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景南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勝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及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上訴聲明第4項訴訟標金額為500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8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