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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專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邱銘乾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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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初梅律師陳佳菁律師吳俐瑩律師紀畊宇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文治中已於

109 年7 月1 日歸建智慧財產局,改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