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吳東法再審被告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5日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為表明或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如何判決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然再審原告迄今仍未依規定補正及繳費,此有本院收文明細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佐,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