高而有一定轉數動作之狀態,控制控制閥之油壓機器,可實現與變量泵相同之功能。解決方法是藉內在或附加所需量之慣性具備之驅動源,驅動油壓泵構成定壓油壓源,配備對應要求負載之周邊元件,依據含儲能裝置或油壓馬達等負載狀況開關控制閥,可對負載供給高壓小流量至低壓大流量之動作油引證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5所示(參照引證1摘要)。
(二)引證2之技術內容:引證2為2000年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380538號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2為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其連通引擎內壁之冷卻水管由隔板穿入間隔室,且銜接於冷卻系統之散熱水箱中,間隔室下側設置入水口,入水口處設置液位開關,散熱水箱之風扇由可旋轉的連動桿加以轉動,隔板上設置液壓馬達,連動桿一端接設於液壓馬達心軸,引擎室底端設置液壓泵浦,液壓泵浦及各種液壓元件之配合,可控制液壓馬達啟閉,而能控制風扇旋轉或停止轉動,藉此可以液壓迴路之設計及手動針閥之操作,而能更為精確之控制風扇,達到更具安全性之實用功效,引證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6所示(參照引證2摘要)。
(三)引證3之技術內容:引證3為2000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401486號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3為一種具有至少二液壓引動器之驅動系統,系統經由至少一泵之裝置供應液壓液體。驅動系統包含至少一進一步之被安排與第一泵並聯之第二泵,泵為雙向調速,一閥組件具有提供給每一泵一個之入口,每一入口連接至一泵,具有連接至引動器之多數出口,入口可預先設定之方式連接至出口,引證3之主要圖式,如附圖7所示(參照引證3摘要)。
(四)引證4之技術內容:引證4為2000年11月22日公開之中國第CN0000000A號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4為一種液壓風扇傳動系統,專供道路內外行駛之機動車輛使用,如公共汽車、建築機械、農業機具等。液壓風扇傳動裝置轉動冷卻風扇,產生氣流去冷卻車輛之發動機。系統應用設置在泵與風扇馬達間之比例減壓閥,或具有降壓功能之閥門組合。閥或閥之組合,根據電子調節器發出之控制信號,調節風扇馬達之壓降。閥使通過之流量符合要求,以維持負荷之壓降,引證4之主要圖式,如附圖8所示(參照引證4摘要)。
(五)引證5之技術內容:引證5為2002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514222號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5為一種兼具提供熱水之空調機組改良(一),係於高壓管併設有一連結泵浦及進、出水管作循環之熱交換器,使高壓側之高溫先藉此作為循環水之加熱,並儲存於儲熱槽中供拉出使用,且冷凝器後併設有兩電磁閥,以分別連設原本冷媒循環及另一熱交換器,利用兩電磁閥的ON、OFF切換,使冷媒可進入原冷媒循環以供應室內之冷氣,或進入另一熱交換器中作熱交換,使機組可全年運轉且夏天同時供應熱水及冷氣,冬天時供應大量的熱水,引證5之主要圖式,如附圖9所示(參照引證5摘要)。
(六)引證6之技術內容:引證6為2000年3月7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JP0000-00000A號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曾有吸引油壓槽內之工作油,並以油壓泵將其輸送至各油壓設備之牽引車,且具備工作油流動時產生渦流,將氣泡集中於渦流之吸入部,而排出之氣泡除去裝置之技術。過去之裝置於氣溫低之地區或氣溫低之時間,啟動引擎而驅動傳動機構時,因油之黏性高,在氣泡除去裝置內之流動性不佳,而有除去氣泡困難之問題。本發明形成一種油壓回路構造,在車輛之油壓槽與泵浦間之油路,具備氣泡除去裝置,其產生渦流,並將氣泡集中於渦流吸入部而排出,且在流入氣泡除去裝置之油路上游側,或是氣泡除去裝置本身具備將油加熱之加熱器,引證6之主要圖式,如附圖10所示(參照引證6摘要)。
(七)引證7之技術內容:引證7為1999年11月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JP00-000000A號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7為有效除去混入在工作油中會影響油壓設備工作之氣泡,而將油壓供給裝置之功能性合理化。本發明在具備油壓驅動式之致動器的機械之油壓回路,除從致動器至油槽之返回管路,另設置定流量油壓回路,並在定流量油壓回路設置氣泡除去機構,除去氣泡後送入主泵之吸入管路,引證7之主要圖式,如附圖11所示(參照引證7摘要)。
(八)引證8之技術內容:引證8為2003年12月4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03/0000000A1號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8為一種用於液壓動力系統之液壓流體儲罐,其包括:一儲器殼體,其具有用於容納液壓流體之供給內腔室;一出口,其用於將流體從殼體連通至液壓泵之一入口;暨一回流入口,其用於接收流體回收到腔室內。儲罐包括一流動擴散器,流動擴散器具有與回流入口連通之一擴散器入口,用於接收進入擴散器回流之至少一部分。擴散器具有較佳為圓錐形之內部流體引導壁,壁面往下游方向發散,以平息擴散器內流動之亂流,並將大量流體排放到要除氣之腔室,引證8之主要圖,如附圖12所示(參照引證8摘要)。
(九)引證9之技術內容:引證9為1978年11月28日公開之美國第US0000000號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9為一種用於液體循環系統之擴散器,具有用於容納液體之儲罐。擴散器連接至回流通道,並改善回流液體向儲罐之輸送,有效減小儲罐內液體之亂流曝氣。擴散器可包括具有截頭圓錐形壁部分之一體式元件,部分在其窄端處連接至回流通道,寬端以無亂流方式將回流液體引導至儲罐之液體。截頭圓錐形壁部分之寬端可設置有一管狀凸緣,用於進一步控制將液體輸送進入儲罐。截頭圓錐形壁可設置至少一個縱向溝槽,溝槽可朝著截頭圓錐形壁之寬端向內加寬,以進一步改善將液體輸送進入儲罐之控制。擴散器可通過螺紋固接至儲罐壁上設置之合適轉接器,可根據需要以凸緣固接至在儲罐壁,引證9之主要圖式,如附圖13所示(參照引證9摘要)。
(十)引證10之技術內容:引證10為1994年4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222409號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10為一種車輛用油壓系統,為由下列所構成者;由車輛用引擎所驅動之可變容量型油壓泵,與設有動力轉向機構之第一工作油路,其與裝設有驅動壓縮機所需之油壓馬達,而與第一工作油路成為並聯關係之第二工作油路,與和第一及第二工作油路成為並聯關係之短路油路,其與連動於動力轉向機構而裝設在其上游側之洩放閥,其與裝設在第一及第二工作油路之流入側分岐部上游側之電磁式流量切換閥,其與藉由流量切換閥之上游側與下游側之油壓差,以調整可變容量型油壓泵容量之容量調整機構,其與在第二工作油路,裝設於油壓馬達上游側之電磁式開閉閥,其與開關電磁式開閉閥所需及切換電磁式流量切換閥所需之空調機開關,使構成車輛用油壓系統,引證10之主要圖式,如附圖14所示(參照證引10摘要)。
引證11之技術內容:
引證11為2005年11月22日公告之美國第US0000000B2號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2與3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2與3之先前技術。引證11為第一實施例的油壓系統,包括具有可變排放量之油壓泵之靜油壓回路,其動力由原動機提供。驅動農用車引擎有兩種模式,較佳者是以恆定之轉速(RPM)驅動引擎,並通過調整提供給引擎之燃料量改變動力。直接或間接測量引擎之轉速,且當轉速下降時,增加燃料供應量。當有輔助動力輸出裝置時,操作模式是較佳者,各動力輸出裝置之轉速是恆定,不隨引擎負載而變化。當引擎驅動車輛時,驅動泵之轉速是恆定。當其煞車效果不足使車輛減速時,柴油引擎之轉速可能會增加。動力鏈中之各種元件,可能會超速。操作引擎之另種方法是藉由改變引擎轉速以改變動力,引證11之主要圖式,如附圖15所示(參照引證11說明書第3欄第17至39行)。
引證12之技術內容:
引證12為1987年5月27日公開之中國第CN00000000A號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12技術為一種潤滑液排泄管線與馬達回流管線連通之液壓馬達。一種馬達密封保護閥,具有響應馬達回流管線壓力之控制器。在正常情況,閥門連通壓力與馬達進口。回流管線出現高壓時促使控制器移動閥門,使馬達饋流管線不通,然後連通馬達饋流管線到油槽。在最佳實施例中,系統響應回流管線中的過量增壓時,系統壓力與控制器連通,使閥門封閉,引證12之主要圖式,如附圖16所示(參照引證12摘要)。
七、專利有效性之判斷: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得綜合考量如後因素:㈠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得就應用該技術之物、原理、機制或作用等事項予以考量。㈡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得就引證中記載之所欲解決問題,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易於思及之所欲解決問題等事項,進行考量。㈢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是否包含實質相同之功能或作用,予以判斷。㈣教示或建議,係相關引證之技術內容,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愈能證明專利不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組合引證1與6足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⑴引證1不足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1未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液壓迴路與回復管路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致動器未設於泵浦與過濾裝置間及能源噴射器」技術特徵。引證1無能源噴射器之裝置設置,無液體增加流速之功效。準此,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引證1之技術特徵有差異,引證1無法藉由能源噴射器以噴入方式,增加流體之流速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無法依引證1輕易完成技術特徵,是引證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組合引證1與6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①比對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引證6之圖1、圖4可知,系爭專利1
請求項1之動力源相當於引證6之引擎;能源槽相當於引證6之油槽;泵浦相當於引證6之油壓泵;致動器相當於引證6之油壓汽缸;過濾裝置相當於引證6之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之組合。準此,引證6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主要裝置。
②參照引證6中譯文第4頁所載「吸取濾器係形成藉由設於回路
下游側之油壓泵從油槽經由配管而吸引工作油」及「從吸取濾器吐出之工作油經由氣泡除去裝置而到達油壓泵」。可知引證6之配管功能,相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能源輸送管。
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液壓迴路,相當於引證6之油壓泵、油壓汽缸間連接之管路、返回回路。配管所形成之管路、能源輸送管,相當於引證6之配管;回復管路相當於引證6之配管。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或回復管路之主要目的,是連結架設其上之裝置,使各裝置有液態能源流過。系爭專利1說明書未記載液壓迴路及能源輸送管有特殊功效。準此,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之配置,僅是設置位置之簡單改變。
③比對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引證6之圖1、圖4可知,引證6「動
力車輛之油壓回路構造」,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種液態能源裝置」技術內容。引證6「引擎、油槽、油壓泵、油壓汽缸間連接之管路、返回回路、配管所形成之管路、配管、油壓泵、油壓汽缸、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動力源、一能源槽、一液壓迴路、一能源輸送管、一泵浦、一致動器、一過濾裝置及一回復管路」技術內容。引證6「引擎供應油壓泵之起始動力」,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動力源供應泵浦之起始動力」技術內容。引證6「油槽用以儲存液態能源」,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能源槽用以儲存液態能源」技術內容。引證6「配管用以連結油槽與油壓泵,俾供輸送液態能源」,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能源輸送管用以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技術內容。引證6「油壓泵、油壓汽缸間連接之管路、返回回路及配管所形成之管路,用以連結油壓泵、油壓汽缸及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而氣泡除去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藉由配管輸送回油壓泵,以形成一密閉狀態迴路」,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液壓迴路用以連結泵浦、致動器及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技術內容。引證6「油壓泵設於油槽與油壓汽缸間,俾供經由配管將液態能源吸入,且將液態能源經由油壓泵、油壓汽缸間連接之管路、返回回路及配管所形成之管路輸入油壓汽缸」,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泵浦設於能源槽與致動器間,俾供經由能源輸送管將液態能源吸入,且將液態能源經由液壓迴路輸入致動器」技術內容。引證6「油壓汽缸設於油壓泵與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間,具有一流入端、一流出端及一動力輸出部,流入端係供液態能源流入,動力輸出部輸出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流出端供輸送液態能源至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致動器設於泵浦與該過濾裝置間,具有一流入端、一流出端及一動力輸出部,流入端係供液態能源流入,動力輸出部係輸出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流出端係供輸送液態能源至過濾裝置」技術內容。引證6「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由一吸取濾器與一氣泡除去裝置所組成,吸取濾器藉由油壓泵、油壓汽缸間連接之管路、返回回路及配管所形成之管路與油壓汽缸連接,俾供過濾油壓汽缸流出之液態能源,並利用氣泡除去裝置將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噴入配管而流回油壓泵,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過濾裝置,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初級過濾器藉由液壓迴路與致動器連接,俾供過濾致動器流出之液態能源,並利用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噴入回復管路中而流回泵浦內,俾供再次運用液態能源」技術內容。
④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引證6差異,雖在於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
置空間之技術特徵。然引證6圖1揭示油壓泵、油壓汽缸間連接之管路、返回回路及配管形成密閉迴路,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之工作油,是密閉迴路中流動,系爭專利1之液態能源於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中流動,而形成密閉迴路時,相當於密閉狀態,是於密閉容置空間,所以將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之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並無困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引證6所揭示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位於密閉迴路技術內容,而與使用需求簡單修飾之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發明。準此,引證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⑤引證6為一種動力車輛之油壓回路構造,參引證6圖1及第4頁
揭示「氣泡除去裝置設於吸取濾器與油壓泵間,並利用油之渦流除去氣泡而構成」。其包含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具有過濾之作用,包含泵之迴路。準此,引證6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據此而可輕易完成,組合引證1所欲解決問題、相容必要技術特徵及相關技術領域,益可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組合引證1、6、7足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⑴引證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引證7之圖1、圖2可知,引證7雖未
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動力源,然引證7有揭示主泵之動力,因主泵必有其動力來源,動力源僅為習知技術之簡單應用,能源槽相當於引證7之油槽,泵浦相當於引證7之主泵,致動器相當於引證7之作業機汽缸,過濾裝置相當於引證7之過濾器與氣泡除去器。準此,引證7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主要裝置。
②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液壓迴路相當於引證7之供油路及返回
油路,能源輸送管相當於引證7之吸入管路,回復管路相當於引證7之油路及吸入管路形成之管路。是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主要目的,是連結架設其上之裝置,各裝置均有液態能源流過,僅是裝置設置位置略有不同,此為管路常見手段。縱引證7之同一管路有重疊相當於系爭專利1之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然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均是輸送液態能源,且系爭專利1說明書未記載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有特殊功效,故液壓迴路、能源輸送管及回復管路之配置,僅是設置位置之簡單改變。
③比對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引證7之圖1、圖2可知,引證7「油
壓回路中之工作油之氣泡除去回路」,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種液態能源裝置」技術內容。引證7雖未揭示動力源,然動力源為提供主泵之動力,主泵必有其動力來源。引證7「油槽、供油路及返回油路、吸入管路、主泵、一作業機汽缸、一過濾器、氣泡除去器、油路及吸入管路」,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一能源槽、一液壓迴路、一能源輸送管、一泵浦、一致動器、一過濾裝置及一回復管路」技術內容。引證7之動力源為習知技術之簡單應用,供應主泵之起始動力,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動力源供應泵浦之起始動力」技術內容。引證7「油槽係用以儲存液態能源」,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能源槽係用以儲存液態能源」技術內容。引證7「吸入管路係用以連結油槽與主泵,俾供輸送液態能源」,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能源輸送管係用以連結能源槽與泵浦,俾供輸送液態能源」技術內容。引證7「供油路及返回油路係用以連結主泵、作業機汽缸及過濾器,而氣泡除去器過濾後之液態能源,藉由油路及吸入管路輸送回主泵,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液壓迴路係用以連結泵浦、致動器及過濾裝置,而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技術內容。引證7「主泵係設於油槽與作業機汽缸間,俾供經由吸入管路將液態能源吸入,且將液態能源經由供油路及返回油路輸入作業機汽缸」,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泵浦係設於能源槽與致動器間,俾供經由能源輸送管將液態能源吸入,且將液態能源經由液壓迴路輸入致動器」技術內容。引證7「作業機汽缸設於主泵與氣泡除去器間,具有一流入端、一流出端及一動力輸出部,供油路係供液態能源流入,動力輸出部係輸出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返回油路係供輸送液態能源至過濾器」,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致動器係設於泵浦與過濾裝置間,具有一流入端、一流出端及一動力輸出部,流入端係供液態能源流入,動力輸出部係輸出液態能源所產生之動力,而流出端係供輸送液態能源至過濾裝置」技術內容。引證7「過濾器、氣泡除去器,由一過濾器與一氣泡除去器所組成,過濾器藉由供油路及返回油路與作業機汽缸連接,俾供過濾作業機汽缸流出之液態能源,並利用氣泡除去器將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噴入油路及吸入管中而流回主泵內,俾供再次運用液態能源」。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過濾裝置由一初級過濾器與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初級過濾器藉由液壓迴路與致動器連接,俾供過濾致動器流出之液態能源,並利用能源噴射器將過濾後之液態能源,噴入回復管路中而流回泵浦,俾供再次運用液態能源」技術內容。
④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引證7差異,雖在於過濾裝置為一密閉
容置空間之技術特徵。然引證7圖1揭示供油路、返回油路、過濾器到油槽間、油槽透過定流量回路到氣泡除去器透過油路、吸入管路形成密閉迴路。而過濾器、氣泡除去器之工作油是密閉迴路中流動,系爭專利之液態能源於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中流動時,形成密閉迴路,相當於密閉狀態與密閉容置空間,所以將過濾器及氣泡除去器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並無困難,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引證7所揭示過濾器及氣泡除去器位於密閉迴路技術內容,而與使用需求簡單修飾成之過濾器及氣泡除去器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發明。準此,引證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組合引證6與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7為一種油壓回路中之工作油之氣泡除去回路,引證7圖
1及第5至6頁揭示過濾器與泵之迴路。參引證7第7頁揭示「依定流量泵之定量油流經回路,送入氣泡除去器之含氣泡之油,隨時按照設定之流量流動。設定在最佳條件時,雖無法處理大量之油,然可持續處理而有效進行氣液分離之操作,顯著改善一般除去油中所含氣泡之因難度而有效進行處理」。可知氣泡除去器,具有過濾之作用。準此,引證6及7具有過濾裝置之領域關聯性,且具有過濾之作用共通性,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組合引證6及7,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6及7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②上訴人雖主張引證6、7未揭露系爭專利1「液態能源噴入該
回復管路」、「過濾裝置後之液態能源,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技術特徵,說明書亦無此部分之教示,所屬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並無法依引證6、7之記載據以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云云。惟引證6、7揭露系爭專利1「液態能源噴入回復管路」技術特徵。引證6第2至3頁記載:油壓槽與泵浦間之油路中具備氣泡去除裝置,其係產生渦流,並將氣泡集中於渦流吸入部而排出,且在流入氣泡除去裝置之油路上游側,或是氣泡除去裝置本身具備將油加熱之機構。再者引證6圖4、5及第4頁記載:裝置係由圓筒型之箱,在具有通風孔之圓錐形之旋風室;配置在其中心部之小口徑之氣泡除去管;暨設於底部之旋流室所構成。旋流室構成具有工作油流入孔,並將從工作油流入孔進入之工作油,變成在切線方向的回轉流。準此,包含氣泡之工作油從工作孔進入時,藉由將工作油導入旋風室而除去氣泡後,工作油從流出孔通過配管而導向油壓泵。可知圓錐形之旋風室因形狀漸縮,使工作油由旋流室流入旋風室,形成加速之效果,氣泡除去裝置具有氣泡除去功能。旋風室之流出孔為噴嘴狀,有加速流體之結果,其原理為流量公式Q=AV,Q =流量,A =管道截面積,V=流速,管道中之不可壓縮之流體流動,由上游到下游任一橫斷面之流量維持不變,流入端為大管徑時,流速較慢。倘流出端管徑縮小會增加流速,可達到系爭專利1請求項1界定「能源噴射器將液態能源噴入回復管路中」技術特徵。
③引證7第3頁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所載:由於處理油量多,
因此需要大型氣泡除去器及需要較大設置空間。為縮小設置空間而將氣泡除去器小型化時,在處理油量多之狀態,流速會增大。引證7第3頁所載:在一定流量流動之回路中,設置氣泡除去機構以有效除去氣泡,而將油壓供給裝置功能性合理化。引證7之圖2及第6頁所載:氣泡除去器採用形成於閉鎖之圓筒體之一端部之狹窄環狀部,從流入口將油向圓筒體之內部在圓周方向送入,而成為回轉流,並從設於圓筒體之上端部中央之流出口送出時,藉由離心力進行氣液分離之構造。再者,在圓筒體之內部豎立設置中心部,有多數孔並關閉頂端之管,管之下端形成排氣口,可從排氣口通過排氣管路輸送至油槽上部而排氣,在圓筒體之管周圍,其於圓筒體內設置以圓錐狀多孔板形成之分離板,可對應於抑制油之回轉能衰減,結果使油內之氣泡分離容易。可知圓錐狀多孔板形成之分離板因形狀漸縮,使油由環狀部流入分離板產生加速的效果,氣泡除去器具有氣泡除去功能,再由分離板與因流出孔為噴嘴狀有加速流體,其原理為流量公式Q=AV,Q =流量,A =管道截面積,V=流速,管道中之不可壓縮流體之流動中,由上游到下游任一橫斷面之流量維持不變,流入端為大管徑時,流速較慢,倘流出端管徑縮小會增加流速,可達系爭專利1請求項1界定「能源噴射器將液態能源噴入回復管路中」技術特徵。
④引證6、7揭露系爭專利1「過濾裝置後之液態能源,藉由回
復管路輸送回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技術特徵。引證6、7揭露系爭專利1「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過濾裝置,相當引證6之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由引證6圖1所示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雖為分別兩個構件,然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均具有過濾作用。再者,引證6圖之1揭示油壓泵、油壓汽缸間連接之管路、返回回路及配管形成密閉迴路。而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之工作,油是密閉迴路中流動,系爭專利之液態能源於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中流動時,而形成密閉迴路,相當於密閉狀態,相當於密閉容置空間,將吸取濾器、氣泡除去裝置兩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並無困難。
⑤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過濾裝置,相當引證7之過濾器及氣泡
除去器,雖由引證7圖1所示,過濾器及氣泡除去器是分別三個構件,然過濾器及氣泡除去器均具有過濾作用。且引證7之圖1揭示供油路、返回油路、過濾器到油槽間、油槽透過定流量回路到氣泡除去器與透過油路、吸入管路,形成密閉迴路。而過濾器及氣泡除去器之工作油是密閉迴路中流動,系爭專利之液態能源於液壓迴路及回復管路中流動時,而形成密閉迴路,相當於密閉狀態與密閉容置空間,過濾器及氣泡除去器是分別三個獨立構件裝配,形成一密閉容置空間。
⑶組合引證1、6及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6、引證7或組合引證6與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據此而可輕易完成,已如前述。是引證1及6之組合、引證6及7之組合或引證
1、6及7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組合引證1、6至8足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證8之圖1、9揭示回流管路,用以連結之泵、噴嘴,而噴嘴過濾後之液態能源,藉由管路輸送回泵,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過濾裝置過濾後之液態能源,藉由回復管路輸送回泵浦,以形成一密閉狀態之迴路」技術特徵。引證8之圖1、9揭示噴嘴之組合,為一開放容置空間,其係由噴嘴所組成,並利用噴嘴將液態能源噴入管路中而流回泵內,俾供再次運用該液態能源,開放容置空間與密閉容置空間僅是簡單轉換,並無困難,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過濾裝置,為一密閉容置空間,係由一能源噴射器所組成,並利用能源噴射器將液態能源噴入回復管路中而流回泵浦,俾供再次運用液態能源」技術特徵。準此,引證6、引證7或組合引證6與7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據此而可輕易完成,已如前述。準此,組合6、8;組合1、6、8;組合1、
7、8;組合1、6、7、8,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4.組合引證1、6至9足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證6、引證7或組合引證6與7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據此而可輕易完成,已如前述。準此,組合6、9;組合1、6、9;組合6、8、9;組合1、6、7、8及9,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引證2與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比對系爭專利2請求項1與引證3:⑴引證3揭露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①引證3說明書第11頁最後1段至第12頁第2行記載:圖1之引動
器所描述者,經由進給管路,一泵單元自箱中將液壓液體供應至四個引動器,泵單元具有二泵,且由個別之電子馬達經由個別之軸所驅動。相當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一種重型機具之液壓泵驅動冷卻系統,其係與重型機具之一引擎及複數液壓作動裝置相互連設」技術內容。引證3說明書第6頁最後1段至第7頁第1段記載:包含一電子馬達,經由一軸連接至第一泵處。第一泵經由一供應管路而連接至一箱處,可吸取存在於箱內之液壓介質。相當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冷卻系統包括:至少一第一液壓泵,連通於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輸出作動油」技術內容。引證3說明書第7頁第2段記載:此例提供一相同結構之供應系統,經由一供應管路及第二泵自箱運送液壓介質,第二泵經由供應管路連接至箱。相當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少一第二液壓泵,其連通於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輸出作動油」技術內容。引證3說明書第12頁第4段記載:圖2進一步顯示一閥組件,閥組件提供在來自二泵,且引導致引動器之進給管路。閥組件具有二液壓入口,第一入口連接至泵,第二入口連接至泵,引證3說明書揭示閥組件可包含入口連接至出口,可使二泵經由進給管路將液壓液體供應至不同或相同引動器,以引動引動器。引證3具有管路分流及合流之實施例,相當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控制閥連通於第一液壓泵,以供控制第一液壓泵之作動油輸出,並驅動各液壓作動裝置」技術內容。
②引證3說明書第11頁第3段記載:供引動器使用之驅動系統可
以諸多方式改變,可適用於不同之應用中。說明書第13頁第2段記載:閥組件之交換位置可改變,可增加其他之交換位置及泵單元之連接。說明書第14頁第1段記載:依據應用之方式,閥組件可提供一交換位置供二引動器所有需求之操作組合方式建造。說明書第14頁第5段記載:圖2至4之泵與個別引動器之進給管路之連接,可經由閥組件之合適結構組合。參諸引證3揭示內容可知,閥組件非僅以引證3圖式所示單一位置及單一構件為限,有包含其餘應用型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引證3所揭技術簡單變更閥之分流型態。
⑵系爭專利2請求項1與引證3之差異處:
①系爭專利2請求項1採用「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
「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第一管路」複數控制閥及複數管路連通;引證3僅採用一閥組件進行控制,兩者雖有差異處。然系爭專利2說明書之發明內容欄位記載:本發明之主要目的,藉由複數液壓泵與數控制閥之配置,並利用控制閥進行各液壓泵所輸出之高壓作動油之分流或合流。技術領域欄位記載:本發明具有複數液壓泵,並可控制複數液壓泵合流或分流。可知系爭專利2藉由複數控制閥搭配對應管路,以達到控制液壓油合流或分流而具有縮小體積及提升效率等效果。引證3藉由單一閥組件,由雙液壓泵結合閥組件進行分流或合流方式驅動液壓作動件,單一閥組件可達成控制液壓油合流或分流之作用。準此,系爭專利複數控制閥及引證3單一閥組件,就構件之作用與功能、達成效果等項目以觀,兩者屬實質相當之構件。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本具有將同性質構件進行簡易疊加及分拆之基礎能力,在「複數控制閥」及「單一控制閥組件」兩者功能及作用之實質相同下,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將引證3之單一閥組件簡易調整,如系爭專利2請求項1複數控制閥之技術內容,故該項差異僅屬引證3之簡單改變,不具進步性。
②引證3固未揭示系爭專利2請求項1「驅動冷卻風扇」及「以冷
卻引擎之冷卻水箱」技術特徵。然該項差異揭示於引證2之冷卻風扇及冷卻水箱之技術,因引證2為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改良裝置,說明書第7頁及圖2記載:散熱水箱之風扇、隔板上設置液壓馬達,而在引擎室底端設置液壓泵浦,液壓泵浦及各液壓元件之配合,可控制液壓馬達之啟閉,而能控制風扇加以旋轉或停止轉動。風扇及散熱水箱之配置關係及驅動手段,相當於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冷卻風扇及冷卻水箱等技術內容。
⑶組合引證2與3之動機:
①引證3揭示一種「數個液壓引動器的低損耗驅動器」,其透
過一或多個動力源驅動複數泵,並可透過閥組件進行液壓連結之切換動作,引證2揭示一種「水陸兩用車之冷卻系統之改良裝置」。引證3及引證2均為以泵驅動液壓油,作為驅動液壓作動裝置,均應用於液壓驅動之大型機具。就應用液壓油驅動技術之裝置、機制及作用以觀,兩者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且兩者均透過泵輸出液壓油以驅動裝置作動,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再者,在引證3揭示利用動力源驅動複數泵之驅動手段之基礎,引證2進一步教示及建議動力源可為動力車輛,且液壓油可驅動散熱水箱之風扇,引證2提供明確教示及建議之組合動機。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可結合引證3及引證2之技術內容。②系爭專利2採用「經控制閥的分流與合流之控制」技術手段
,以達增快重型機具之液壓作動裝置的作動速度、改善空間及降低成本等功效,對照引證3之單一閥組件達成液壓油分流與合流之控制手段,兩者所達成之功效實質相當,系爭專利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準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引證3及引證2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本項之發明,引證3及引證2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2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上訴人雖主張引證2、3未揭露出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界定有
關「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第一管路」技術特徵云云。惟引證3之單一閥組件簡易調整,如系爭專利2請求項1「第一控制閥」、「第二控制閥」及「第二控制閥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第一控制閥,並經一支管連通於第一管路」技術特徵,已如前述,足認上訴人主張不可採。
④上訴人固主張縱引證2、3間具有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而在引
證2、3就「所欲解決問題」、「功能或作用上」仍不具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會組合引證
2、3組合云云。然引證3所欲解決問題,為避免調節閥之節流損耗,藉此達成閥組件基本上用以在泵及引動器間,產生低損耗之連接,泵可直接確保調節之功能(參照引證3說明書第5頁第1至3行)。引證2為改良機械連動方式,所可能產生風扇無法停止之缺點(參照說明書第5頁第14至15行)。
兩者所欲解決問題固有差異,惟引證2至3與系爭專利2同屬利用引擎或馬達等驅動構件,帶動液壓油流經管路,以驅動液壓作動裝置或液壓風扇之設備,其技術領域具有關聯性。而引證2至3均利用液壓泵加壓驅動液壓裝置作動或風扇轉動,就作動技術及應用機制而言,引證2至3具有功能及作用之共通性,故引證2至3間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及「功能及作用之共通性」。再者,引證2明確教示及建議動力源可為動力車輛,且液壓油可驅動散熱水箱之風扇轉動,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引證3揭示之泵及引動器控制連接技術為基礎,在引證3明確教示及建議,足供認定有動機能結合引證2至3之技術內容,足認上訴人主張不可採。
七、系爭專利3請求項1第二次更正合法:按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㈠請求項之刪除。㈡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㈢誤記或誤譯之訂正。㈣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於109年提出第二次系爭專利3第1項之專利更正,本院自應審究系爭專利3請求項1第二次更正,是否合法。
(一)系爭專利3更正前之內容:
1.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包括:⑴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⑵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徑控制裝置之導通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
2.系爭專利3請求項2:依請求項1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其中各輸入管路係相鄰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各輸出管路相對與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
3.系爭專利3請求項3:依請求項1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散熱裝置包括一迴流保護裝置,迴流保護裝置設有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各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再次適當分流至各支管,且各自流入迴流保護裝置;而各止逆閥之出口匯流於第二管路,二輸出管路之一者連通於迴流保護裝置之第二管路,並再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二輸出管路之另一者,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
(二)系爭專利3更正後之內容:上訴人提出民事陳報㈡狀,陳報系爭專利3專利更正之更正事項說明及畫線版更正專利範圍,如上證25所示,更正請求項1之內容,刪除請求項3之內容(見本院卷三第437頁)。
1.系爭專利3請求項1: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包括:⑴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⑵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徑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⑶一迴流保護裝置,設有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各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並同時再次適當分流至各支管內,且各自流入迴流保護裝置;而各止逆閥之出口匯流於第二管路,二輸出管路之一者連通於迴流保護裝置之第二管路,並再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該二輸出管路之另一者,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
2.系爭專利3請求項2:依請求項1之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其中各輸入管路係相鄰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各輸出管路則相對且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
(三)申請更正專利範圍未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關於專利權侵害之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且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範圍者,除其更正之申請顯然不應被准許,或依准許更正後之請求範圍,不構成權利之侵害,得即為本案審理裁判之情形外,應斟酌其更正程序之進行程度,並徵詢兩造之意見後,指定適當之期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2條定有明文。是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專利爭訟事件具備專業知識,或經技術審查官為意見陳述所得之專業知識,而擬採為裁判基礎者,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以避免造成突襲性裁判及平衡保護訴訟當事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法院在專利侵害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倘專利權人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其符合專利法第67條規定,且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專利範圍者,法院得審理申請更正專利範圍。查系爭專利3更正後請求項1所新增內容,係併入原請求項3之內容,依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除未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外,亦未超出系爭專利3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更正後之請求項1仍可達成更正前請求項1可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之發明目的,是以更正後請求項1未減損更正前之發明目的或使之無法達成,故更正後請求項1未實質變更或擴大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67條規定。上訴人雖於110年2月3日具狀主張擬向智慧局提出第三次更正系爭專利3請求項1,然其尚未向智慧局提出申請,並無任何之更正方案(見本院卷四第380頁)。本院既認第二次申請更正專利範圍未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屬合法更正,自無庸續行辯論期日,俟上訴人提出第三次系爭專利3請求項1更正案後,再進行調查審理之必要性。
八、專利侵權之判斷: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均不具進步性,上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1與2之專利權,本院自毋庸分別審究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準此,本院僅需判斷系爭產品3是否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
(一)系爭產品未完全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1.要件1A符合文義侵權:系爭產品3為「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其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該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係包括」,其比對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A「一種重型機具之散熱裝置,其係連設於一重型機具之引擎,並接受引擎所供應之動力輸入,以驅動散熱裝置,而對引擎之冷卻水箱進行散熱,散熱裝置係包括」。可知兩者技術特徵相同,要件1A符合文義侵權,如附表1所示。
2.要件1B未符合文義侵權:系爭產品3為「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則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因上訴人未提出測試數據證明系爭產品3具有「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技術特徵。故其比對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B「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可知兩者技術特徵不同,未符合文義侵權,如附表1所示。
3.要件1C符合文義侵權:系爭產品3為「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徑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內,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內,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其比對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C「二輸出管路,分別連通於各油壓馬達,並匯流於一主輸出管路,主輸出管路徑控制裝置之導通而連通於油壓泵之一儲油槽內,以供流經各油壓馬達後之作動油,經各輸出管路匯流而送回油壓泵之儲油槽內,以形成一完整之循環油路」。可知兩者技術特徵相同,符合文義侵權,如附表1所示。
4.要件1D未符合文義侵權:系爭產品3「一迴流保護裝置,迴流保護裝置設有二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管、輸出路管,止逆閥之出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係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連通管及鄰近連通管之輸出路管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其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一迴流保護裝置,迴流保護裝置設有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各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係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再次適當分流至各支管內,且各自流入迴流保護裝置;而各止逆閥之出口匯流於第二管路,二輸出管路之一者連通於迴流保護裝置之第二管路,並再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二輸出管路之另一者,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可知兩者技術特徵不同,未符合文義侵權,如附表1所示。
(二)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1.系爭產品未符合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B均等侵權:⑴技術手段相同:
系爭產品3「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其比對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B「一控制裝置,其具有一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連通於一油壓泵,而止逆閥之出口分歧連通於二輸入管路,各輸入管路分別連通一油壓馬達,並各油壓馬達分別驅動一冷卻風扇」。可知兩者技術手段相同,如附表2所示。
⑵技術功能不同:
上訴人未提出之測試數據證明系爭產品3,具有請求項3要件1B「藉由止逆閥以供控制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驅動各冷卻風扇作等速旋轉」功能。準此,無法據以認定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之功能相同,如附表2所示。
⑶技術結果不同:
由於上訴人未舉證證明,以認定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B,就有相同之技術結果,如附表2所示。綜上所述,系爭產品之3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B之技術手段雖相同,然技術功能及結果均不同。準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2.系爭產品3未符合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D均等侵權:⑴技術手段不同:
系爭產品3「一迴流保護裝置,迴流保護裝置設有二止逆閥,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管、輸出路管,止逆閥之出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連通管及鄰近連通管之輸出路管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其比對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D「一迴流保護裝置,迴流保護裝置設有二止逆閥及一第二管路,各止逆閥之入口分別連通一支管,各支管自各輸入管路再分歧出,以供油壓泵所輸出之作動油適當分流輸入各油壓馬達內,並同時再次適當分流至各支管內,且各自流入迴流保護裝置;而各止逆閥之出口匯流於第二管路,二輸出管路之一者連通於迴流保護裝置之第二管路,並再經一連通管而連通於二輸出管路之另一者,且匯流於主輸出管路,以形成循環油路」。可知兩者技術手段不同,如附表3所示。
⑵技術功能與結果不同:
由於上訴人未舉證證明,以認定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就有相同之技術功能或技術結果,如附表3所示。綜上所述,系爭產品3與系爭專利3請求項1要件1D之技術手段、技術功能及技術結果均不同。
九、本判決結論:綜上所述,系爭專利1請求項1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均不具進步性,系爭產品3未落入系爭專利3請求項1範圍。準此,上訴人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2項、第9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排除侵害,然上訴人不得向被上訴人行使系爭專利權。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十、本院無庸審究之說明: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上訴人不得對於被上訴人主張專利權,本院毋庸審究系爭產品1是否侵害系爭專利1請求項
1、系爭產品2是否侵害系爭專利2請求項1、系爭專利3請求項1是否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3請求項1及專利說明書全文是否明確揭露,暨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之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