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3原告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45法定代理人陳石定6訴訟代理人楊譜諺律師7複代理人鄭健宏律師8輔佐人李雲程9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11兼法定代理人呂友欽12共同13訴訟代理人胡原龍律師14洪殷琪律師15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1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7主文18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19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0事實及理由21壹、程序方面:
22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23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24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時係主張依專利法第96條第1至225項、第97條、第120條、民法第184條及公司法第23條等規26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本院卷第24頁),嗣於民國10927年1月17日具狀追加民法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第17119條為其請求權基礎(本院卷第458頁至第462頁),雖被告2等表示不同意(本院卷第537頁至第538頁),惟核原告上開3追加係基於同一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法律關係,依前揭規定,應4予准許。
5貳、實體部分:
6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壹仟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8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下稱被告公司)不得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10而出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第I472299號「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11製造方法」、中華民國新型第M476480號「單凍即食珍珠粉12圓的製造設備」、中華民國發明第000000000號「單凍即食珍13珠粉圓的製造方法(三)」、中華民國發明第000000000號「14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四)」專利權之物品及其他15侵害前開專利權之行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16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17原告成立於民國75年,目前專營冷凍蔬菜、冷凍水果、冷凍18果泥、冷凍果汁等產品,為中華民國第I472299號「單凍即食19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及第M00000000號「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新型專利(下稱系21爭專利2)之專利權人,現均在專利有效期間內(甲證1、2)22,並為申請第000000000號「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23三)」、第000000000號「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四24)」等發明專利之申請人。詎被告公司未經原告之授權同意,25竟擅自製造與系爭二專利保護範圍相同之冷凍粉圓產品(下稱26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有產27品外觀比對照片(甲證5)、專利侵害分析報告書(甲證8)
21、產品銷售資訊(甲證9、10)可憑,嗣經原告發函通知被告2停止侵權行為(甲證6),被告函覆否認之(甲證7),仍繼3續對外銷售,爰提起本件訴訟,依專利法第96條第1至2項
4、第97條、第12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52項、第17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第179條、公司法第623條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7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1:
8系爭產品固不完全符合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惟其製9程中「沸水煮45分鐘而製成熟粉圓」之技術內容,與系爭10專利1「將該等生粉圓以沸水煮5至20分鐘而製成熟粉圓11」之技術特徵,均係以沸水加熱之技術手段,利用沸水執行12煮熟粉圓之作用,達到製成熟粉圓之結果,而實質相同(甲13證8第12頁);系爭產品製程中「靜置冷卻處理5分鐘」14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1所揭露「再水洗該等熟粉圓,悶15浸於水液30至40分鐘,將該等熟粉圓置入0℃至10℃的冰16水中經冰鎮處理60至180分鐘」之技術特徵,均係以置放17供降溫之技術手段,利用降溫達冷卻之作用,以得致口感更18佳粉圓之結果,故兩者實質相同(甲證8第13頁),且觀19諸被告回函所附「冷卻」及「凍結前」照片(甲證7、甲證208第5頁),確係將熟粉圓置於水中降溫冷卻,與系爭專利211之技術特徵均等;系爭產品製程中「急速冷凍12分鐘」22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1「再送入一急速冷凍風力機中,23藉該急速冷凍風力機以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溫風力將已24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粒粒吹動,使得該等熟粉圓不相25沾黏且個別單一地被急速冷凍」之技術特徵,均係對冷卻後26之粉圓進行急速冷凍,兩者技術特徵完全相同,故此部分之27文義讀取結果相同(甲證8第10頁),是系爭產品已落入31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2被告主張系爭專利1所揭露「以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溫3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粒粒吹動」及「將該等4熟粉圓置入0℃至10℃的冰水中」之技術特徵,有申請歷史5禁反言原則之適用云云。惟被告消極不揭露系爭產品製程中6「靜置冷卻處理5分鐘」及「急速冷凍12分鐘」,係置放7於何種溫度水中、以何種冷凍機械及溫度進行急速冷凍,不8無違反事案解明義務之嫌;又系爭專利1技術領域中具有通9常知識者,均能推知為使甫烹煮熟成之粉圓獲得更佳口感,10應置於0℃至10℃的水中進行降溫冷卻,並利嗣後冷凍,而11業界通常急速冷凍所使用之方法,恆為零下5℃至零下40℃12的低溫風力,除非被告能舉證證明系爭產品製程中所使用冷13卻粉圓之水溫、冷凍之動力及溫度不在上述範圍,否則應認14系爭產品製程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1構成均等。縱系爭產15品係以0℃以下或10℃以上溫度之水進行煮熟粉圓之冷卻,16所影響者僅係冷卻時間之長短,與系爭專利1所能達成使粉17圓口感更佳之目的並無二致;倘系爭產品以零下5℃以上(18依一般常識,零下5℃以上之溫度,應無法達成急速冷凍之19效果)或零下40℃以下之風力進行急速冷凍,所影響者亦20僅係完成急速冷凍所需時間長短之差異,與系爭專利1所欲21達成之急速冷凍結果無殊,是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1所對應22之技術特徵即使有上開差異,亦因關聯性甚低,且無法期待23原告當初申請系爭專利1時,能預見有同業企圖以些微差異24之冷卻水溫及冷凍溫度,脫免侵害系爭專利1之責任,故無25從以申請歷史禁反言而限制均等論之適用。
26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2之虞:
27依被告存證信函所附之照片(甲證7)所示,雖未能確切得41知該生產設備係由哪些單元構成,惟被告既係以沸水將生粉2圓煮熟,此步驟應係利用「煮熟」照片中後方帶有如煙囪狀3排氣管之鍋爐,足認被告之設備具有一煮熟裝置,被告雖辯4稱其製程不具水洗、悶浸步驟,惟由「煮熟」及「冷卻」照5片中均可見輸送帶上方橫有一金屬管,往下方熟粉圓注水,6且熟粉圓悉浸泡於水中,可證被告之設備有一水洗及悶浸裝7置;被告不否認其製程中有冷卻步驟,自「冷卻」照片亦可8見熟粉圓浸泡於水中,堪認被告之設備具有一冰鎮裝置。
9又由被告揭露之製作流程及照片所示,可見係採用機械化設10備生產方式,並無人力介入,其設備必然具有如系爭專利211請求項1、7所揭露之輸入單元,俾串連熟粉圓成型、急速12冷凍及盛料等單元,遂行機械化生產;自被告揭露之製作方13法可知,熟粉圓經冷卻處理後,須進行急速冷凍12分鐘,14而依常理推斷,冷凍程序必然於一封閉或至少幾乎封閉之空15間內進行,否則冷凍風力外洩,將效率不佳、徒增電力消耗
16、增加製造成本,雖由「凍結前」及「急速冷凍後」照片所17示,未見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揭露之「箱體」與「急速冷18凍風力機」,惟該二設備乃冷凍即食粉圓機械化生產設備中19不可或缺者。
20照片中雖未見被告之設備具有攪動、盛料等單元,然被告自21揭其製作流程為冷卻後立即進行冷凍,而欲將冷卻後、甫出22水之熟粉圓利用輸送單元送進冷凍單元進行冷凍時,粉圓必23然處於互相沾黏之狀態而凍結成塊,苟無類於系爭專利2請24求項1所揭露「攪動單元」之技術特徵,對凍結成塊之粉圓25加以作用(即攪動使相沾黏之粉圓分開),勢難加以包裝,26亦勢必有一盛接成品之盛料單元,否則無處置放成品,故被27告製造系爭產品所使用之設備已具備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51所揭露之熟粉圓成型單元、輸送單元、急速冷凍單元、攪動2單元及盛料單元等相同功能之單元。
3系爭產品之製程侵害系爭專利1,已如前述,原告自有相當4理由足認被告用以生產系爭產品之設備,亦有侵害系爭專利52之虞。為釐清被告用以製造系爭產品之方法及其設備構成6單元,請求鈞院命被告就其生產系爭產品之製程設備詳為揭7露及說明,或赴被告工廠履勘,以明被告侵害系爭二專利之8情形。
9證據2至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5不具10進步性:
11依國際專利分類(IPC),證據2至證據4均係「人類生活12需要部其他類不包括之食品或食料;及其處理大類」相關之13技術內容,證據5則係「機械工程部冷凍或冷卻;加熱及冷14凍之聯合系統;熱泵系統;冰之製造或儲存;氣體之液化或15固化大類」相關之技術內容,是證據2至證據4與證據5間16,顯然不具技術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又證據4透過一包17覆步驟及一凝結步驟之技術內容,以達成確保粉圓經烹煮、18存放或冷藏後,仍保有彈性及韌度之目的,以及經第一次烹19煮後延長保存時間之目的,然證據2及證據3所揭露之目的20則為將第一次烹煮後之粉圓乾燥並包裝後,經第二次簡易加21熱烹煮即可食用,其所欲解決之問題有所差異;且細譯證據
222、3之技術內容,證據2係以馬鈴薯澱粉、太白粉或豆粉
23、穀粉等陸生植物澱粉為基底,再添加三仙膠或羧甲基纖維24素類等人工食品添加劑增加粉糰黏稠度,證據3則直接以海25藻膠或蒟蒻粉為基底,於無任何澱粉添加之前提下,直接製26成生粉圓,雖證據3係以粉圓為名,但實質上因欠缺粉圓之27主要成分(即澱粉)而更接近蒟蒻、果凍類食品,與證據261之技術領域大相逕庭。故證據2至5間不具結合複數引證之2合理動機,不得以上開證據組合作為系爭專利1是否具進步3性之判斷。
4證據2所揭露之「糊化」技術內容,係透過蒸煮、高壓蒸煮
5、長時間浸泡或壓片等技術手段達成,著重於將粉糰煮熟並6軟糯,毫不在意外觀及口感,而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揭露7「將該等生粉圓以沸水煮5至20分鐘製成熟粉圓」之技術8特徵,除將粉圓煮熟外,尚須注意烹煮時間、粉圓外型及口9感,以利後續冷凍包裝並供即食,二者並不相當,且證據210「長時間浸泡」之手段,純粹係將粉糰軟糯之方法之一,與11系爭專利1所揭露「悶浸於水液30至45分鐘」係為使粉圓12吸附水分,同時亦可增加甜度,確保冷凍後供食用時之粉圓13保有水分及風味之目的,大異其趣。
14證據3係以海藻膠粉與蒟蒻粉微粉糰基底,自始欠缺粉圓之15基礎必要原料(即澱粉),究其實質為一果凍類食品,與系16爭專利1之技術領域有別;又證據3揭露於摻入有色料混合17而成之食團在煮熟前需進行降水分的燥化處理,煮熟後於真18空狀中進行冷卻並再進行一次完整去除水分的乾燥化包裝以19供日後食用等技術,係透過盡可能降低食品水分含量之手段20,達到延長保存之目的,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對經沸水21煮5至20分鐘所獲致之熟粉圓,再水洗並悶浸於水液30至2245分鐘」之技術特徵,乃盡可能增加粉圓水分含量,以確23保冷凍後再解凍之即食口感,有所不同,其差異體現於證據243所製產品需以沸水沖泡方得食用,而系爭專利1所製產品25於解凍後得立即食用。
26證據4第11頁所揭露「再以冰水沖洗該熟成粉圓使其具有27彈性,並均勻地噴灑50ml乳化劑至該熟成粉圓之外周面後71,將該熟成粉圓靜置於溫度為8℃之冷藏室約10鐘後,再2重複該包覆步驟及該凝結步驟1次,即可得到一粉圓」,係3為除去熟粉圓外層之黏液及水分,使乳化劑均勻、順利包覆4熟粉圓,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再水洗該等熟粉圓後,悶5浸於水液30至45分鐘,將該等熟粉圓置入0℃至10℃的冰6水中經冰鎮處理60至180分鐘」之技術特徵,其目的係為7增加粉圓之口感有別;且證據4係透過「包覆步驟」使粉圓8延長保存時間(6至24小時)及維持口感,而系爭專利19則係透過悶浸、冰鎮及急速冷凍之技術,使保存期限大幅延10長,並確保解凍後即食之口感及風味,兩者技術特徵自不相11同。
12證據5所揭露欲進行急速冷凍之食品,需經過機台之二階段13製冷程序才能達到冷凍效果,其僅教示局部技術而已,與系14爭專利1請求項1所呈現由煮、水洗、浸悶、冰鎮處理至急15速冷凍之一連貫技術全然不同,亦即系爭專利1所揭露者非16為固定位於輸帶上受到氣冷產生冷凍,而係透過低溫風力吹17動方式,使粉圓在翻動過程中接觸到冷空氣的瞬間立即結凍18(如系爭專利1圖3所示),以使每一顆熟粉圓不相互沾黏19,製成單凍可即食的珍珠粉圓效果,與證據5之技術手段有20明顯差異。
21證據4第10頁第9行固揭示於溶液中添加黑糖調味品,該22溶液係用於噴灑粉糰彈性體1之保護溶液,僅於粉團外「包23覆」一層具風味之保護溶液,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2用以實24行「悶浸」技術特徵之溶液,係透過悶浸,使糖液滲入粉圓25內,兩者之成分、技術原理均有別。又證據2所揭露「使粉26糰糊化」之技術內容,係透過蒸煮、高壓蒸煮、長時間浸泡27或壓片方式等可互相代換之等價技術手段達成,而系爭專利811請求項2「用於悶浸之水液溫度為85℃至95℃」之技術特2徵,係使粉圓內部吸收水分,確保經冷凍後再解凍之粉圓,3仍保有剛煮完之濕潤感,兩者之目的顯然有別,不得相互代4換或變更。
5製成即食珍珠粉圓的方法與製程有很多,且依原料的備置來6看有包餡、含有不同口味摻料,或僅有澱粉材料等,目前市7面上皆是煮成後即需當日食用,一旦放入冰箱冷藏會使熟珍8珠粉圓之口感變硬或變質,導致無法久放,如證據2、3所9揭露者,皆是乾燥食品與乾燥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都必需10加熱水泡開方能食用,而證據4所揭露之煮熟珍珠粉圓因噴11灑乳化劑包覆,於24小時內食用不會有變硬感覺,惟僅系12爭專利1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可製造供冷凍久放且具即食功13能之珍珠粉圓,縱使用證據5之技術進行急速冷凍,亦僅將14熟粉圓整體進行冷凍,未能有效處理冷凍前之前置作業問題15,導致日後不方便取出食用的缺失存在。
16證據2與證據3雖運用蒸、煮方式將粉體原料或海澡膠粉末17加蒟蒻粉末與色料混合之食團煮熟,但其最終目的均需透過18水分去除作用加以形成一具可久放的乾燥體,使其日後食用19時透過熱水沖泡便可回復成為柔軟Q潤的食品,因此並無20對於煮後之熟粉圓馬上進行水洗、悶浸水液、冰鎮與急速冷21凍處理為單凍態樣等處理技術,而證據4雖有運用冰水沖洗22與冷藏靜置之技術,但係為使噴灑在熟粉圓上的乳化劑能完23全附著於周面上,以保持熟粉圓在可食用的24小時內的彈24性,證據5則需進行二階段的製冷,才能使輸送帶上的食品25形成急速冷凍,並需同時透過風扇與冷排管多重配合,以使26氣冷得以存於各獨立空間。相較之下,系爭專利1無需透過27乳化劑的包覆,而係將熟粉圓透過水洗、悶浸、冰鎮及急速91冷凍處理為單凍態樣,且急速冷凍處理所採方式係以低溫風2力使粉圓被粒粒吹動且瞬間個別單一地被急速冷凍,以供日3後隨時取出退冰食用仍具有Q彈口感,係先前技術所無法4迄及,足認系爭專利1已產生先前技術無法預期之功效,且5系爭專利1得解決該技術領域內「無法解凍即食」及「無法6於經冷凍後回復粉圓原有Q彈口感」之問題,故證據2至5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各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8二、被告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9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10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11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1、2之專利權範圍:
12市面上所有冷凍食品均係透過「煮熟→冷卻→急速冷凍」之13方式所製成,此乃具有通常知識者皆知悉之烹調食物及保存14食物方式,更為一般冷凍食品業界所採用之製程,基於一般15性之專業知識及職業經驗,易於思及所能輕易置換達成者,16難謂有何特殊性,況市面上所有之冷凍粉圓,均為「冷凍、17圓形」,其差異點在於口感、味道、香氣之不同,原告僅憑18產品外觀相似及具有通常知識皆能輕易完成之製程,即認定19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1之情事,實屬無稽。
20原告自承系爭產品之製程欠缺系爭專利1請求項1「再水洗21該等熟粉圓後,悶浸於水液30至45分鐘,將該等熟粉圓置22入0℃至10℃的冰水中」、「再送入一急速冷凍風力機中,23藉該急速冷凍風力機以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溫風力將已24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粒粒吹動,使得該等熟粉圓不相25沾黏」等技術特徵,不構成文義侵權(甲證8)。況原告於26申請專利期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曾以10227年9月23日審查意見通知函指出「…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101未界定如何『水洗該等熟粉圓』,致申請範圍不明確,不符2專利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等語(乙證2),嗣原告於3同年10月31日將請求項1修正為增加「以零下5℃至零下440℃的低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粒粒吹動」5之技術特徵(乙證4),並於103年2月10日專利再審查6理由書中強調「該等熟粉圓因為水洗後潮濕,不但彼此容易7沾黏,且皆具有相當的重量,故在本案中使用急速冷凍風力8機…輸出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溫風力…使該等熟粉圓受9到一定的低溫風力粒粒吹動…使得該等熟粉圓不相沾黏」等10語(乙證6),又智財局以同年10月24日再審查意見通知11函指出「有關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明確,應載明冰鎮的溫12度及生粉圓的組成」等語(乙證3),原告復於同年12月513日將請求項1修正為增加「置入0℃至10℃的冰水中」之技14術特徵(乙證5)。顯見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界定之「以15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16粉圓粒粒吹動」及「置入0℃至10℃的冰水中」為必要之技17術特徵,而系爭產品之製程既欠缺前述技術特徵,不符合文18義讀取,故對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未構成文義侵權,就其19他附屬項自亦不構成文義侵權。
20系爭產品之製程既欠缺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部分技術特徵21,即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應不適用均等論,況原告於申請時22分別提出修正,將「以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溫風力將已23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粒粒吹動」及「置入0℃至10℃24的冰水中」增加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則該部25分已成為均等論之限制事項之一,原告再藉由均等論而重為26主張系爭產品之製程「冷卻與凍結前:靜置冷卻處理5分鐘27;急速冷凍:12分鐘」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11為實質相同,已違反申請歷史禁反言,故被告所製造之系爭2產品亦不構成均等侵權。
3另系爭產品為「冷凍粉圓」與系爭專利2之「單凍即食珍珠4粉圓的製造設備」,其性質分別係「食品」、「機器設備」5,顯非同一,系爭產品不可能落入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範圍6,原告徒憑照片乙紙即指訴被告侵權,並向鈞院聲請命被告7提出生產設備之構造單元及製程詳細說明,即屬無據。
8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5不具進9步性:
10證據2第4、5頁所揭示新穎即食食品(珍珠粉圓)之製備11方法,其粉體原料為馬鈴薯澱粉、太白粉等加水,以60℃12至200℃進行5秒至20分鐘蒸煮成熟粉圓後,再以長時間13浸泡,即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雖證據214未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載「混合食用色素、冰鎮處理15及急速冷凍」之技術,惟證據3第8頁已揭示於粉圓製造步16驟一加入天然色料,相同於系爭專利1之混合食用色素,又17證據4第11頁第18至21行已揭示將熟成粉圓以冰水沖洗18後靜置於8℃之冷藏室約10分鐘,並且重複該步驟,相同19於系爭專利1之冰鎮處理,證據5第7、8頁並已揭示於冷20凍機體上方設置風扇,使被冷凍之食品在零下40℃達到急21速冷凍之效果。
22證據2至5雖均未揭示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載「熟粉圓23悶浸於水液30至45分鐘及冰鎮處理60至180分鐘」之技24術,惟此僅係證據2所揭示熟粉圓以長時間浸泡及證據4所25揭示將熟成粉圓以冰水沖洗後靜置於8℃之冷藏室約10分26鐘等技術之簡單變更,且原告於申請時並未提出具體資料以27證明其界定之熟粉圓悶浸及冰鎮處理時間能產生無法預期之121功效。又證據2至5均屬於「食品加工、冷凍成型」之技術2,為相同技術領域而具有關連性,並具有加工即食食品之功3能共通性,所欲解決食品冷卻之問題亦具有共通性(如證據42第4頁之粉圓冷卻、證據3第8頁步驟七之粉圓急速冷凍
5、證據4第11頁之粉圓冷藏、證據5第7頁之食品急速冷6凍),是系爭專利1所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顯然有合理之動7機將證據3之天然色料、證據4之冰水沖洗及冷藏、證據58之風扇急速冷凍等技術結合於證據2即食食品(珍珠粉圓)9之製備方法,以完成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發明,並同樣達10成使熟粉圓不相沾黏且個別單一地被急速冷凍,而製成單凍11即食珍珠粉圓之效果,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1項未產生無法12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至135之組合與簡單修飾所能輕易完成者,應不具進步性。
14證據4第10頁第9行已揭示於溶液中添加黑糖之調味品,15同樣可使熟粉圓吸收糖分,至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2記載之16蜜糖或果糖僅是證據4黑糖調味品之等效置換,且證據4第1711頁第18行所揭示將熟成粉圓以冰水沖洗,相當於系爭專18利1請求項2之水洗該等熟粉圓,而系爭專利1請求項2之19用於悶浸的水液溫度為85℃至95℃,僅是證據2第4頁第2010行所揭示蒸煮後,再以長時間浸泡之溫度簡單變更。是21系爭專利1請求項2所依附之請求項1已不具進步性,而請22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23經由參酌證據2至5之組合與簡單修飾所能輕易完成者,故24系爭專利1請求項2亦不具進步性。
25證據3第8頁步驟七之粉圓急速冷凍、步驟八之真空包裝,26係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3「經急速冷凍處理後的該等單27凍即食珍珠粉圓再施以袋裝作業」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1311請求項3所依附之請求項2已不具進步性,且請求項3之2附屬技術特徵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參酌3證據2至5之組合與簡單修飾所能輕易完成者,故系爭專利41請求項3亦不具進步性。
5證據3第8頁步驟四之粒狀粉圓,係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6求項4之製成粒狀;證據4第12頁第1表之木薯粉200g、7水100g之比例為2:1,係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4之澱8粉與水的比例為2:1;證據2第4頁之馬鈴薯澱粉、太白9粉及證據4第8頁第8行之蕃薯粉、木薯粉,已揭示系爭專10利1請求項4之木薯粉、太白粉、地瓜粉、馬鈴薯粉,另請11求項4之焦糖色素、紅麴色素、槴子花色素,僅係證據3第128頁天然色料之簡單變更。是系爭專利1請求項4所依附之13請求項3已不具進步性,且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亦為所14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參酌證據2至5之組合與15簡單修飾所能輕易完成者,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4亦不具進16步性。
17系爭專利1請求項5之該等生粉圓並經模製成多數造型塊狀18而完成,僅是證據3第8頁步驟四機具成型顆粒狀粉圓之形19狀簡單變更,又證據4第12頁第1表之木薯粉200g、水10200g之比例為2:1,係相當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5之澱粉與21水的比例為2:1;證據2第4頁之馬鈴薯澱粉、太白粉及22證據4第8頁第8行之蕃薯粉、木薯粉,已揭示系爭專利123請求項5之木薯粉、太白粉、地瓜粉、馬鈴薯粉,另請求項245之焦糖色素、紅麴色素、槴子花色素,僅係證據3第8頁25步驟一加入天然色料之簡單變更。是系爭專利1請求項5所26依附之請求項3已不具進步性,且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27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經由參酌證據2至5之141組合與簡單修飾所能輕易完成者,故系爭專利1請求項5亦2不具進步性。
3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08頁):
4原告為發明第I472299號「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專5利(即系爭專利1)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4年2月116日起至122年5月8日止。又原告為新型第M476480號「單7凍即食珍珠粉圓製造設備」專利(即系爭專利2)之專利權人8,專利期間自103年4月21日起至112年11月7日止。
9原告專利申請案號第000000000號「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10方法(三)」、第000000000號「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11法(四)」,尚未經智財局審定取得專利權。
12甲證5照片所示之粉圓產品(即系爭產品)為被告公司所銷售13之產品。
14被告○○○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15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508至509頁):
16系爭產品之製造方法及設備(下稱系爭方法及系爭設備)是否17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5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10?18證據2、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195不具進步性?20被告公司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21五、得心證之理由22系爭專利1技術分析:
23系爭專利1所欲解決之問題:
24依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0002】段所載,珍珠粉圓由於形狀25相當小巧可愛且富嚼感,因此常見於許多點心甜品、飲料中26。而一般粉圓的製作是利用木薯粉與水相混合,經過揉搓、27篩裹晾粉後而製成粒狀生粉圓。在烹煮時,為煮、蓋悶粉圓151各20至30分鐘,之後洗淨、瀝乾,再加入適量果糖攪拌。
2因粉圓的準備過程相當繁瑣且費時,且烹煮後的熟粉圓也無3法久放,置於冰箱冷藏則會變硬,口感不佳,再次蒸煮則口4感軟爛無法回復Q彈口感,所以大多數的民眾通常是直接5到冰品店家、攤販、夜市小吃購買現成粉圓或其製品(本院6卷第44頁)。
7系爭專利1之技術內容:
8依系爭專利1之摘要所載,其係一種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9造方法,主要是先備置多數生粉圓,並將該等生粉圓以沸水10煮5至20分鐘而製成熟粉圓,再水洗該等熟粉圓後,悶浸11於水液30至45分鐘,將該等熟粉圓經冰鎮處理60至18012分鐘,再送入一急速冷凍風力機中,藉該急速冷凍風力機以13低溫風力吹動該等熟粉圓不相沾黏且個別被急速冷凍,即完14成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藉此可大量生產且製造效率佳,15另外利用此方法所製成的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於供食用時16,只需置入一盛裝容器中,加入水或飲品,施以攪拌後,即17可迅速解凍並能供方便即時食用(本院卷第40頁)。
18系爭專利1之功效:
19依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0005】段所載,本發明之功效在於20可大量生產且製造效率佳,另外藉由此方法所製成的單凍即21食珍珠粉圓成品於供食用時,只需置入一盛裝容器中,加入22水或飲品,施以攪拌後,即可迅速解凍並能供食用(本院卷23第46頁)。
24系爭專利1之主要圖式:
25圖1為一方法流程圖,說明本發明製造方法之一較佳實施例26(如附圖1所示)。
27系爭專利1之申請專利範圍:
161系爭專利1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5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2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分別為:
3一種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是先備置多數生粉圓4,該等生粉圓是利用澱粉、水及食用色素混合製成,並將5該等生粉圓以沸水煮5至20分鐘而製成熟粉圓,再水洗6該等熟粉圓後,悶浸於水液30至45分鐘,將該等熟粉圓7置入0℃至10℃的冰水中經冰鎮處理60至180分鐘,再8送入一急速冷凍風力機中,藉該急速冷凍風力機以零下59℃至零下40℃的低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10圓粒粒吹動,使得該等熟粉圓不相沾黏且個別單一地被急11速冷凍,而製成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
12如請求項1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其中,水13洗該等熟粉圓後,用於悶浸的水液溫度為85℃至95℃,14且水液中添加有糖,使得該等熟粉圓吸收糖分,所述糖是15選自於:蜜糖或果糖。
16如請求項2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其中,經17急速冷凍處理後的該等單凍即食珍珠粉圓再施以袋裝作業18。
19如請求項3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其中,該20等生粉圓是利用澱粉、水及食用色素混合並製成粒狀而完21成,而所述澱粉與所述水的比例為2:1,而所述澱粉是22選自於下列之一或任二個以上相組合:木薯粉、太白粉、23地瓜粉、馬鈴薯粉,且所述食用色素是選自於下列之一或24任二個以上相組合:焦糖色素、紅麴色素、槴子花色素。
25如請求項3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其中,該26等生粉圓並經模製成多數造型塊狀而完成,而所述澱粉與27所述水的比例為2:1,而所述澱粉是選自於下列之一或171任二個以上相組合:木薯粉、太白粉、地瓜粉、馬鈴薯粉2,且所述食用色素是選自於下列之一或任二個以上相組合
3:焦糖色素、紅麴色素、槴子花色素。4系爭專利2技術分析:
5系爭專利2所欲解決之問題:
6依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0002】段所載,珍珠粉圓由於形狀7相當小巧可愛且富嚼感,因此常見於許多點心甜品、飲料中8。而一般粉圓的製作是利用木薯粉與水相混合,經過手工揉9搓、手工篩裹晾粉後而製成粒狀生粉圓。在烹煮時,煮2010至30分鐘,再以鍋子加蓋放置20至30分鐘,如此可使粉11圓完全軟爛。之後進行洗淨、瀝乾,再加入適量果糖攪拌。12因粉圓仰賴手工製作,準備過程相當繁瑣且費時,烹煮後的13熟粉圓也無法久放,置於冰箱冷藏則會變硬,口感不佳,再14次蒸煮則口感軟爛無法回復Q彈口感,所以大多數的民眾15通常是直接到冰品店家、攤販、夜市小吃購買現成粉圓或其16製品(本院卷第78頁)。
17系爭專利2之技術內容:
18依系爭專利2之新型摘要所載,其為一種單凍即食珍珠粉圓19的製造設備,包含一熟粉圓成型單元、一急速冷凍單元、一20輸送單元、一攪動單元,以及一盛料單元。藉由熟粉圓成型21單元將生粉圓以沸水煮5至20分鐘而製成熟粉圓,經水洗22後,悶浸於水液30至45分鐘,將該等熟粉圓經冰鎮處理6230至180分鐘,再經由輸送單元送入急速冷凍單元中,藉低24溫風力吹動,使該等熟粉圓不相沾黏且個別被急速冷凍成單25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並經攪動單元之攪動而粒粒分明,再26由盛料單元盛接。藉此不但可大量生產,另外於供食用時,27只需置入一盛裝容器中,加入水或飲品,施以攪拌即可迅速181解凍並能供即時食用(本院卷第74頁)。
2系爭專利2之功效:
3依系爭專利2說明書第【0010】段所載,本新型之功效在於4可大量生產且製造效率佳,所製成的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5於供食用時,只需置入一盛裝容器中,加入水或飲品,施以6攪拌後,即可迅速解凍並能供食用(本院卷第80頁至第827頁)。
8系爭專利2之主要圖式:
9圖1為一元件連接關係示意圖,說明本新型之一較佳實施例10(如附圖2所示)。
11系爭專利2之申請專利範圍:
12系爭專利2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13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分別為:
14一種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包含:一熟粉圓成型15單元,包括一將多數生粉圓以沸水煮5至20分鐘的水煮16裝置、一用以盛接經該水煮裝置水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17並以流動的水液沖洗去除該等熟粉圓表面黏液的水洗裝置
18、一用以盛接經該水洗裝置水洗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並施19予悶浸於水液30至45分鐘的悶浸裝置,以及一用以盛接20經該悶浸裝置悶浸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並施予冰鎮處理6210至180分鐘的冰鎮裝置;一急速冷凍單元,包括一箱體22,以及至少一與該箱體相連接的急速冷凍風力機,該急速23冷凍風力機的風速範圍為3公尺/每秒至5公尺/每秒,且24風壓範圍為500帕至1000帕,並能輸出零下5℃至零下4250℃的低溫風力;一輸送單元,用以將經冰鎮處理後的該26等熟粉圓輸送至該急速冷凍單元之箱體內並受風力吹動而27個別單一地被急速冷凍製成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一攪191動單元,用以攪動對該等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並使該等2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不相沾黏;以及一盛料單元,用以3盛接經該攪動單元攪動處理後的該等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4品。
5如請求項1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其中,該6悶浸裝置包括一用以盛裝溫度為85℃至95℃之水液及經7該水洗裝置水洗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的容器;另外,該熟8粉圓成型單元所使用之該等生粉圓是利用澱粉、水及食用9色素混合並製成粒狀而完成,而所述澱粉與所述水的比例10為2:1,而所述澱粉是選自於下列之一或任二個以上相11組合:木薯粉、太白粉、地瓜粉、馬鈴薯粉,且所述食用12色素是選自於下列之一或任二個以上相組合:焦糖色素、13紅麴色素、槴子花色素。
14如請求項1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其中,該15悶浸裝置包括一用以盛裝溫度為85℃至95℃之水液及經16該水洗裝置水洗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的容器;另外,該熟17粉圓成型單元所使用之該等生粉圓是利用澱粉、水及食用18色素混合並經模製成多數造型塊狀而完成,而所述澱粉與19所述水的比例為2:1,而所述澱粉是選自於下列之一或20任二個以上相組合:木薯粉、太白粉、地瓜粉、馬鈴薯粉21,且所述食用色素是選自於下列之一或任二個以上相組合
22:焦糖色素、紅麴色素、槴子花色素。23如請求項1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其中,該24悶浸裝置包括一用以盛裝溫度為85℃至95℃的水液、糖25及經該水洗裝置水洗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之容器,所述糖26是選自於:蜜糖或果糖;另外,該熟粉圓成型單元所使用27之該等生粉圓是利用澱粉、水及食用色素混合並製成粒狀201而完成,而所述澱粉與所述水的比例為2:1,而所述澱2粉是選自於下列之一或任二個以上相組合:木薯粉、太白3粉、地瓜粉、馬鈴薯粉,且所述食用色素是選自於下列之4一或任二個以上相組合:焦糖色素、紅麴色素、槴子花色5素。
6如請求項1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其中,該7悶浸裝置包括一用以盛裝溫度為85℃至95℃的水液、糖8及經該水洗裝置水洗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之容器,所述糖9是選自於:蜜糖或果糖;另外,該熟粉圓成型單元所使用10之該等生粉圓是利用澱粉、水及食用色素混合並經模製成11多數造型塊狀而完成,而所述澱粉與所述水的比例為2:
121,而所述澱粉是選自於下列之一或任二個以上相組合:
13木薯粉、太白粉、地瓜粉、馬鈴薯粉,且所述食用色素是14選自於下列之一或任二個以上相組合:
15焦糖色素、紅麴色素、槴子花色素。
16如請求項1至5中任一項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17備,其中,該冰鎮裝置包括一用以盛裝溫度為0℃至10℃18的低溫水液及經悶浸處理後的所述熟粉圓之冰鎮容器。
19如請求項6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其中,該20輸送單元包括一用以承載輸送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21的傳送帶,以及一用以驅動該傳送帶循環位移的驅動裝置22。
23如請求項7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其中,該24攪動單元包括多數凸輪,該等凸輪彼此相平行地樞設於該25傳送帶下方且位於該傳送帶單程傳送路徑末端處,該等凸26輪受該驅動裝置之驅動而能自轉。
27如請求項8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其中,該211箱體具有至少一風口,該急速冷凍風力機與該風口相連接2並經由該風口將所產生的低溫風力輸入該箱體內,該風口3處之風速控制在75至80公尺/每秒。
4如請求項7所述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其中,該5傳送帶是呈網狀。
6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7依被告公司於108年9月2日寄送予原告之存證信函所載,系8爭產品之實際製作方法為:備製粉圓→沸水煮45分鐘而製成9熟粉圓→靜置冷卻處理5分鐘→急速冷凍12分鐘→包裝(本10院卷第132頁至第134頁),系爭產品之實物照片如附圖3所11示。
12侵權部分:
13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5之專利權之範圍
14:15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要件1A「一種16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要件1B「是先備置多17數生粉圓,該等生粉圓是利用澱粉、水及食用色素混合製成18,」;要件1C「並將該等生粉圓以沸水煮5至20分鐘而製19成熟粉圓,」;要件1D「再水洗該等熟粉圓後,悶浸於水20液30至45分鐘,將該等熟粉圓置入0℃至10℃的冰水中經21冰鎮處理60至180分鐘,」;要件1E「再送入一急速冷凍22風力機中,藉該急速冷凍風力機以零下5℃至零下40℃的低23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粒粒吹動,使得該等24熟粉圓不相沾黏且個別單一地被急速冷凍,而製成單凍即食25珍珠粉圓成品。」,經查:
26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27系爭產品為一種珍珠粉圓,有系爭產品之實物照片可知221(本院卷第124頁,如附圖3所示);又被告等並不爭2執系爭產品製作之系爭方法為「備置粉圓→沸水煮453分鐘而製成熟粉圓→靜置冷卻處理5分鐘→急速冷凍142分鐘→包裝」,有被告公司之存證信函及所附照片影5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2頁至第136頁),承上,系6爭產品製作之系爭方法已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71A、1B「一種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方法,是先備8置多數生粉圓,該等生粉圓是利用澱粉、水及食用色素9混合製成,」之文義範圍。
10如前所述,系爭方法於系爭產品之煮熟製程「將粉圓用11沸水煮45分鐘而製成熟粉圓」,其製程與系爭專利112請求項1要件1C「並將該等生粉圓以沸水煮5至20分13鐘而製成熟粉圓,」之技術特徵不同,原告就此亦不爭14執(原證8第10頁);又查,系爭方法於系爭產品冷15凍與凍結前「靜置冷卻處理5分鐘」之製程,與系爭專16利1請求項1要件1D「再水洗該等熟粉圓後,悶浸於17水液30至45分鐘,將該等熟粉圓置入0℃至10℃的冰18水中經冰鎮處理60至180分鐘,」之技術特徵亦不同19,原告對此亦不爭執(原證8第10頁);復查,系爭20方法於系爭產品「急速冷凍12分鐘」之製程,與系爭21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再送入一急速冷凍風力機中22,藉該急速冷凍風力機以零下5℃至零下40℃的低溫風23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粒粒吹動,使得該等24熟粉圓不相沾黏且個別單一地被急速冷凍,而製成單凍25即食珍珠粉圓成品。」之技術特徵不同,且被告公司自26認冷凍處理目的在「儲存」(本院卷第134頁),與原27告系爭專利1藉由「送入一急速冷凍風力機中,藉該急231速冷凍風力機以低溫風力吹動該等熟粉圓『不相沾黏』2且『個別』被急速冷凍,即完成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3。」之發明目的(本院卷第40頁),二者不同,其使4用之技術方法明顯有異。承上,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5利1請求項1要件1C、1D、1E之文義範圍。
6承上所述,系爭方法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C
7、1D、1E所文義讀取,是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18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
9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10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C之均等分析:
11(a)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方法「生粉圓以沸水煮5至2120分鐘」,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C係「生粉13圓以沸水煮45分鐘」,由於以沸水煮生粉圓是為製14成熟粉圓,其時間長短並不致使粉圓産生實質上改變15,故二者實質相同。
16(b)就功能而言,系爭方法「煮熟粉圓」,與系爭專利117請求項1要件1C係「煮熟粉圓」之功能相同。
18(c)就結果而言,系爭方法「製成熟粉圓」,與系爭專利191請求項1要件1C係「製成熟粉圓」之結果相同。
20(d)承上,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C之技21術手段、功能及結果均相同。
22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之均等分析:
23(a)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方法「將熟粉圓靜置冷卻處理245分鐘」,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係「再水25洗熟粉圓後,悶浸於水液,將熟粉圓置入冰水中經冰26鎮處理」,明顯不同。
27(b)就功能而言,系爭方法「熟粉圓放置降溫」,與系241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係「熟粉圓放置降溫」之2功能相同。
3(c)就結果而言,系爭方法「熟粉圓具有較佳口感」,與4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係「熟粉圓具有Q彈口5感」之結果實質相同。
6(d)承上,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D之技7術手段不同,功能、結果相同。
8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之均等分析:
9(a)就技術手段而言,系爭方法「熟粉圓急速冷凍」,與10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係「藉急速冷凍風力機11的低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熟粉圓粒粒吹動」,12由於熟粉圓急速冷凍的方式可能有多種,就原告目前13舉證被告的系爭方法之熟粉圓急速冷凍,無法證明與14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係「藉急速冷凍風力機15的低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熟粉圓粒粒吹動」技16術手段相同,是推論二者技術手段不同。
17(b)就功能而言,系爭方法「將熟粉圓急速冷凍」,與18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係「將熟粉圓急速冷凍19」之功能相同。
20(c)就結果而言,系爭方法依被告公司存證信函所述係為21「儲存」(本院卷第134頁),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221要件1E係「熟粉圓不相沾黏」之結果不相同。
23(d)承上,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之技24術手段、結果不同,功能相同。
25綜上,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C之技術手26段實質相同,且功能及結果均相同;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271請求項1要件1D之技術手段不同,功能、結果相同;251系爭方法與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E之技術手段、結2果不同,功能相同。故系爭方法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31之均等範圍。
4依申請歷史禁反言得以阻卻均等侵權之法理,專利申請人5或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或維護專利過程中所為之修正、更6正或申復,若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則不得再藉由均等論7而重為主張其已放棄之專利權。經查,原告於系爭專利18申請時經智財局審查及再審查意見通知「申請專利範圍第91項未界定如何『水洗該等熟粉圓』,致申請範圍不明確10…」、「有關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明確,應載明冰鎮11的溫度及生粉圓的組成…」,而分別於102年10月31日
12、同年12月5日將系爭專利1請求項1修正為「以零下135℃至零下40℃的低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14圓粒粒吹動」、「置入0℃至10℃的冰水中」之技術特徵15,有智財局審查意見、再審查意見通知函、原告申請專利16範圍修正頁及專利再審查理由書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卷41712頁至第436頁),是原告於系爭專利1申請過程中所18為之修正已限縮系爭專利1之專利權,而有申請歷史禁反19言原則之適用,其對被告公司主張所限縮系爭專利1請求20項1「置入0℃至10℃的冰水中」、「以零下5℃至零下2140℃的低溫風力將已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粒粒吹動22」申請專利範圍以外之系爭方法仍適用均等論,即不可採23。
24系爭專利1之請求項2至5係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直接或25間接附屬項,系爭方法既未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專26利權範圍,自亦未落入就系爭專利1請求項1進一步限縮27技術特徵之系爭專利1請求項2至5之專利權範圍。
261原告主張依被告存證信函所載系爭方法,足認與系爭專利12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已落入系爭專利1請求項1至5之3均等範圍,被告消極不揭露系爭產品製程中「靜置冷卻處理45分鐘」及「急速冷凍12分鐘」,係置放於何種溫度水中
5、以何種冷凍機械及溫度進行急速冷凍,違反其事案解明義6務云云。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7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8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該條但書固設有「基於9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之原則性規範,10而依同法第342條第3項、第344條、第345條及第367條11規定及其立法理由,亦承認不負舉證責任之對造得課以陳述12相關事實、提出證據或協助勘驗之協力義務,以利解明案情13。惟為避免證據摸索,原告應先就其主張之必要事實提出適14當證明,足使其主張具低蓋然性之真實可信度,而無濫訴之15虞,若要求該非負舉證責任之被告負事案解明之協力義務,16誠屬必要、合適及有效之方法,且要求其陳述、提出或配合17具期待可能性,而該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即應認被告負18有該協力之義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67號判決意19旨參照)。經查,依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製造方法20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21,他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而查22兩造之熟粉圓產品,乃係一般市售產品,並非空前未見之物23,原告並未舉證說明依系爭專利1方法所製成之原告粉圓產24品,在系爭專利1之方法申請專利之前為國內外所未見,且25原告亦未舉證證明系爭產品與原告產品是相同之「單凍」、26「即食」粉圓產品,自無法推定系爭產品是被告公司使用系27爭專利1之方法製造,被告公司即無依專利法第99條第2271項提出反證證明未侵權之必要。又查,原告以兩造粉圓產品2之外觀近似及被告公司前開存證信函所陳系爭方法及照片(3本院卷第132頁至第136頁),主張被告公司系爭方法雖未4構成文義侵權,但構成均等侵害,並聲請被告公司應就生產5系爭產品之設備、元件詳為揭露,以利訴訟進行云云,然被6告公司就系爭方法是否構成侵害系爭專利1之專利權本不負7舉證義務,且被告公司於存證信函及照片說明其系爭方法,8並未對系爭專利1構成文義及均等侵權,俱如前述,原告於9尚未充分知悉、掌握其所主張被告公司侵害系爭專利1之事10實及證據時,即提起本件訴訟,嗣藉由證據調查之聲請,企11圖從證據調查中獲得新事實或新證據,並以該事實或證據作12為支撐其請求或聲明為有理由之依據,顯違背民事訴訟法基13於辯論主義之要求,關於訴訟資料之提出乃當事人職責之原14則,是原告聲請被告公司揭露生產系爭產品之設備、元件違15背誠信原則,原告前開主張尚不可採。
16系爭設備未落入系爭專利2請求項1至10之專利權之範圍
17:18原告主張依被告存證信函之照片所示,製造系爭產品所使19用之設備應具備與系爭專利2請求項1所揭露各構成單20元之相同功能,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用以生產系爭產品21之設備有侵害系爭專利2之虞,為釐清被告公司系爭設22備之構成單元,聲請命被告提出生產系爭產品之設備構造23及製程詳細說明,或赴被告工廠履勘云云。經查:
24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要件1A「25一種單凍即食珍珠粉圓的製造設備,包含:」;要件126B「一熟粉圓成型單元,包括一將多數生粉圓以沸水煮275至20分鐘的水煮裝置、一用以盛接經該水煮裝置水281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並以流動的水液沖洗去除該等熟2粉圓表面黏液的水洗裝置、一用以盛接經該水洗裝置水3洗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並施予悶浸於水液30至45分鐘4的悶浸裝置,以及一用以盛接經該悶浸裝置悶浸處理後5的該等熟粉圓並施予冰鎮處理60至180分鐘的冰鎮裝6置;」;要件1C「一急速冷凍單元,包括一箱體,以7及至少一與該箱體相連接的急速冷凍風力機,該急速冷8凍風力機的風速範圍為3公尺/每秒至5公尺/每秒,且9風壓範圍為500帕至1000帕,並能輸出零下5℃至零10下40℃的低溫風力;」;要件1D「一輸送單元,用以11將經冰鎮處理後的該等熟粉圓輸送至該急速冷凍單元之12箱體內並受風力吹動而個別單一地被急速冷凍製成單凍13即食珍珠粉圓成品;」;要件1E「一攪動單元,用以14攪動對該等單凍即食珍珠粉圓成品並使該等單凍即食珍15珠粉圓成品不相沾黏;」;要件1F「及一盛料單元,16用以盛接經該攪動單元攪動處理後的該等單凍即食珍珠17粉圓成品。」,可知系爭專利2請求項1除水煮裝置、18悶浸裝置、冰鎮裝置、急速冷凍單元、輸送單元、攪動19單元、盛料單元等結構之外,尚有運作上開結構之相關20技術特徵,例如一急速冷凍單元,包括一箱體,以及至21少一與該箱體相連接的急速冷凍風力機,該急速冷凍風22力機的風速範圍為3公尺/每秒至5公尺/每秒,且風壓23範圍為500帕至1000帕,並能輸出零下5℃至零下4024℃的低溫風力,有系爭專利2之說明書附卷可按。而原25告對其所有系爭專利2所界定之技術內容知之甚詳,其26亦自認依被告前開存證信函及照片無法確切得知被告27公司系爭設備之結構,系爭設備未有箱體、急凍風力機
291、攪動單元、盛料單元云云(本院卷第196頁、第5292頁至第533頁),且原告對系爭設備是否具備系爭專利32請求項1所界定之其他技術特徵均置之不論,其就被4告公司系爭設備是否侵害系爭專利2顯未達「釋明」程5度,更遑論「證明」,是原告顯於尚未充分知悉、掌握6其所主張被告公司侵害系爭專利2之事實及證據時,即7提起本件訴訟,藉由聲請調查證據,企圖從證據調查中8獲得證明其起訴事實之證據,應係摸索證明,依前所述9,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2款、第285條10第1項、第298條第1項規定,基於辯論主義要求當事11人提出訴訟資料職責之原則,原告聲請被告公司揭露生12產系爭產品之設備、元件,顯違背誠信原則,並礙及被13告公司之營業秘密,其主張並不可採。
14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具狀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15○多次前往原告之生產現場參觀,知悉原告產品之製作16方法及製作設備,原告指被告公司侵權並非空穴來風云17云。惟查專利法第47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18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19圍及圖式公告之。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20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21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22應予保密者,不在此限。」,是專利權經國家授予後,23即有揭露其專利權範圍於公眾之義務,則系爭專利2依24法既已公告,則被告○○○是否多次前往原告工廠參觀25,即與被告公司有無侵害系爭專利2無必然關係,原告26此部分主張亦無可取。
27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公司有侵害系爭專利2請求項1,301其要求被告公司揭露系爭設備供其證明被告公司有侵害2系爭專利2,並不可採,是無法遽認系爭設備落入系爭3專利2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4系爭專利2之請求項2至10係系爭專利2請求項1之直5接或間接附屬項,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設備落入系爭專利62請求項1之專利權範圍,系爭設備自亦未落入就系爭專7利2請求項1進一步限縮技術特徵之系爭專利2請求項28至10之專利權範圍。
9六、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系爭產品之製造方法及設備侵害系10爭專利1、2之專利權,其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11第97條、第12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712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第179條、公司法第23條等規定13,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14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15七、被告等既未侵害系爭專利1之專利權,則兩造有關系爭專利116是否具有應撤銷事由之爭執,已無審究之必要。本件事證已17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18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19。
20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21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22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23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24法官杜惠錦2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6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27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311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2書記官林佳蘋321附圖:
2附圖1(系爭專利1圖式):
34附圖2(系爭專利2圖式):
5331附圖3(系爭產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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